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5.1所列
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5.1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
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3.6 专利权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7 履约保证金
3.7.1 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
保证金。
3.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3.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 2)银行汇票、支票。
3.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 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
方。
3.8 检验和测试
3.8.1 买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
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3.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
果在卖方或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承担费用。
3.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
验证书。
3.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
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3.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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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3.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
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3.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3.18.2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
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3.8.8 合同条款第3.8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3.9 包装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3.10 装运标记
3.10.1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唛头)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Kg表示) 8)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3.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
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3.11 装运条件
3.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2)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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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4)目的地/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3.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合同:
1)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2)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视为交货日期。
3.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3.12 装运通知
3.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天或空运前—天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
3.12.2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
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3.13 交货和单据
3.13.1 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
单据见合同条款第3.9、3.10、3.11、3.12规定。
3.13.2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
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3.20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3.14 保险
3.14.1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
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3.14.2如果买方要求按“到岸价”或“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
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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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由买方办理。
3.14.4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3.15 运输
3.15.1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项目现场,卖方应负责办理、支付将货
物运至目的地或项目现场,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3.15.2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
获买方同意。
3.16 伴随服务
3.16.1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技术规格
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货物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5)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3.16.2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
员进行培训。
3.16.3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
费用单价不应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3.16.4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
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3.17 备品备件
3.17.1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
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3.17.2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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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保证
3.18.1卖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
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买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3.18.2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
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3.18.3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3.18.4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
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3.18.5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3.19 索赔
3.19.1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3.18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
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
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
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
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3.18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3.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 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3.20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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