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周边市政规划道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 (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 (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3月15日;
(11)《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第5号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9月;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 (15)《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5月27日;
(16)《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交通部,交公路发[2004]164号;
(17)《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号; (1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9)《关于规范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发布形式的函》,环办函[2006]445号;
(20)《关于加强公路规划和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84号)。
1.3.2地方法规
(1)《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12日;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7年9月修订; (3)《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4)《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7月1日; (5)《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 (6)《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
(7)《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粤环[200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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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
(9)《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0)《广东省采石取土规定》,1999年3月日起试行;
(11)《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4号文,1997年12月22日;
(12)《广州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9号文,1997年4月;
(13)《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文,2001年10月;
(14)《广州市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文,2001年2月;
(15)《广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文,1996年12月;
(16)《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 (17)《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穗府[1999]23号; (18)《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穗府[1993]59号;
(19)《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控制区区划》,穗府环字[1993]10号。
1.3.3技术规范及文件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93、HJ/T2.3-93、HJ2.2-2008、HJ/T2.4-2009、HJ/T19-97);
(2)《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005-96); (3)《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J/T006-98);
(4)《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94); (6)《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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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04);
(8)《广州市珠江新城核心区周边市政规划道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项目委托书。
1.4评价标准 1.4.1声环境
(1)营运期质量评价标准
根据《广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穗府[1995]58号),当交通干线与2类区相邻时,两侧30m范围执行4类标准。珠江新城核心区属《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2类区,依据上述规定,本项目道路两侧与2类区相邻,声环境质量标准按以下执行:道路两侧30m范围内执行4a类标准,道路两侧30m以外、中心线两侧200m范围内执行2类标准。
室内噪声标准方面,居民住宅的昼间室内噪声限值,参照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二级标准执行。夜间标准按比昼间相应标准低10dB执行。
(2)施工期噪声标准
全线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执行。
1.4.2环境空气
(1)环境质量标准
依据《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区划》:“天河区华南植物园、华南植物科学研究所和火炉山的范围,面积6.7平方公里,为一类区,其他为二类区”,因此珠江新城核心区环境空气属于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二级标准。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部分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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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地表水环境
(1)环境质量标准
本项目南面临近珠江广州河段前航道,西面距近沙河涌1.3km,东面距猎德涌0.68km。根据《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和新饮用水源污染控制区区划》(穗府环字[1993]10号)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珠江广州河段前航道“白鹅潭~广州大桥”段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珠江广州河段前航道“广州大桥~广州大蚝沙”段执行地表水Ⅳ类标准;沙河涌、猎德涌为工农业景观用水区,执行地表水Ⅳ类标准。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施工期生活污水的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制》(DB44/26-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营运期本项目主要污水为路面径流,设置雨水收集系统,将路面径流排入市政管网,排放标准执行(CJ3082-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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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规范(HJ/T2.1~2.3-93、HJ/T2.4-1995 、HJ/T19-1997和JTJ005-96),通过对项目建设地区环境条件、环境敏感点及环境质量现状现场考察及调查,同时根据本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本次评价工作等级如下:
(1)生态环境评价等级
本项目属于市政道路项目,项目影响范围小于20km2,项目建设造成的生物群落中生物量减少远小于50%,生物多样性减少远小于50%,生态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2)声环境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中的有关规定,本工程属于新建市政道路项目,项目所在地珠江新城核心区声环境功能属2类区,项目建成后沿线将受到交通噪声的影响,受影响的人口较多,近期日交通量超过5000辆,声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二级。
(3)大气环境评价等级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中评价工作等级划分的原则,选择主要污染物CO、NO2计算其等标排放量,经估算营运期汽车尾气污染物排放的等标排放量P<2.5×108,项目位于广州市区,运营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将对线路沿线两侧敏感点将产生一定影响,大气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二级。
(4)水环境评价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本项目为市政道路,施工期废污水送入猎徳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运营期污水为路面径流,污水水质成分简单,经雨水收集系统排入市政管网,水环境评价等级定为三级。
(5)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依据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无重大危险源,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定为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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