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确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重构(上)(3)

2019-03-27 23:03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标行政确权司法审查制度以来,商评委接受司法审查的行政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02年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诉案件为8件,2003年上升为66件,2004年跃升为111件,2005年上半年已达103件。商评委不得不抽出相当的人力从事应诉工作,这无疑会对商标确权案件的评审效率产生影响。

(三)商标确权行政内部程序设置存在缺陷,程序实体性要件规定粗陋

1、直接部分驳回制度的引入,并不利于商标注册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在我国商标局实质审查中不再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意见的、针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直接部分驳回制度取代了原先实行的审查意见书制度。具体的做法是:全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驳回;部分不符合的,驳回不符合部分,同时初步审定符合部分;全部符合的,全部予以初步审定。

如果某件申请注册商标经商标局实质审查后被部分驳回,“商标局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公告初步审定的部分。商标注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或者对商评委的决定不服的,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暂不公布初步审定的部分,而是依据商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委生效的决定或者是法院的判决,决定应予以公告的初步审定的内容。如果商标局通知申请人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后,申请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就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商标局则公告未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内容。”(注:文学、刘磊、吴凯、吴新华、闫卫国、谢冬伟、张璇等编著:《中国商标注册与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1月第1版,第97页。)

商标注册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时,面临两难的选择:要么为了早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只好放弃向商评委申请复审的机会;要么直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从而使得已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部分停下来等待后续结果,或许能“大团圆”,或许还要“骨肉分离。由于实行直接部分驳回制,“商标注册申请人没有了陈述意见的机会,商标注册机关与申请人无法沟通,既不利于提高商标注册的质量,也从另一方面损害了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注:戴山鹏:《新条例中的“部分驳回制”》,《中华商标》2002年第10期。) 2、商标异议程序启动的规定极为粗疏

由于《商标法》未对异议人的主体资格、数量及异议理由做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就意味着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基于商标法规定的绝对理由及相对理由提出异议。自上个世纪九个年代后半期起,我国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异议申请数量开始明显增长。在迅速增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长的商标异议申请中,既有出于维护自身、他人合法权利益或者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异议,也有一定数量的滥用法律程序的恶意异议!出现了一批专以滥用程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异议“专业户”。曾有一个自然人一次就批量式地向商标局提出50个商标异议。于是就使50个正在等待商标确权的商标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之中。由于恶意商标异议对急需商标获准注册的申请人极具“杀伤力”,为预防被恶意异议,甚至还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先虚拟一个法律认可的主体,给自己已经被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等到异议期限届满之后,再提出撤销商标异议的申请。 3、启动商标撤销程序的不少实体性规定形同虚设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笔者所说的商标撤销专指以下三个方面的情形:

第一,因商标注册不当而导致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前半句规定的情形:“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此类情形,《商标法》同时也规定了可通过商标争议程序,由商评委审理。 第二,因商标使用及相关行为而导致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四种的情形: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②自行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③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④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因前三种情形而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在实践中几乎从未发生过。所以,笔者认为这三项规定没有存在的意义。

第三,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注册商标被撤销,指《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的情形。商品质量问题属于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实践中这类案件也基本没有,因此笔者认为此项规定也无须在《商标法》中出现。

三、我国商标确权行政程序、司法程序设置成因之我见 (一)商标权为私权的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

商标权乃至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此语已耳熟能详。但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理念并未真正深入人心。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以及由此带给人们的思想禁锢,不少人对商标权为私权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口头上,未将该理念深植于内心。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学术界对民法基础领域研究与民法特殊领域研究存有兼容、对接不畅的问题。由于商标权为私权之理念未转变为自觉的意识,进而导致商标确权理论研究与商标确权实践在相当程度上的脱节,并没有紧紧围绕如何保障商标确权的公正与效率这个核心来设置商标确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权程序。反映在《商标法》的具体体现就是:有些程序本身的创制性比较粗糙,程序与程序之间的衔接、协调性不够,各种权利救济与监督行政制度的实效性还很不够,不少地方留有计划经济的浓厚色彩和强制的理念,易让受众者对商标权的私权本质产生混淆。

立法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础工程,它直接关系到商标法律制度的质量与生命,同时它也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写在纸上的法律在实践中的待遇,决定了法律的最终命运。作为关注法律的人,我们必须关心实践中的法律。

(二)加入世贸之时,对一些问题尚缺乏从容、深入的研究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竞争的第一步,但我们相应的理论研究并没有实现同步。郑咸思先生曾评述道:“在入世前的几部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修订中,仅仅商标法是主要为入世而修订的。”“在中国‘入世’前后,关于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关于如何修改与世贸组织的要求有差距的国内法、关于如何行使行政裁决均能受到司法中查,等等,人们关心得较多,报刊上讲得较多,立法与行政机关围绕这些问题采取的相应措施也较多。应当说,这都是对的,都是使‘入世’后的中国市场能够在世贸组织要求的法律框架中参加进国际市场的运行所必需的。”(注: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http://www.civillaw.com。)但由于我


我国商标确权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之重构(上)(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7-2018学年度第二学期小学德育工作计划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