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文件
沈铁总发?2006?120号
关于印发《沈阳铁路局涉外穿(跨)越 铁路工程修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办事处,各运输站段:
为加强涉外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服务,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要求,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30号)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我局具体情况,特制定《沈阳铁路局涉外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管理办法》,现予公布实施,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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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涉外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做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工作,满足铁路运输生产要求,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运输秩序,做好涉外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铁路局管内由地方全额投资的除公铁立交桥以外的所有穿(跨)越铁路的新建及改扩建工程 (以下简称穿(跨)越铁路工程)。公铁立交桥工程执行《沈阳铁路局立交桥穿(跨)越铁路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沈铁计发?2005?122号)。铁路全额或部分投资的穿(跨)越铁路工程,按照铁路基建或更改投资管理相关文件及规定办理。
铁路各部门(不含铁通)的通信、信号、电力线路等穿(跨)越铁路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3条 本办法中穿(跨)越铁路工程系指:
⑴穿越铁路路基、跨越铁路线路及站场、接触网等的各种建筑物、管道、涵洞、油气管线及渡槽、各种电力、通讯线路等(立交桥除外);
⑵占用铁路用地或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各种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公(道)路等设备设施;
⑶在桥梁上下、涵洞及隧道内等利用既有设施穿(跨)越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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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程;
⑷其他由地方投资在修建或运用时影响铁路运输设备安全和使用的穿(跨)越铁路工程。
第4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的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范、规程、规章要求,符合沈阳铁路局中长期发展规划对预留铁路发展的条件要求。
上跨设施应按铁路局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防护装置,以确保铁路行车安全。
利用既有设备穿(跨)越铁路的工程,必须满足现行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5条 应严格控制穿跨越设施的数量,并尽量避免在站场(含道岔咽喉区)等处穿(跨)越铁路。
第6条 凡修建穿(跨)越铁路工程引起的铁路设备改扩建和铁路运能损失等,其费用应列入穿(跨)越铁路工程设计总概算内,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并应与穿(跨)越铁路工程同时进行设计、施工、清算和交付使用。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7条 铁路局管内的穿(跨)越铁路工程修建工作,由局总工程师室(以下简称总工室)归口管理。主要负责受理穿(跨)越铁路工程的申请及审批;组织穿(跨)越铁路工程咨询、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由地方单位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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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由总工室牵头参加审查会议);协调建设、验收等工作。
铁路局有关处室、站段应积极配合。未经总工室同意,其他处室及基层站段均不得承办。
第8条 铁路局土地管理局负责穿(跨)越铁路工程占用铁路土地的审批工作,收缴相关土地租金和土地补偿费。
沈阳铁路公安局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穿(跨)越铁路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
第9条 铁路局有关处室按照系统负责、专业负责的原则,负责指导并审查相关站段签订的穿(跨)越铁路工程的日常管理及施工协议、审查本系统的穿(跨)越手续,负责办理铁路营业线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协议书中局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及施工计划审批表中建设单位意见由总工室签署并盖章;施工安全等有关协议由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审查批准,并加盖本部门公章;施工计划提报涉及到多个设备管理单位时,由总工室指定提报单位。
第10条 相关运营和设备管理站段,负责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安全协议和日常管理等协议,并对穿(跨)越铁路工程负有监管权利与责任。负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在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中对铁路局审批意见的执行情况,派员对穿(跨)越铁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要及时建立设备台账,掌握工程性质和规模,加强对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参加竣工验收等工作。对未经铁路局批准、超出铁路局标准范围的穿(跨)越铁路工程或在已批准的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中发现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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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安全问题时,有权制止施工及采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并及时报告铁路局。
第11条 各工程施工单位在穿(跨)越铁路工程施工前必须查明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修建审批手续。开工报告未经审批及未纳入施工计划(需封锁或慢行施工时)的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第12条 凡未与铁路局沟通联系、未取得铁路局同意,即开展研究、设计、施工等工作,由此造成的方案变化、延误施工、工程投资损失等问题由建设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三章 修建及审批程序
第13条 穿(跨)越铁路工程的一般修建及审批程序为: 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铁路局受理——现场踏勘——填写修建审批表并签订有关协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交纳相关费用(工程配合费、施工保证金等)——审查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占用土地手续、修建审批表、施工安全协议、施工许可证等)——批准签发开工报告——纳入施工计划——工程开工——验收——交接或交付使用。
第14条 对于工程规模较小、方案简单、影响范围较小的工程,经总工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允许,相关程序可适当合并或简化。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15条 建设单位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主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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