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3)

2019-03-23 14:47

3.1.6 单位地址: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通信地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等(本申请书所要求填写的地址均同此)。

3.1.7 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代码,该代码作为安全监察机构信息管理追溯的代号,对于一个申请单位来说,必须保证具有其唯一性(本申请书有关组织机构代码的含义及其填写均同此,除申请单位外,其他有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如无法填写,可以不填写)。

3.1.8 法定代表人: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证书一致。

3.1.9 邮政编码:填写与申请单位地址相符的邮政编码。 3.1.10 电话: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有效的电话。 3.1.11 传真:填写能够与申请单位联系的传真电话。

3.1.12 电子邮箱:填写申请单位有效的电子邮箱。如果没有,最好在有关网站上注册一个(本申请书所填写的电子邮件均同此)。 3.1.13 单位性质:按照事业、企业填写。

3.1.14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单位的经济类型,如国有、集体、股份、私营、个体、外商独资等。事业单位可以填写全额、差额、自收。

3.1.15互联网网址:填写单位互联网网址。如果没有,可以不填此栏。

3.1.16所属行业:对目前还存在的行业系统或者某行业集团的,可填行业或者集团名称,如铁路、石化、石油、电力等;对已经打乱行业界限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则可不填此栏。 3.1.17 成立日期:填写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合法地位的时间。 3.1.18 批准成立机关:填写首先批准其设立的政府部门;如果单位自行设立,除工商或者机构编制、人事部门外,再没有其他政府部门,但有上一级公司或者院、所,可写上一级所属的公司或者院、

所,如没有可以不填。

3.1.19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填写直接登记的工商部门,如某某市工商局、某某县工商局等。

3.1.20 营业执照注册号:填写工商部门所发放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编制的注册号。

3.1.21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机关:填写直接登记的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如国家事业单位管理局、某某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等。 3.1.22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编号:填写事业单位管理部门发放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的证书编号。

3.1.23 开始工作日期:填写开始从事特种设备设计的日期。 3.1.24 固定资产(万元):填写与申请制造许可相关的场所、设备等固定资产额。

3.1.25 注册资金(万元):填写在工商或者事业单位管理机关注册的资金。

3.1.26 设计技术负责人:填写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的设计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如法定代表人与此负责人是一人,也必须填写。 3.1.27 质量保证负责人:填写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正式任命的质量保证负责人。

3.1.28 总人数:填写与申请许可相关的所有企业人员数。 3.1.29 设计人员数量:填写单位具有设计资格并直接从事设计工作的人员数。

3.1.30 设计审批人员数量:填写取得相应资质的审定、审核人员总数。

3.1.31 取得相关认证

填写除特种设备许可、工商、人事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机构、社会组织的认证、批准,如ISO等。

3.1.31.1 认证项目:填写认证的项目。如ISO9001等。 3.1.31.2 认证机构:填写进行认证的具体单位或者机构。 3.1.31.3 认证日期:填写取得认证有关证书的日期。

3.1.31.4 认证有效期:填写认证相关证书的有效期。 3.2 申请代理机构

填写所委托的代理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代理机构,如代理商、社会合法的咨询机构等。自行直接申请,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可不填写。 3.2.1 机构名称:填写代理机构的全称。

3.2.2 代理负责人:填写承办该项代理业务的具体负责人员姓名。 4 第2页

4.1 申请许可类别、级别、品种范围

填写申请设计特种设备许可的具体类别、级别、品种。如同时申请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按照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顺序填写。 4.1.1 类别: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类别,见相关的规定,如压力容器,可以填写固定式、移动式或者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可以填写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或者工业管道等。

4.1.2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如申请压力容器设计,可填写A1、C1、D1、SAD;申请长输管道的设计,可填写GA1、GA2等。 4.1.3 品种: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品种,具体品种见相关的规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4 参数:填写申请许可设备的型号或者参数,如果此类设备没有型号或者参数限制,则可以不填写。

4.1.5 代表设备(限制范围、典型设备):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对申请许可的设备有限制,或者应该填写限制范围或设备,应当填写清楚,如果没有限制,则可填写其代表或者典型设备。

4.1.6原有许可:作为到期复查,即在此栏内用 “○”标注原有许可的范围;新申请或者原有的不包括此项可不填写。

4.1.7 新申请许可:新申请或者原有不包括此类的,即在此栏内标注“√”。如果复查,原有的项目仍然保留,则在此栏也应当标注“√”。

4.1.8 备注:认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如果没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可以不填写。

4.2申请人声明与签署

表明申请人承诺应当履行的义务。

4.2.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许可单位的法人代表,同3.1.8一致的法定代表人签字。

4.2.2 职务:填写法定代表人在单位中的具体职位,如院长、所长等。 5 第3页

5.1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目前,有单位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一般都填写“同意”。没有主管部门的,可以填写申请单位上一层的管理部门,如某某院、所、公司等;如果申请单位已经作为一个完全的独立体,没有任何上一级的管理部门,则可不填此栏。,但申请单位必须在此栏内注明,“本单位不存在主管部门”,并在此栏盖申请单位公章。 5.1.1主管部门负责人:单位主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签字。 5.1.2 单位(公章):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公章,不允许用专用章代替。

5.2 地方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按照实施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属于质检总局负责审批的许可,在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属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的许可,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正式受理前,需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同意的填写“同意”。

5.2.1 机构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签字。 5.2.2 单位(专用章):即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某某省负责许可审批的可为某某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用章。如没有专用章,经部门同意,也可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行政章代替(本申请书有关安全监察机构的专用章含义同此)。

5.3 受理安全监察机构意见

表明负责实施许可审查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受理的意见。结论意见分为“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受理);“不同意受理”(指对申请的项目全部不受理);“不同意下列种类、级别、品种的受理(指部分受理),在此栏内要注明清楚。对全部不受理或者部分受理的,按照规定,要正式发出不受理通知书,说明不受理的具体原因,因此,应在此栏内注明不受理通知书的编号。

5.3.1 负责人:具体负责承办受理机构的负责人签字,可按照各自的许可程序的有关要求决定。如国家质检总局可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或者主管负责人;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为局主管负责人或者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负责人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负责人。

5.3.3 受理编号:由受理批准单位在受理后填写,编号方法同其许可证编号相同,但序号可不一致,另外后面的日期为同意受理后的年份。 6 第4页

6.1 近几年压力容器设计数量(台)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容器数量,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本栏标明的级别供参考。 6.1.2 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设计台数。 6.2 近几年压力管道设计数量(项)

填写在申请前一个有效期内(一般为4年)设计的压力管道数量(按工程项目填写),新申请的可以不填写。年份可填写2004、2005等。 6.1.1 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本栏标明的级别供参考。 6.1.2 数量合计:按设备级别和年份,填写总的设计台数。 7 第5页

7.1许可有效期内设计典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情况

填写与申请要求相对应的设计典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情况,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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