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中国历史地理学教学大纲(5)

2019-03-27 19:26

(3)朝廷设置经略使,处理羁縻府州的民族事务。 二、两个羁縻都护府:昆陵、濛池

分统碎叶川东西西突厥诸部所置的都督府、州,初隶安西,后隶北庭。

? 宋

? 政区层级——路、州(府、军、监)、县(军、监、城、 镇、 堡、寨) 一、元丰二十三路与南宋十六路 (1)“路”的演变

? “路”的名称来源于唐代的道

? 宋太祖为了收回地方财权,于各路设置转运使

? 转运使权限不断扩大,“于一路之事无所不总” ,成为地方大员,于是原来仅作为地理上划分的道便转变为行政区划的路。

(2)北宋路制的演变(转运使路) ? 至道三年(宋太宗)的十五路 ? 天禧四年(宋真宗)的十八路 ? 元丰八年(宋神宗)的二十三路 开封府(特区) 在二十三路之外 ? 北宋末年的二十四路

崇宁四年(宋徽宗),将开封府置为京畿路 (3)南宋十六路(安抚使路)

二、统县政区的复杂化

(1)一方面继承了唐代府的建置

升州为府的情况更多:如北宋四京府,南宋临安府、绍兴府等 (2)另一方面继承了五代军、监的建置 领县的军、监与府、州同级

? 土官制度

宋代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继续设置羁縻州、县、峒,由当地的部落首领担任知州、知县、知峒,称为“土官”。

? 行政长官

(1)府、州级的地方长官都是由京官带原衔出任,分别称为“权知府事”(知府)、“权知州事”(知州),相当于以前的刺史。军、监的长官分别称为“权知军事”、“权知监事”。 (2)县的长官为知县事(知县)

? 辽、金、西夏

? 辽

一、以五京为中心分境内为五道(也称为路)

上京道(治临潢府)、东京道(治辽阳府)、中京道(治大定府)、南京道(治析津府)、西京道(治大同府)

二、五道之下为州(府、军、城)、县(州、军、城) 三、契丹人和其他游牧民族地区则实行部族制 (1)部族

(2)属国

? 金

一、政区层级——三级制

(1)分境内为十九路(《金史·地理志》)

十九路为都总管府分路,包括一都(中都)、五京府、 十三总管府

(2)统县政区为府、州、军(后尽升为州) 二、部族制

金代在女真人和渤海人居住地区实行猛安谋克。猛安相当于州,谋克相当于县。

? 西夏

一、州(府)、县两级制

二、行政区划体系夹杂着民政和军事区 (1)边境地区有郡的设置

(2)另有四府的设置:东京兴庆府,治兴州;西京西平府,治灵州;甘州宣化府;凉州西凉府 (3)军事指挥机构为左、右厢,下设十二监军司,军司多以州治所在为驻所。

?元

? 元初的四大汗国

元初成吉思汗西征,领土空前扩张,在中国本土之外的欧亚大陆建立了四个汗国:钦察汗国、察合台汗国、窝阔台汗国、伊儿汗国

? 政区层级——虚四级制和层级的混乱 一、行省的渊源及其演变

(1)魏晋以来的行台——中央的派出机构 (2)金代的行尚书省 (3)元初的行中书省

(4)平宋以后,行省职能的演变 ? 只管军事演变为兼及民政

? 长官不再带中书省宰相职衔,置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

二、 中书省及十行省

至元二十七年调整为中书省(治大都路)和十行省(岭北、辽阳、陕西、甘肃、河南江北、江浙、江西、湖广、四川、云南) 三、元朝末年,行省制度混乱

如福建行省分出了建宁、汀州、泉州分省

三、行省制下的路、府、州、县

路的建置逐渐虚化,政区层级混乱

行省 路 散府(州) 县

行省 直隶府(州) 县 行省 府 州 县 行省 路 县

行省 路 散府 州 县 行省 府 县

? 特殊政区制度 一、宣政院

管辖吐蕃地区,下辖三个宣慰使司都元帅府(简称宣慰司):吐蕃等处宣慰司(管理安多藏区)、吐蕃等路宣慰司(管理康藏 )、乌思藏宣慰司(管理后藏 ) 二、岭北和辽阳两个行省下没有基层政区,基本上自治。 三、土司制度(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

在四川、云南、湖广等行省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

? 行政长官

一、行省官制与中央的中书省相同 二、地方官制

(1)元代的路、府、州、县均置达鲁花赤一员,达鲁花赤由蒙古人担任。

(2)达鲁花赤的助手有:路设总管;府设知府或府尹;州分三等,上州置州尹,中、下州置知州;县置县尹

? 明

? 政区层级——以三级制为主,杂有四级制

废除了元代的路

省 直隶州 县;

省 府 散州 县;省 府 县

? 一级行政区

一、两京和十三布政使司(俗称“十五省”) (1)两京:京师(北直隶)、南京(南直隶)

(2)十三布政使司: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江西、湖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二、三都司和哈密八卫(羁縻)

(1)三都司:奴儿干都司(东北地区)、乌斯藏和朵甘(青藏高原) (2)哈密八卫:嘉峪关到哈密一带,嘉靖七年割弃

? 特殊政区制度 一、土司制度

(1)置于西南各省少数民族地区

(2)土司与中央的隶属关系更加制度化 (3)开始实行改土归流,置正式政区

二、都司卫所

(1)都司和卫所是由军事机构演变为政区的,主要设在边疆地区,明代共有21个都司和行都司。

(2)都司、行都司管辖卫,卫辖千户所,千户所辖百户所。

(3)有实土的都司、卫所既管军务,又理民事,实际上成为地方行政区划。

? 行政长官

(1)三司并立,互不统属,分别向中央负责

承宣布政使司(简称藩司)、提刑按察使司(简称臬司)、都指挥使司(简称都司)。 (2)每一布政使司又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 (3)府设知府(两京府置府尹),州有知州

(4)军事建置中,卫的长官叫指挥使,所的长官称千户、百户。

(5)嘉靖以后,全国普遍设有节制布、都、按三司的总督和巡抚,为中央临时性派出官员。 (6)“道台”的设置:由布政使分出治理部分府州县的钱谷,称分守道;由按察使分出主管部分府州县的刑名,称分巡道。道员由布、按二使的副员出任,是二使司的派出机构。

此外,明代还有15种道,如督粮道、提学道、兵备道、屯田道等,功能各一,非每省必设。

? 清

? 政区层级——三级制

清初恢复了行省的名称。清代的散州不再统县,另创厅级政区。清代省以下政区习惯称为府厅州县,层级关系如下:

散厅 府 散州 县 省

直隶州 县 直隶厅 县

? 省级政区的调整(清末二十三省) 一、康熙时内地十八省的确定

(1)南直隶改为江南省,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 (2)分湖广为湖南、湖北; (3)将甘肃从陕西省分出

二、清末光绪年间,伊犁将军改为新疆省;在东北的三个将军辖区置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俗称东三省;原属福建省的台湾府改为台湾省,计二十三省。

? 特殊政区制度 一、土司制度

(1)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承袭元、明遗留下来的土司制度。

(2)雍正时陆续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废除土司制度,改建州县。

二、五个将军辖区——盛京(奉天)、吉林、黑龙江、伊犁、乌里雅苏台

三、内蒙古、察哈尔等实行的盟旗制,由中央理藩院直辖。盟相当于府,旗相当于县。 四、办事大臣

(1)西宁办事大臣辖青海区:对厄鲁特蒙古实行盟旗制;对玉树藏区等四十族土司实行土司制 (2)西藏办事大臣辖今西藏地区

? 行政长官

(1)承袭明朝之旧,各省设藩、臬二司

(2)总督和巡抚成为常设机构,巡抚成为实际上的一省之长

(3)道不再是二司的派出机构,而是专设的官职,成为实官,长官称道员

? 民国时期

? 政区层级——新三级制

1913年废除了府、州、厅,将“道”作为介于省、县之间的政区,设道尹。地方行政区划成为省、道、县三级制。 ? 行政特区

新建了四个与省同级的特别区:绥远、热河、察哈尔、川边

? 国民政府时期

? 政区层级——省、县二级制

(1)废除了道。1932年以后在省下设立专区“行政督察区”,设专员负责,作为省的派出机构。 (2)特别区都改为省,其中川边改为西康省。分置宁夏省和青海省,直隶和奉天分别改称河北省和辽宁省,合为二十八省。今天中国省制的规模基本奠定。

(3)增设市一级政区,分院辖市(初称特别市,后改,如南京市、上海市、北平市、天津市、青岛市等)、省辖市(如杭州市、南昌市、福州市等)两种

? 特殊政区制度

蒙古和西藏仍保留原有制度,称为“地方”

院辖市

省辖市 中央 省 县

盟旗 地方(蒙古、西藏)

? 1949年以后

? 政区层级——省、市、县三级制 (1)行政专区成为正式行政区——市

(2)一级政区包括省、民族自治区和直辖市

1988年海南最后建省,全国计有23省;1997年重庆升为直辖市,全国计有4个直辖市;五十年代建成五个民族自治区后一直没有变化。 政区统辖关系如下:

省(直辖市、自治区) 市(自治州、盟) 县(市、自治县、旗)

历史时期河流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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