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与公司捐赠(2)

2019-03-27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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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与公司是营利法人的本质不尽相符,在缺乏一定标准的情况下,公司捐赠行为发生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难以受到保障。 为避免使公司捐赠陷入混乱状态, 在公司捐赠方面,美国在长期的审判中形成了以“合理性标准”(reasonableness) 为核心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则。所谓合理性标准,是指一项捐赠必须在数量和目的均为合理的范围内视为有效。申言之该项标准包括数量上的合理性和目的上的合理性两个层面。数量的合理性是指捐赠不得超过公司税后利润或资产的一定比例。目的的合理性是指公司捐赠应能使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从中受益,并禁止公司为政治捐赠。为了防止董事及大股东通过捐赠侵占公司财产,侵害股东利益,新泽西州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当被捐赠人拥有捐赠公司10 %的普通股时,公司不得为此捐赠。英国判例法也极为强调公司捐赠行为的合理性。在“W 和M. 罗斯公司”案中, [8]公司根据服务协议,捐赠给一位董事的寡妇一笔养老金。法院认为,这既非与公司的业务有合理的联系,也非真正为公司的利益或者在促进公司的兴旺发达。它惟一的目的只是为了有益于受赠人。该判决表明,与公司业务有合理联系并能促进公司目的实现的捐赠行为方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公司捐赠的标准问题,我国法律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也不利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改善。因此,我们建议,应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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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以“合理性标准”为核心,股东利益优先,兼顾社会责任的公司捐赠体系,其表现为:

(1) 合理性标准有利于确定公司捐赠的目的、资金来源和数额、捐赠程序、救济途径、激励措施等方面的要求。目的合理性有助于确定公司捐赠的方向性和捐赠范围;资金来源和数额的合理性有助于维持公司的资产,保障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程序上的合理性则从程序方面对公司捐赠提出要求,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救济上的合理性可以使公司、股东等利害关系人拥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公司捐赠激励机制的确立,则有利于公司提高对社会公益事业的关注并最终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以上几个方面的规定互相联系、互相配合、互相补充,从而形成了以合理性标准为核心,既强调个体(公司、股东、债权人)利益又关注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司捐赠体系。 (2) 股东利益是公司利益的最根本维系。公司实现捐赠行为应该确保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3) 公司捐赠是公司的一种权利性行为,具有道义性。当我们把公司的利益放到一个更宽广的视角来考察时,就会发现公司的利益是同社会中其他市场主体利益紧密相连的,因此,公司理应对其他市场主体承担与其能力相当的责任。

三、我国公司捐赠行为的法律规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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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法律应对公司捐赠行为在捐赠目的、资金来源和数额、捐赠程序、救济途径、激励措施等方面提出要求。

第一,在公司捐赠的目的方面应区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包括向教育、科学、公共福利、慈善机构的捐赠,以及赈灾、扶贫等救济性捐赠。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共同富裕”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原则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原则,因此,不应背弃。而且,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赠与方只要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非因法定的事由便不能由赠与者单方面撤销。因此,我们认为,我国法律应对公益、救济性公司捐赠予以提倡和支持。由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具有不同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特点,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必须强调其目的的关联性,即公司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应与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关联,从而使公司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从中受益,否则,应一律予以禁止。 第二,应对公司捐赠的财产来源和数额加以限定。公司捐赠不得损及公司的财务结构及债权人利益,这是构建以“合理性标准”为核心、股东利益优先、兼顾社会责任的公司捐赠体系的当然要求。(1)公司用于捐赠的资金应来源于其税后利润。由于公司实施捐赠行为时,通常一个会计年度尚未完结,因此,捐赠数额可以比照上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来确定。(2)公司用于捐赠的额度应控制在公司净资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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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定比例内为宜。此处的公司净资产额亦可比照上一会计年度的公司净资产额来确定。在这方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引导、鼓励公司设立公司基金或基金会,并由章程规定其明确的目标和方式,对促进公司捐赠的发展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三,公司捐赠行为的作出必须依据一定的程序进行。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捐赠比较适宜。理由在于:公司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难以对一些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并且决策的成本很高;如果由公司经理决策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容易导致经理的滥用职权或徇私。由公司董事会行使公司捐赠的决定权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以上的缺陷,对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更为有益。非由公司董事会以法定或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所为的公司捐赠行为,除我国《合同法》赠与合同中规定不得撤销的情形以外,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撤销赠与。

第四,法律应当保障公司、公司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相应的诉讼救济权利。(1) 公司的监事会不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其主要职责是监督公司董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因此公司的诉讼救济权利应由监事会来行使。(2)股东的诉讼提起权有两种,即股东的直接诉讼和股东的派生诉讼。直接诉讼包括股东个人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两者都是股东为个人利益而为的诉讼行为。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在遭受董事或高级官员过错行为损害时,公司股东基于一定的条件而代位公司对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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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或高级官员提起要求他们就其行为所导致的公司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两种诉讼的法律救济措施是不同的。对于股东的直接诉讼,法律通常会颁布某种命令或作出某种宣告,要求不适行为人停止某种损害股东的行为或宣告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为非法。而派生诉讼通常会导致有利于公司的金钱赔偿裁判的作出。

第五,公司的捐赠行为对公司自身的发展具有一定积极的意义,同时,公司捐赠也极大地推动着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因此,法律应完善与公司捐赠有关的激励制度,以提高公司捐赠的积极性和能动性。除了政府和公众应对致力于从事社会捐赠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积极评价以外,法律上,也应当体现出对公司捐赠的倡导和支持,这也是构成我国完整的公司捐赠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美国法律规定,捐赠公司可以要求对其任意一年10 %的应缴税收入实行税收减征,超过最高减税额度的部分可以顺延,最长可延至5 年。 [9]虽然经济学家们在减免税收是否足以激发个人和企业(组织)向慈善机构捐赠问题上意见不一,但是他们一致认为,减免慈善捐赠税收通常可能比直接补贴更为有效。 [10]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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