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业主临时公约(最终版)(5)

2019-03-27 19:51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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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管理公司有权选聘专营公

司(例如清洁公司、绿化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4) 根据实际需要装饰公共区域,包括使用发亮灯泡及任何形

式的装饰品。

(5) 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实际需要,组织统一的推广、促销

或文娱活动。

在本规定下,管理公司有以下责任:

(1) 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法经营。

(2) 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目标、规

章制度和《商户手册》。并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规定、办法和《商户手册》对本物业实施管理。

(3) 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拟定、撤销及修改管理规章制度和《商

户手册》,以便更好地实施管理。

(4) 由管理公司按照本物业实际情况决定为本物业的公共地

方,公共设施,管理人员及第三者投购保险。[这个我们是不是要做?]

(5) 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或解聘人员,为管理人员提供宿舍、制

服、工具、器具、清洁或其它材料及所有必要的设备。

(6) 阻止任何人(包括业主和租用户)在公共区域叫卖、喧哗及

推销等活动,或未得到管理公司允许下在本物业公共区域派发传单,售卖及进行募捐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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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22页共33页

(7) 保存妥善的账册记录。

(8) 隔油池是本物业之排水系统重要组成部分,该设施对步行

街餐饮排水之过滤十分重要,管理处需定期聘请专业公司进行隔油池进行清理,而该部分费用需向餐饮用户等使用者分摊,费用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管理公司的服务项目包括: (1) 安全防范:公共区域内的安防及巡查工作。

(2) 停车场:车辆停放管理(但不包括车场保管及保险责任)。

(3) 客户服务:处理及跟进业主及租用户的投诉、要求和咨询,

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促进本物业的长期经营。

(4) 环境清洁及绿化维护:公共区域的环境清洁维护及垃圾清

运(不包含装修垃圾及餐饮垃圾等),绿化带的维护。

(5) 公共区域及设施管理: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及

改善。

(6) 收支管理:依照本规定规定,要求并收取所有业主应付的

收费,支付所有因管理本物业、提供服务及维护公共设施而产生的费用。

(7) 对外关系:在公共事务上代表全体业主与政府部门、公共

机构、承办商、专营公司、媒体、其它工作单位等进行交涉、交流、维持友好关系、签订合同或诉讼。

管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无需对业主及其租用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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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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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履行本规定而作出的一切合法行为。

(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停业损失或服务中断:

? 任何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紧急维修;

? 台风、水灾、火灾、地震或其它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

因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视服务及其它服务单位的原因,引致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视服务故障或停顿;

(3) 管理公司无法控制的其它原因。

管理公司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为及决定,对所有业主及租用户

具有约束力。

管理公司有权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本规定的附加文件。 第五章:管理公司酬金及管理费用

管理公司酬金是对管理区域实行专业化管理而获得的相应报

酬。管理公司每月酬金按当月管理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收取。

管理费用是管理公司因提供服务产生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

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等。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开支。

(1) 管理费是管理费用的分摊,分摊原则按管理预算及建筑面

积计算。无论其单元是否空置、出租或自用,各业主必须缴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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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公司采用每月托收方式,按上款规定向业主收取管理

费。业主须于每月十五日前将该月之管理费以管理公司指定托收方式缴交。

第十七条 管理费的构成应包括下列各项:

第十八条

(1) 因管理服务产生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

费,;

(2)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 管理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4) 办公费用;

(5) 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6) 管理公司的酬金;

(7) 专营公司的服务费用;

(8)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为履行本规定规定的职务或行使本规定规定的权力而发生

的法律、审计或其它专业费用。

欠缴管理费及应付费用: (1) 业主没有在付款到期日起计的十五天内缴交管理费及应付

费用,管理公司有权采取下列催讨措施:

对未缴交款项,收取自应付之日起至支付日的滞纳金,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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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一日加收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对于逾期一个月未付的单元,管理公司可以起诉有关业主。

第十九条

单元转让时,转让人(亦称“前业主”)应促使该单元的受让

第二十条

人在物业管理处签署承诺书,承诺履行及遵守本规定和《商户手册》,并在转让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管理公司有关受让人的姓名、地址及完成转让日期。在管理公司接到前业主的书面通知之前,前业主对该单元的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仍负有责任。

第六章:建设单位的权利

下列权利及所有权将保留予建设单位及其承让人: (1) 建设单位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更改万科城风情步

行街的名称(如建设单位与业主签署的房产预售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或其中任何部份的名称及编号。在进行上述更改前,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所有业主,但无须就因此而引致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有关业主或其它拥有权的人负责或赔偿。

(2) 建设单位保留及拥有步行街的屋顶、天台、外墙的使用权,

并有权于上述任何部份安装、架设招牌、广告及其它对象,因此而获取的金钱上或非金钱上的利益或其它回报属建设单位及其承让人全权所有,惟不得妨碍其它业主使用其所属的单元,如建设单位与业主签署的房产预售契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步行街的各平台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管理处统一规划

管理,所得收益用于补充管理费的不足。[这里的平台和前面的公共区域有没有不同?]

(4) 建设单位单独取得停车场的所有权,可以对停车位进

行出售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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