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对生产、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基层企业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基层企业对部门(车间、队)负责人、生产科室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基层企业对生产岗位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各企业应根据情况对生产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考试抽考,如抽考成绩与定期考试成绩差距较大,应重新进行考试,并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基层企业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六十三条 基层企业应将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教育培训档案,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十四条 各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各企业应运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以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技术知识,进行有针对性、形象化的培训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章 例行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辨识”等方法,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六十六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落实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精神、要求,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现状,提出应关注的安全问题,研究防范对策,部署工作安排,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安全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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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安全网例会。安全工作会、安全分析会应由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受其委托的领导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监督和安全网例会可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基层企业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基层企业班组必须开展班前会和班后会活动,做好班前危险点分析、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班后评估安全工作情况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安全检查。
基层企业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秋季以及防洪度汛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至少各进行一次。
安全检查应结合安全性评价、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并监督落实。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检查可单独进行,应根据项目性质、工程进度、施工工艺、季节特性及施工队伍人员素质状况等特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
各企业应保证生产安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编写安全简报、通报、快报,总结生产安全情况,分析生产安全风险,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要求。
安全简报至少每月一期。 第七十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
基层企业定期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区域和产业公司对基层企业的自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
第七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以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基础,有机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保持并促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在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发展。
煤矿企业应根据属地政府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分解、细化至安全性评价查评标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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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实行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评定考核。
第七十二条 发电企业应按照集团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实施和保持华能电厂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章 生产企业
第七十三条 发电企业应遵照《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第七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运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确保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七十五条 涉网设备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应按照有关规程处理,处理后必须立即报告电网调度机构的值班人员。
第七十六条 发电企业应定期与电网企业联系,分析和交流发输电设备安全稳定运行情况,通报相关信息,商讨解决涉网双方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保证电厂和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七条 发电企业发生涉网事故,应搜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和原始记录,配合事故调查。
第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以及瓦斯超限作业。
第七十九条 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严禁两班交叉作业。
煤矿企业要层层建立劳动定额定员考核办法。
第八十条 煤矿企业同时作业的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个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系统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负责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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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建设项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100人。 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第八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召集成立安委会,并出任安委会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监理、施工、设计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担任。
安委会成员单位发生变化的,须在7天内根据变化情况相应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八十四条 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动员和组织各参建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讨论通过项目法人单位制定的项目安全目标、安全工作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项目法人单位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动员和组织参建单位落实。
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各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和安全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协调参建单位相互之间安全问题的关系。
安委会不替代各参建单位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五条 安委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八十六条 安委会下设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办事机构成员由项目法人单位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和项目监理公司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安全监督工作办事机构向安委会负责。其主要任务: 监督各项目参建单位执行安委会决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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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中的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委会审定。
建立与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安全信息网联系制度并组织安全网正常活动,协调各单位与安全监理工程师之间工作的配合,共同保证安委会各项决议的落实。
第八十七条 安委会应建立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事故报告和安全档案制度,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随时掌握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人身伤亡及各种事故情况,并由项目法人单位逐级上报。
第八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在工程中的重伤、死亡事故的统计、考核除按照归属关系上报、考核外,还应报告本工程的安委会。
安委会对参建单位的考核办法由安委会决议确定。
第八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作为项目法人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将本规定第十二章的有关内容和本章的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加以明确。
第十二章 承、发包工程
第九十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承、发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一条 各企业发包工程项目在依法签订合同时,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由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九十二条 各企业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安全施工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业绩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工程要求。
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应提交由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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