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公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二)关联交易披露的原则
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实际地位的差异及关联交易的隐蔽性,关联交易容易扭曲发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因此关联交易信息是投资者正确评价发行公司及其证券的重要条件,受到投资者的特别关注。为了切实贯彻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相关可靠性原则
相关性要求上市公司其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内容真实可靠,投资者可以依靠它的信息对上市公司将来的发展状况作出理性的判定,并形成正确的决策。上市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信息真实可靠,要求上市公司无论何时何地,以什么方式披露信息,都应当保证所披露的关联交易是真实、准确的。信息若不可靠,不仅无助与决策,而且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错误的决策。相关性和可靠性是关联交易信息的主要质量,两者往往难以两全,即提高相关性可能会降低可靠性,反之亦然。两者的平衡,应根据决策者对两者之重要性的评价而定,有的偏中可靠性,有的偏重相关性。 2、重大充分原则
它包括信息的重大性和充分性两个方面的要求。 投资者所需要的是对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有影响的重要信息,因此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披露,需要披露的只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重要性如果大到足以影响交易的相关的决策,这就是重要的信息;从反面说,若该项关联交易信息被遗漏,就可能影响依赖该信息的投资者所作的判断。充分披露原则要求对判断证券投资价值和进行证券监管有用的关联交易信息,都应记载于法定文件中予以披露,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事无巨细。重要信息披露,其中次要的相关信息一般都简略的披露或略去,最终目的就是使信息的有用性。 3、统一性原则
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时应遵循市场统一的标准或格式,这包括会计准则、证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章的规定,以统一的形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化披露,以方便投资者阅读和理解。 4、实质大于形式原则
这是一项重要的判断标准。 关联交易本质上体现着控制与被控制、影响与被影响的关系,因此关联交易的认定主要根据其经济和财务的实质,而不仅仅是依据法律形式来判断,并且只要关联方之间发生了利益的转移,不论关联方之间支付了对价与否,都应当认定为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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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时正当性原则
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遵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并且要以正当的方式披露。 及时性,指信息应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信息披露就是要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准时予以披露,既不能提前,也不能延期。一项信息即使披露的形式和程序是规范化的,内容也是准确的,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披露,就会转化为不合法的信息披露,就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正当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形式应合理、符合法律定。
(三)关联交易披露的作用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不可或缺,它即在市场的经济条件下存在,又与其基本原则不完全相符。按市场经济原则:上市公司间的交易都应在市场竞争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而关联方的交易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关系,存在利益上的牵扯,不是在完全公开竞争的条件下进行,因而,客观上可能给投资者、债权人、国家、企业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然而,进行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能有效避免关联交易给投资者、债权人、国家、企业带来的消极影响,关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作用,现总结出以下几方面: 1、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关联方交易大都都是公平的,但是很多都是在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因而很难确定交易是否基于公司基础,而且关联方相互之间的关系经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来影响交易。此外,大多数关联方交易是在真实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在一些情况下,一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如为了充满信心,通过关联方之间的非真实性交易,而达到粉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因此,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情况。当然,我们不可能将企业发生的所有关联交易都披露出来,在现实中,这个很难达到。但会计报表中关于关联方交易的情况能有效反映关联交易的一些基本信息,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
2、奠定关联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
相对于事中审查和事后救济而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能够从事前监管关联交易的违规问题, 遏制不正当关联交易,及时将不正当关联交易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正当关联交易的顺利进行,在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之间实现较好的平衡。 3、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主要目的是让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掌握和了解公司的经营和投资利益, 对关联交易进行合法要求的信息披露,克服了关联交易过程中“信息失灵”的现象,能全面保护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对公司和相关利益者带来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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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化各方面的资源配置
有利于金融资源的配置,从投资者角度出发, 由于信息分散不协称,且较分散及信息搜索的正确率,这些都是需要投资者去自己搜集的,往往会增加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从公司角度看,公司随意发布关联交易信息会导致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的成本增加,并使投资者更大的风险和提高消费者的信息成本,加强股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将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关联交易正当的要求(1)关联交易要求是符合市场的规则条件和关联方的各方关系自愿的情况下(2)关联交易必须参照市场价制订以期达到它的价值是公允的(3)关联交易的目的必须是公正,公平的(4)关联交易的要求能够被关联方关系以外的随意非关联人员所接受(5)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被关联交易的结果侵害(6)能够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关联交易需要它的披露的完整性和专业机构审查过关,如果侵害了国家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则认定为非正当关联交易
二、温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方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温州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整体状况,处于一个比较全面,成熟的阶段。但还有个别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还不够完善。关联交易方信息披露一般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现状
由于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于转型期,受信息披露监管制度不完善,法律责任的规定缺乏等因素影响, 信息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相当一部分公司并未透露按照要求的相关交易信息,信息披露主要形成轻内容,披露正式化问题,且有避重就轻的倾向等,归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当行为,即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完整、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真实。
表1 截至2014年温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时间 关联交易总次制定关联交易总市值(亿) 数 制度时间 浙江东日 1990-11-21 7 2010-08 27.50 华仪电器 2000-11-6 10 2007-09 50.37 华峰氨纶 2006-8-23 1 无 69.34 报喜鸟 2007-8-16 3 无 36.51 金龙机电 2009-12-25 5 2011-05 40.67 正泰电器 2010-1-21 3 无 250.90 森马服饰 2011-3-11 3 2011-07 219.36 温州宏丰 2012-1-10 0 2013-10 12.57 由表1可以看出温州8家上市公司除温州宏丰外均涉及多次关联交易,但是- 5 -
关联交易的公司制度却并不明晰,仅仅规定了应当遵守的原则却没有强调违反这些原则应受到的惩罚。华仪电气的关联交易次数最多但关联交易制定的时间过于久远,导致无法做到制度的实时性,无法保障股东的有效权益。当然像森马,正泰等这些大型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次数就有明显的降低,减少关联交易的次数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这表示出关联交易的次数与上市公司的规模成反比的趋势。
同时有表1可以看出有些公司并没有重视关联交易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并且没有制定关联交易制度,这样不能限制公司的其他关联人作出一些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不仅要制定出有效合理的关联交易制度还要明确关联交易制度的实时性。
在温州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中,如果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关联交易就成为上市公司转移利润、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渠道。 当进一步考察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情况时,发现只有40%的上市公司不仅有明确的关联交易原则,而且对关联交易的对象和上市公司,交易价格和详细价格政策之间的关系有详细的描述。有60%的公司对关联交易的描述含糊其辞,甚至遮遮掩掩。这些信息无法给投资者提供真实有用的实际情况和具体信息,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稳定预期和判断。
(二)关联交易方信息披露存在问题
1、立法方面的问题
任何制度的制定到实施离不开完善的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目前对披露信息制度的立法还存在以下问题:
(1)缺乏系统的法律规范,特别是高层次的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温州目前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的相关立法很少,层级较高的立法除了《公司法》、《证券法》里有少数相关条款外,主要见于证监会与证交所的行政法规。针对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的专门立法规定更少,主要有《关联方交易具体准则》(1997年)和生效于2007年实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报告规则第十五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引》,发布于2011年3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南》 ( 2011年5月生效),以及各种信息内容披露和形式准则等。
(2)对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的专门立法太少。
重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在 《公司法》中规定不多,没有单独的立法规定,不利于关联方交易规范的各个方面。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详细规定惩罚和预防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仅提到了其应尽的义务。
(3)缺失对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有效问责制度。
制度的不完善,为不当关联交易提供了可钻的法律空子。目前,温州对与不正当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系统的民事责任追究规定,如《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违规处罚形式是公开谴责与行政处罚;二是责任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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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明确,如《证券法》第6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22条。这两个条文规定了承担责任,但对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与程序,就不得而知了。
2、现行关联交易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具有这些标准: 一是内容符合会计准则,尽量做到清楚、详细,禁止模糊不清;二是能反映公司动态变化,对投资者有实际利益,有利于他们作出正确判断;三是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披露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禁止虚假陈述。温州现行披露制度存在如下缺陷:
(1)披露信息供应不足,时效性、可用性不强。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实用,对投资者了解、判断关联交易的公正性会造成重大影响。现有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一般只有关联方关系性质,关联交易类型等,对其他如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比重以及对公司经营影响等要素要么不予披露,要么存在重大遗漏或不及时,且披露时往往未说明有关资产是否经过审计、评估等,投资者缺乏决策的依据,要通过现有的信息了解关联方交易的真实情况非常困难。换句话说,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基本的定价原则,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现实意义。
(2)披露的信息内容过于简单、原则。
一些上市公司在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时,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有的公司仅披露关联交易的数额,没有交易的定价依据、没有说明交易的标的物,有的公司仅说明是关联交易,却不说与关联方是何种关系;有的仅披露关联交易的的数量,却对关联交易的金额大小只字不提。这样就使投资者无所适从,在分析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时候,迷惑不清,难以判定关联交易的合法与否。
(3)信息披露有悖诚信原则,虚假信息盛行。
一方面,对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刻意隐瞒,拒不披露。上市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刻意隐瞒重大的关联交易信息,以致于破坏了证券市场的稳定性和股市的公平公正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很难鉴定关联交易的虚假和严重误导性陈述,造成很难对其惩戒,到头来组长了上市公司的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披露。
(三)对中介机构的约束制度不严
会计、审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介入信息披露,对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公平衡量关联交易程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的作用不可低估。但目前,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介机构不健全,在实践中,这些机构为了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相关业务,往往与公司相互串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为上市公司运用不当关联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第27条规定,专业的中介服务机构,证券承销商或推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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