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4)

2019-03-27 20:16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对承包方的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冒顶、透水、垮(坍)塌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其他责任。 第九十四条 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其他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或安委会决议确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扣除比例。

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并监督执行情况。

第九十五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发包方的非人身事故,由发包方负责统计上报,各企业依据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发包方根据合同中相关条款对承包方进行考核。

第九十六条 煤矿企业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维修作业、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外包或外委管理。

基层企业的部门(车间、队)、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对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九十七条 基层企业作为承包方承包公司系统以外的运营、检修维护、技改、建设等工程,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了解发包方的生产管理流程、生产工艺流程以及设备状况,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要求发包方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关的设备技术资料和检测评估报告;

检查作业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劳动防护措施符合现场作业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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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包方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应担付的各自安全责任。

针对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承包项目制定安全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批准后实施。

第九十八条 基层企业承包公司系统外工程,其安全监督机构必须监督管理到位,对于现场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影响人身安全的状况,安全监督部门要及时报告、督促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发包方交涉,必要时要求本企业的现场工作人员停工。

第九十九条 公司系统各企业在承、发包工程实施中必须严格执行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制度。

第十三章 多经企业

第一百条 基层企业主办、挂靠的多经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方面,除接受基层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外,同时接受基层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接受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一百零一条 多经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本规定以及行业和地方政府的要求,组织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不发生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其他责任事故的安全目标。

企业内部要实行安全目标三级控制制度,即企业控制不发生事故,部门(车间)控制不发生障碍,班组控制不发生异常。

第一百零二条 多经企业要建立健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确保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有效运转。主管单位的分管领导对多经企业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多经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制度,按照主管单位的规定对生产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发生人身伤亡事故,除按照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报告外,还应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逐级上报。

第一百零四条 多经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或安全监督主管(专责)业务接受基层企业安全监督部门的领导,在多经企业内独立开展安全监督工作,享有与基层企业安全监督人员同等职权。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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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以及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处罚等相关规定,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在安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章调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六条 安全工作的奖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批评教育与经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以奖惩为手段,以教育为目的。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系统每年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各企业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一百零八条 各企业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系统其它单位从事生产活动时,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的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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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本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安全健康,促进华能集团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制订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条 各级人员在生产经营工作中,要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集团公司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员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各产业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参照本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以行政正职为核心,包括内部各层次、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会议,提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指导意见,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签发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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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代表集团公司与所属各产业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

(五)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组织研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六)保证各项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 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指导相关部门参与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党组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党群组织对安全生产的思想保证和群众监督作用,紧密围绕安全工作主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听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汇报,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四)把安全生产绩效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重要内容,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违纪行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意见。

第七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落实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编制和修订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员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工作汇报,指导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和职权。

(四)组织制订集团公司、产业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召开生产安全工作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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