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0 - -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操作规程(5)

2019-03-23 15:06

作业指导书 编号:CQJJCDC3310-2012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1日

第B版 第0次修订

题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操作规程 第21页 共 22 页

4.3.6.2.4用于杂散辐射防护检测的仪器应具备下列主要性能:

a)最小量程:0-10μGy2h-1; b)能量响应:10—60keV±40% c)读数响应时间:小于15s d)应有测累积剂量档。

4.3.6.3医用诊断X射线机产品防护性能的检测要求

4.3.6.3.1 X射线机产品的防护性能应符含GBZ130-2013,达到出厂检验要求方可出厂。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可进行该厂X射线机产品防护性能的抽检。 4.3.6.3.2 X射线产品的出厂检验至少应把GBZ130-2013规定的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有用线束入射体表空气比释动能率、立位和卧位透视防护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等列入检测项目中,按本标准提出的方法进行检验。 4.3.6.3.3 凡下述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2年应不少于1次; c)间隔1年以上再投产时;

d)在设计、工艺或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型式检验应对GBZ130-2013规定的防护性能技术要求按本标准提出的方法进行检验。 型式检验结果应交生产厂所在地省级放射卫生防护部门备案。 4.3.6.4医用诊断X射线机使用中的防护监测要求

4.3.6.4.1 医用诊断X射线机新安装后,应对X射线机防护性能进行全面检测,并对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机房周围环境辐射安全等进行检查测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6.4.2 当医用诊断X射线机经过大检修后也应对其防护性能进行全面检测。 4.3.6.4.3 正常使用中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一般每年进行一次X射线机主要防护性能检测,以及机房防护设施检查测试。

作业指导书 编号:CQJJCDC3310-2012 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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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操作规程 第22页 共 22 页

4.3.6.4.4 使用中的X射线机,其X射线源组件泄漏辐射检测,不用额定容量工作条件,可在X射线管电压70kv、管电流3mA条件下进行泄漏辐射检测,其评价标准相应取0.12mGy/h。

4.3.6.4.5 医用X射线诊断各种操作位置辐射防护水平检测(包括透视防区测试平面上空气比释动能率、摄影操作区辐射水平检测等)。可为评价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提供部分依据,但具体评价应结合每位工作人员实际工作负荷进行。

4.3.6.4.6 X射线机机房防护设施检查测试中,应注意机房的电离辐射标志和工作指示灯、受检者候诊位置安全性、工作人员与受检者用的各种辅助防护用品等项目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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