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
8.2.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8.2.2房地产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担保的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8.2.2。
(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数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10%~15%,保函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函。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和滚动担保期限按年度划分。 ③为保证低价中标的实施,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和报价承诺法中标的,合同风险履约担保额度为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标底)与中标价差价的50%,担保要求和期限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并可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金合并计算。
④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手续费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 (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为合同总金额的5%~10%;当招标人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大于合同总金额的5%~10%时,投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保函应与工程预付款额度相等)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招标项目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②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的支付担保。 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8.2.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有权依法依序另行选择其它中标排序人中标;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2.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8.2.5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8.2.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8.2.7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低价中标风险履约担保函、承包商(中标人)供货保函等担保函均采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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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合同主要内容 9.1 施工合同的采用
9.1.1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范文本。 9.1.2装饰工程合同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示范文本。
9.1.3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9.2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2.1进度计划
(1)投标人应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技术标的组成内容,若有不完善之处,招标人在审议技术标时可要求中标人修正,中标人应在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前,将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交招标人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9.3 工程工期
9.3.1本招标项目的国家定额工期,以及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的约定: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3.1。 9.4 工期延误
9.4.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9.5 工期延误的赔偿
9.5.1非本招标文件9.4条款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工期延误赔偿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5.1。
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9.6 工期提前
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工期提前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1。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2。 9.7 工程质量
9.7.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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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9.7.2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
乙方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2。
9.7.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乙方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3。
9.7.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因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9.8 工程安全
9.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9.9 合同价款与支付
9.9.1合同价款的确定: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采用固定价格报价的合同价即为结算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属约定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发﹑承包双方依法按有关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
9.9.2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
9.9.3合同价款的调整: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投资项目,采用固定价格招标的,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除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和合同约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应调整的范围外,发、承包双方不得以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9.10 工程款支付
9.10.1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1。 工程开工后,招标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预付款。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开始施工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
9.10.2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2。
9.10.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3。 9.11 材料设备供应
9.1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9.11.2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9.12 保修
9.12.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9.12.2甲、乙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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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9.13 其它
9.13.1严格执行合理低价法和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详见《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0.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0.1 技术规范
10.1.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1.1。 10.2 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
10.2.1本招标项目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2.1。 10.3 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0.3.1本招标项目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3.1。
11.图纸和技术资料 11.1 施工图纸
11.1.1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11.2 技术资料
11.2.1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
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 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1招标人需要说明的事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
12.1.2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
条款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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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编制人:(盖注册执业章) 控 招标控制价: 元; 制价编制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总代理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招 法定代表人: 标 单 位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招投标监管机构 备案受理人: 负责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其中:建筑: 元; 装饰: 元; 安装: 元; 市政: 元; 园林: 元。 (盖单位章)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