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人民日报》人民时评(3)

2019-03-27 17:26

单位子女优先,这实际上是拿公众的钱为一小部分人谋福利。这种财政供养机关幼儿园的现象,存在两种不公平:一是对公众及其子女的不公平,二是对私立幼儿园的不公平。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目前,部分幼儿园是事业单位,按照我国财政体制,都会给予财政预算安排,这和其他事业单位是一样的,所以预算编制本身并无不妥。言下之意,既然是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当然应该有安排。但这种事业单位该不该存在,本身就是个问题。随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推进,绝大多数幼儿园已经脱离了财政的供养。据广东省政协委员吴翰、吴潭伟调查,广东省享受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幼儿园约410所,不到总数的4%。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并不在义务教育的范围之内。诚然,很多地方确实存在着“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应该大包大揽。只要社会有需要,自然会有人提供服务。市场具有发现价格的机制,随着竞争的充分和市场的规范,服务价格自会逐步趋向合理。政府应该做的,是加强监管、提供服务。如果财政有余力,也可以对幼教机构进行补贴或者给予税收等方面优惠,但补贴或优惠应该是普惠式的,而不能只是惠及部分幼儿园,更不能成为机关干部的福利。

其实,党政机关直属的幼儿园不只存在于广东,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还有不少。这些幼儿园是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尾巴”,应当下决心割掉,而作为改革开放前沿阵地的广东,更有理由率先行动。

提高违规成本才能禁绝“价签戏法”

张 铁 2011年01月28日

大米标价每袋64.6元,结算时却变成69.7元;138元的鱿鱼丝,价签上用大号字体标示“13”,小号字体标示“8.0”??这些,是家乐福等超市近期被查处的“价签戏法”。

种种把戏,都可在《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规的“禁止”条目中找到,比如,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文字等。而这些现象在多地多店的存在,也难用“技术失误”解释。 玩“价签戏法”,企业能得到什么?高价卖出低价物品,无疑能增加营业额。乘以巨大的销售量后,靠差价获得的利润,数目肯定不小。这种做法甚至还能让消费者以为自己捡到了便宜,给商家贴上“物美价廉”的标签。

从成本看,“价签戏法”付出的主要是风险成本。如果被消费者发现,可能会有退货、投诉发生;被监管部门发现,则会面临经济处罚;被公之于众,还可能损害企业形象。不过,这些都只是建立在“如果”之上。 “价签戏法”的存在,是商家衡量了收益和成本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消费者退货,商家不过损失一笔交易。而维权时过高的时间、精力和机会成本,往往让很多消费者选择吃哑巴亏。可见,“价签戏法”的存在,一部分来自消费者方面的低风险。

来自管理部门的成本,同样如此。以此次为例,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能排进世界前十的企业,这不过是九牛一毛。而且,欺诈行为被发现,本身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

至于企业形象,对于家乐福这样的大型超市,可能也并非想象中那么重要。一方面,大型超市主打“低价牌”,与供应商谈判时超强的议价能力才是关键。而“大树底下寸草不生”的发展策略,也常常置消费者于无从选择的境地。

正是这样的成本收益比,成为“价签戏法”的土壤。而要禁绝“价签戏法”,也正是要增加其违规成本。主管部门需要主动监管,完善信用评级,加强立法的明确性和惩戒力度,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从消费者方面看,需要简化投诉和索赔流程,强化执行,提高补偿,以此鼓励消费者为了自身权益站出来。同时,此次事件也表明,舆论等其他渠道的监督,同样有效,可资利用。

家乐福等超市的做法,未尝不是零售业中的潜规则。而屡屡可见的“跳楼价”、“亏本大甩卖”,或者算不清、说不详的“建议零售价”,甚至是月饼、酒水的奢华包装等,也未尝不是易被忽视的价格欺诈行为。家乐福等超市被处罚了,更多的商家也要以此自警,否则,丢失了诚信,就难免面临最严厉的惩罚——被消费者抛弃。

倾听网络民意须防恶意“病毒” 陈家兴 2011年01月30日

仅仅十多年时间,互联网在中国就拥有了逾4.5亿的使用者,凸显了国人对这一新技术的情有独钟。借助互联网这个民意表达的快速通道,广大网民关注公共事务、加强政治参与,表达意见、维护权利的途径更为通畅。然而,广大网民在越来越享受“在线生活”的同时,也不时遭遇意想不到的误导甚至伤害。

从“贾君鹏,你妈喊你回家吃饭”、“神仙姐姐”,到最近的“钱云会案”,这些网络热点事件,无一例外地被罩上了一层厚厚的“网络迷雾”,让人一时真假莫辨。直到幕后“网络推手”、“网络水军”现身说法、“神乎其技”,或彼此利益纠葛不清、争吵之中互揭老底,或权威部门介入调查拨开迷雾、揭示真相,广大网民方才发现自己被“洗涮”了,被“娱乐”了,被“恶搞”了。 这无疑是互联网时代令人棘手的一种“民意病毒”。那些“网络推手”、“网络水军”隐身于普通网民之中,身披马甲“分身有术”,装得像普通网民一样发帖、“盖楼”、留言,或谣言惑众,或火上浇油。他们受雇于某些“民意制造者”,按其意旨批量生产“民意”,前者获得佣金,后者在“民意”的成功制造中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种网络“民意病毒”还具有不断潜滋暗长的特性。客观地看,人们总会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诉求。在现实世界中,这些诉求会受到规则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但在虚拟世界里,则可能因缺乏有效的法则秩序管束而有所放纵。在一定意义上说,互联网的开放性和隐蔽性,在给正常利益诉求提供顺畅渠道的同时,也为一些放不上台面的不正当手段提供了土壤。一旦这些空间为“网络推手”、“网络水军”所占据,成为他们牟取不当利益的手段,“民意病毒”便会无节制地滋生蔓延。

“民意病毒”利用和裹挟健康民意,不仅伤害广大网民的感情,也损害网络民意表达的健康肌体,不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公众情绪、社会舆论也存在被左右或误导的可能,一些社会矛盾问题就面临被激化或放大的危险。

毫无疑问,互联网作为中国式民主建设的新通道,为满足公众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供了广阔渠道。在看到这些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网络表达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带来的风险和危害。对于那些信息来源不权威、不清晰的“事实”,对于那些有悖常识的“传奇”,对于那些陈述偏颇、片面的意见,我们需要多留一个心眼,避免被欺骗、被误导、被蒙蔽。

在这个问题上,传统媒体承担着更重的社会责任。作为专业新闻机构,面对一些热炒的网络事件,传统媒体必须保持高度的冷静、理性,恪守职业道德和专业精神,防范网络“民意病毒”的侵袭,抵制新闻炒作的诱惑,才能与互联网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与和谐发展。

治理欠薪还需“制度护薪” 詹 勇 2011年01月31日

深挖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制度代替突击,以“护薪”取代“讨薪”

“打工挣钱,天经地义!你拖欠工资就没有良心!”人社部一位同志的疾呼言犹在耳。而更鼓舞人心的,是各地各部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切实行动。自去年以来,人社部等四部委组成联合督查组赴津、冀、辽等10个省份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北京市为3.9万名农民工追发工资1.7亿元,新疆各级工会清欠农民工工资5.3亿元,江西两个月内为5万多名农民工追回工资及赔偿金逾7500万元??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欠薪企业数量、涉及劳动者人数和欠薪金额,都比往年下降。

但也应该正视,临近年关,欠薪现象仍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个案时刻警醒我们,虽然经过集中整治,大面积的欠薪现象已得到有力遏制,但破解这一难题依然需要艰苦的努力。

表面上看,欠薪问题属于劳资纠纷,但问题的解决,往往不像勒令企业老板立马给钱那么简单。事实证明,每一份工资要进入农民工的腰包,并不容易。以欠薪问题最为严重的建筑行业为例,不签劳动合同的用工方式,使农民工陷入维权陷阱;层层转包的承包模式,使农民工处于利益链的最末端;垫资施工的运作模式,使农民工工资成了“连环债”中最脆弱的一环;项目结束才拿钱的结算方式,使农民工从一开始就进入“被拖欠”状态。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治理欠薪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深挖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以制度代替突击,以“护薪”取代“讨薪”,方为治本之策。

事实上,从制度层面破解欠薪难题已经成为各地的创新实践。北京推行劳动监察“网格化”管理模式,上海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南宁、广州等地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工资保障制度,成都实施“权益信息卡”和“工资银行卡”等监管机制,都以不同形式开通了农民工拿到工资的“绿色通道”,拓展了保障权利的救济渠道,值得总结和借鉴。

从目前看,各地治理欠薪,大多倚重行政力量,法治力量的运用还大有可为。比如,农民工在与欠薪企业的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由于法律等维权渠道存在的问题,“告他拖不起”成为农民工难以承受之重。而欠薪者的违法行为所付成本与其所获丰厚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助长了“欠他玩得起”的心态和行

为。

有鉴于此,迫切需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完善,简化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程序,降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同时加快立法步伐,打造“恶意欠薪入罪”等“撒手锏”,大幅提高违法欠薪成本,使恶意欠薪者得不偿失、寸步难行。

奥数被批为何成了一桩“冤案” 袁新文 2011年02月01日

一些学校虽然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帜,讲的是先进的教育理念,可是真正的功夫却下在了选拔生源和升学考试上

尽管专家学者力陈“奥数挂帅”的诸多危害,尽管教育部门明令禁止奥数班,可是,奥数班依然门庭若市,奥数热依然温度不减。奥数的生命力为何如此顽强?最近,北京一所著名中学的校长为奥数叫屈:“奥数不是反革命”,换句话说,奥数被批是一桩“冤案”。

奥数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是,对奥数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奥数不适于作为通识教育的内容,而只适合少数孩子学习。让大多数小学生用大量时间和精力学习奥数,不仅不能培养孩子的创造力,反而会使他们对数学产生畏惧心理,抑制甚至扼杀他们的学习兴趣。“全民学奥数”的危害正在于此。停奥班、禁奥校,是遵循儿童少年的认知发展规律、为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其现实意义毋庸置疑。

有人说,奥数屡禁不止是因为有社会需求,家长便是需求旺盛的群体。这话不无道理。可是,家长们为何对奥数情有独钟?难道他们真是奥数的“铁杆粉丝”?其实,让孩子学奥数是大多数家长的无奈之举,他们真正的目的并不是培养孩子成为数学爱好者,而是把它当作孩子升入名校的敲门砖。所以,家长对奥数的需求是升学压力制造出来的。

设想,如果那些名校、优质校、示范校不以奥数成绩作为选拔学生的标准,还会有那么多家长“痴迷”奥数吗?答案不言而喻。然而,不少中小学名校非常认可奥数,认为与其他科目相比,奥数在考试和评价方面更有区分度,奥数学得好说明学生发展有潜质。因此,一些名校还是想方设法在奥数上做文章,通过各种方式把“奥数尖子”选拔进来,并且暗中设立实验班,“开小灶”,希望这些孩子能帮助学校提高升学率。 由此可见,奥数之所以如火如荼,原因在于有人不愿让它与升学脱钩,坚持把它作为“选优”、“掐尖”的工具。在基础教育界,这种“潜规则”早已不是秘密。

一些学校虽然高举素质教育的旗帜,讲的是先进的教育理念,可是真正的功夫却下在了选拔生源和升学考试上。在一些人心目中,名校之所以有名,靠的是高升学率;素质教育是说给领导听的,是做给别人看的,只有分数和升学率,才是真功夫、硬道理。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教育教学怎能不滑向应试的误区?

教育的根本宗旨,是成就一个个有血有肉、心灵健康的人,而不是培养一批会考试、得高分的“机器”。不论在什么样的社会环境下,不论在什么样的教育生态中,校长们都不能忘记自己肩负的职责和使命;不能忘了,成功的教育绝不是只做升学这一件事。

“微博打拐”验证民众智慧理性 单士兵 2011年02月10日

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社会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对促进社会建设起到重大的助推作用

兔年春节,全国亿万人沉浸在喜庆气氛中,彭高峰或许是其中最幸福的人。他的幸福,是经历跌宕的悲极而喜。找到被拐走3年的孩子,这个男人从此告别肝肠寸断的失子之痛。

重要的是,是社会力量帮他找到了孩子。这个心酸又感动的故事,就发生在最近网络微博“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行动的大背景下,彭高峰正是靠微博网友帮助找回了被拐的儿子。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是网络时代典型的公民行动。在知名学者的带动下,这次行动通过微博激荡起一波一波的浪潮。不仅有大量社会名人参与街拍,还有多个慈善基金参与进来,以求建立数据库和培训志愿者,各地警方也接连出警调查核实,公安部以及许多地方公安机关都明确表态支持这样的民间行动,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还表示准备在今年两会上就此提案。

这一系列连锁反应,验证了社会力量的强大与智慧,也体现了政府部门对群众力量的认同与支持。无疑,充分重视社会力量在更多的领域内发挥良性作用,将助推社会建设的进程。

让社会力量对社会建设起到推进作用,这首先是基于自然人的情感与文化的需要。就拿打拐来说,拐卖儿童,逼迫未成年人行乞,是人性大恶。而在一个追求文明的社会,失子之痛绝不只是零散的个体伤痛,而是亲情伦理引领下的社会共同记忆与体验。这就是“微博打拐”最重要的情感、伦理、文化的支撑。事实上,面对种种公益活动与公共事件,那些精神相通、忧戚与共的群体很容易黏合在一起。

“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治理格局,这些年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以民间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不容忽视的力量。随着现代公民的公共意识不断生长,很多公共事务正是因为充分吸纳大众参与,才避免了走向某种偏失。从这个意义讲,充分呵护社会力量的生长与壮大,让社会呈现更大的希望与活力,本身就是现代政府的责任。

当然,对于社会力量参与解决社会问题,也应该重视其边界。事实上,对此次“微博打拐”行动,大众除了热情参与,同时也并不缺乏反思与警示的声音。比如,强调“随手拍”必须注重对隐私权的保护,强调这种行动本身可能存在的专业性不足,特别是看到这种民间参与与现实规章之间可能发生的碰撞,进而诉求于通过制度完善来保证公众参与的理性与正当。

可以说,此次“微博打拐”是民间力量参与社会建设的一块试金石,证明了社会力量可以帮助政府作为,民间行动可以助推制度完善。当大众力量通过与专业机构协作,通过与政府部门进行良性互动,可以发展成为一种社会润滑剂,以其智慧与理性来形成强大合力,对社会建设起到重要作用。

谨防“民心工程”砸了民心 鲁 平 2011年02月11日

事前、事中、事毕都要尊重民意和法规,把民心工程真正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辽宁新民在117个村实施的“防氟改水工程”,本是一个“民心工程”,却成了一个“伤心”工程:送走了高氟水,引来了铁锰超标水。这样的事情,令人心痛,发人深思。

民心工程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面广点多,公众关注度高,社会效益大,搞好了,能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从而赢得群众拥护;搞不好,则添了麻烦。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对这类工程本应倍加认真,严格程序,保证质量。

本该得民心、聚民心的工程,最终成了扰民、伤民的工程,原因固然很多,但不尊重民意和法规,恐怕是“把好事办砸了”的主因。

事前不尊重民意,决策不透明,缺乏细致的分析论证。一些基层干部常感慨,老百姓要求越来越高。其实,有时候,政府部门抓的事情、干的工程,并没有和老百姓的需求对上弦。所谓“民心工程”,没广泛调研,未真正反映民意,自然不会受欢迎。

事中不尊重法规,短平快的政绩观作怪。在任一方,造福一方,这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可是,一些干部片面追求个人政绩,不但热衷搞一些短平快项目,对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也非要在自己任期内“见成效”。像新民市投资数千万、涉及至少10万人的改水工程,工期居然只有10个月,导致没时间进行实地勘测、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只好边施工、边设计、边招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这样不尊重制度的事情,时有所闻。比如说,有的地方搞棚户区改造,盲目追求速度,要求“当年搬迁、当年施工、当年入住”,既给工程质量带来大量隐患,也造成搬迁中手续不全,程序不当,埋下隐患。 事毕缺乏工程项目“后评价”。工程完工,草草鉴定,匆匆审计,只要查不出经济问题,万事大吉。至于工程是不是发挥了效益,有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群众评价如何,往往很少问究。 办砸的工程花费巨资可以修复,失去的政府形象却很难挽回,尤其是受伤的民意更是一时难以恢复。半拉子工程损失可以计算,而民心的得失则无法以金钱衡量。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在实施民心工程时,从民心得失、政府公信的高度,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事前、事中、事毕都要尊重民意和法规,把民心工程真正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对民心工程的监管和评价考核。对那些明显违背初衷、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的民心工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启动问责程序,及时回答社会疑问,维护政府形象,捍卫群众利益。

从用工荒想到讨薪难 张刃 2011年02月14日

“用工荒”的背后,有许多用工者或劳动管理部门平时就应该认真解决的问题

新春伊始,许多地方又闹起了“用工荒”。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不仅沿海地区招工难,连历来大量输出劳动力的中西部省份,也加入了“闹荒”行列,千方百计挽留外出务工的家乡人。有人说,这是劳动市场新动向。

说新也不新。这几年,年年都闹“用工荒”,只是区域、行业、程度不同而已。今年的用工新动向,固然有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的原因。但考量“用工荒”,还需从更多视角切入。 譬如,与“用工荒”同时存在的“讨薪难”。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却遭遇无理欠薪,讨要不成反而受辱甚至受伤。譬如,面临金融危机、经济发展迟缓,一些企业“无情操作”,盲目裁员,大量农民工被迫返乡,几

乎断了生计。譬如,时见媒体披露有的工厂劳动环境恶劣、职工工伤后果自负,职业病求告无门??

这些事情发生的时候,有谁想到过“用工荒”?想到过有朝一日也会“有求于”农民工?更重要的是,当“用工荒”缓解之后,那一幕会不会重演?会不会“恶性循环”? 毋庸讳言,“用工荒”对农民工来说是个好消息:“身价”行情看涨,就业选择更多;对劳动管理部门和用工者,则是调整政策、改进工作的契机。“用工荒”的背后,有许多平时就应该认真解决的问题。 譬如,年终清欠硕果累累,深想一想却令人沉重。讨薪不是“秋收”,本不该集中收获。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足额发放工资,而农民工却非要到年终才能结算,是用人单位无视法律,还是有关部门执法不严?从实践看,讨薪之难难在农民工的弱势,但对于有权力的机构、有能力的企业而言,清欠并不难,否则,何以有年终清欠的累累硕果?既如此,为什么总要到年底才“集中行动”,才“重拳出击”,才“不得不给付”?平时就及时清欠,就不准拖欠,何劳年底兴师动众?如果有人拿清欠当“业绩”,有人“能拖一天是一天”,结果就只能是年年要清欠,常常“用工荒”。 发生“用工荒”,不仅是个薪酬问题,还有劳动者作为社会人的体面和尊严问题,即使他们的要求并不高。 每逢年节,总会有“特别关爱”农民工的新闻见诸媒体,如某地、某企业包专机、专车送农民工返乡过年之类。但年节时日有限,“特别关爱”也非常态,能受益的农民工更是少数。在节日过后更多的平常日子里,在辛勤劳作中,农民工更期盼的是收入多一点、待遇好一点、权益更受保护、人格更受尊重,这些都是用工者和劳动管理部门应该认真对待并切实解决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发生“用工荒”的,大多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业企业,它们往往因为市场订单变化更容易盲目裁员,一旦需要扩大生产,又由于缺乏人力储备而措手不及。企业发展需要长远目光,需要舍得花“本钱”培训和留住人才——包括熟练工和农民工。

善待员工,尊重员工,是打破“用工荒”的重要手段。

消除乙肝歧视须更严格执法 傅达林 2011年02月15日

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

一个社会的法治文明,往往体现在对特殊人群的权利保障上。在我国,乙肝病毒携带者就是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存境遇,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文明程度。然而,在“就业体检禁查乙肝”的禁令执行满一年之际,一则《2010国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的结果却令人感到遗憾:被调查的180家大型国企中,明确表示入职体检要进行乙肝检测的高达61.1%。

反歧视公益机构的这个报告,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观察的视角。消除乙肝歧视、促进求职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实现,不仅是国家《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的题中之义,也是落实公民平等权利的必然要求,国企本应带头落实、做出表率。遗憾的是,高达六成的“违规率”表明,实践中乙肝人群的权利仍是整个社会“权利木桶”的一块“短板”。

在乙肝携带者的抗争、司法判例的助推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下,乙肝人群的权利得以进入立法视野,相关法规修正了对乙肝的歧视性规定。从“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到“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将被罚款1000元”,及至卫生部办公厅下发通知重申“一律不得提供乙肝项目检测”,书面上的反乙肝歧视堪称“大功告成”。上游法律对乙肝歧视作了宏观性矫正,下游政策作了具体的禁止乃至处罚性设定,只是这些以“意见”、“通知”等形式表现出来的部委政令,虽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但在执行上却缺乏足够的刚性,使得法律反乙肝歧视的威慑力、执行力不足,一些企业对“意见”可以听之任之,对“通知”可以充耳不闻。

其实,纵观整个就业领域的歧视现象,不独是乙肝病毒携带问题,其他诸如户籍、性别、身高、外貌、地域乃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等,之所以成为横亘在求职者面前的一道鸿沟,并非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关键是法律层面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威慑力、执行力不足,即便是国家部委及地方政府“三令五申”下发意见和通知,也不足以改变用人单位的习惯性认知,无法树立起反歧视执法的应有权威。

消除乙肝等就业歧视,必须祭起法律利剑。调查显示,30.02%的受访大学生认为就业歧视虽然可以避免,但却没人管;而遭到就业歧视后,67.03%的受访者选择无奈接受。以乙肝歧视为例,如此大面积的国企违规,缘何未见有执法单位“利剑出鞘”?从中不难发觉当前反歧视执法上的缺失,以及维权渠道的不畅。在我国劳资双方实力悬殊的背景下,求职者的权利如果缺乏严格的执法保障和救济渠道,就只会造成遭遇歧视者忍气吞声的境况。

因此,要让公平就业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除了公民努力和社会教育,更需要严格执法和有力救济。对一些有禁不止的企业而言,只有提高违法成本,严格纠查惩治,法律和社会保障平等权利的良好初衷才不致在实


2011年《人民日报》人民时评(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数据结构习题答案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