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4.18(6)

2019-03-28 08:32

第三十一条 贷前调查后信贷经办人员应提出明确的授信方案,其中应明确出账条件、贷款须采用的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等,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或调查表,与面谈记录及其它贷款资料一并提交信贷审查人员进行审查。

书面调查报告或调查表应注明贷前调查方式。

第八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对贷前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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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贷款支付方式、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等,并提出明确的、可操作的审查意见报送有权审批机构或授权审批人进行审批。

贷款审查时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应以借款人稳定的现金收入来源为基础确定贷款额度,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三十三条 有权审批机构或授权审批人对审批的信贷业务出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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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在贷款批复中应明确授信方案,其中应明确出账条件、贷款须采用的支付方式、各支付方式下的支付金额、支付对象(范围)、支付条件,受托支付方式下具体支付对象、收款账户、开户银行可一并明确,并通知经办行由信贷经办人员落实贷款条件。

经审批不同意的信贷业务,经办行应告知借款人。

第九章 合同签订与贷款条件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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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经办行应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与借款人当面签订贷款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与担保人当面签订担保合同。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签订的贷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对于采用自主支付的,信贷经办人员应按贷款批复要求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发放后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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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我行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的具体期限。

第三十六条 信贷经办人员应依据贷款批复要求及贷款合同约定办理有关公证、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抵押物保险等法律手续。

对于委托第三方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委托第三方办理的抵押事项及其核实方式应报总行审批。

作为出账必备条件的抵押登记收件回执及抵押登记凭证必须由我行工作人员亲自领取,不得委托第三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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