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担保合同等;
5、落实贷款条件,如担保、保险等;
6、经出账前审核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7、按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 8、贷后管理。
第七章 受理与调查
第二十六条
个人
贷款的申请。借款人应向经办行递交书面形式的个人贷款申请书(申请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
-16-
信贷品种、币别、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资料(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 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配偶身份证明资料;
三、 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资料,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借款人纳税单、保险单等;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还须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经年审的非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行业的经营许可证。
-17-
四、 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协议、相关用途证明资料或用途申请说明;贷款资金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还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其经营实体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证照、相关财务报表、征信报告等。 五、借款人以抵(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质物或质押权利凭证、抵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所有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文件。
六、借款人以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七、担保人资信及身份证明资料。
-18-
担保人具体资料按《某某银行授信担保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信贷经办人员在受理、审核有关贷款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贷前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并与借款人、保证人进行面谈、同时做好面谈记录。
第二十八条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经办行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
-19-
份,具体管理内容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调查借款人基本情况时,应重点识别借款人身份,了解此笔贷款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身份信息是否属实,借款人年龄和身份是否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 对借款人信用状况调查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违约信息查询借款人个人信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