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制:走向新宪政与新共和
西北大学副研究员华炳啸
发表于 1 小时前 | 作者: Protagoras
转载:http://www.zhongguosixiang.com/viewthread.php?tid=17252
从某种角度来看,自由民主理论也可以被理解为是多元民主理论,它来源于自由主义的经济和政治思想,受到诸如约翰?洛克和杰里米?边沁等人的早期影响,这种基于众意(多元)的自由民主理论与卢梭所主张的基于公意(一元)的人民民主理论存在着根本区别。基于众意的多元主义民主认为民主的前提是权力多元化和利益多元化,这显然与基于公意的一元主义民主认为民主的前提是人民主权一元化和利益一致化迥然不同,针锋相对。
第一节从麦迪逊到达尔: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
从理论上来看,在卢梭之后,自由民主理论发展的一个鲜明主题就是: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
美国1787年宪法的制订者之一、著名的联邦党人麦迪逊(1751-1836)明确反对卢梭式民主,并提出了一种麦迪逊式的民主理论。同为美国的建国者,但作为共和主义者的麦迪逊与民主主义者杰斐逊却分道扬镳。麦迪逊对于人民民主怀有一种恐惧与担忧,因为这种民主显然会严重冲击作为统治者的精英阶层的切身利益。麦迪逊首先拒绝了受到卢梭主义影响的平民主义民主制度,认为这种制度会导致激烈的宗派斗争与多数人的民主暴政,而且这种直接而平等参与的民主理想无法适应广阔的领土与众多的人民,所以合理有效的民主制度只能是代议制民主。如果说平民主义民主制度是将人民主权和政治平等作为最大化目标,那么麦迪逊主义的民主制度的最大化目标则是保持精英阶层多元共治、分享权力的非暴政的共和制。麦迪逊认为,如果不受到外部制约的限制,那么不是少数人对多数人施加暴政,就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施加暴政,而后一种暴政尤其需要警惕。非暴政的共和制的实现,至少有两个必要条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及对宗派加以控制。 “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成为了麦迪逊主义者的名言,而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则成为了典范的一种民主宪政制度安排。对于宗派的控制,麦迪逊认为,“如果选民在某种程度上有众多的、广泛的和多样的利益,那么多数人的宗派就不大可能存在,如果的确存在的话,他也不大可能像一个统一体那样行动。”也就是说,利益的多元化有助于控制宗派的危害性。此外,正如达尔所指出:“麦迪逊希望建立一种政治体制,保障一些少数人的自由。他认为,一个在宪法上不受到限制的多数,可能不会无限的容忍少数人在地位、权力和财富上的优势。因此,多数人必须在宪法中受到限制。”[1]这种倾向在宪政制度设计和宪法文本上都表现为对人民主权思想和公民权利的严重忽略,以及尽力降低民选的众议员的权力和作用,赋予参议院以较众议院的优势权力地位等等。也正因此,麦迪逊受到了反联邦派的左翼民主主
义代表人物杰斐逊的强烈反对。而此后的美国民主宪政制度则在兑现《独立宣言》的道路上走过了将近 200年的艰辛历程(参见《新国家理念与新共和运动》)。总体来看,麦迪逊不仅继承了孟德斯鸠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而且还在美国宪政制度设计中具体实践了“以宪政制约权力”的思想。他把统一的国家主权做了复合式的精细分解与宪政组合,形成了联邦制、两院代议制、三权分立制的宪政框架,缔造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宪政民主国家。
几乎与麦迪逊同时代的法国政治思想家邦雅曼·贡斯当(1767-1830),对卢梭的抽象的人民民主理论进行了彻底反思与批判。贡斯当认为,在政治操作中存在着两种限权方式,一种是具体的限制,即“以权力制约权力”,另一种是抽象的限制,即“以权利制约权力”。
贡斯当主张必须把“人民主权”置于宪政框架中加以分割和限制,否则这种抽象的“人民主权”就会成为对专制政治的最可怕的支持。于是,贡斯当创造性地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认为在君主立宪的政体中存有五种分立的权力:王权、行政权、长期代议权、舆论代议权以及司法权。贡斯当用“王权”代指“国家元首的权力”,这是一种中立的权力;大臣掌握着行政权,负责法律的普遍实施,大臣的权力虽然出自王权,但它并不仅仅是王权的被动执行者,而是一种能动的权力,它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立法权分属于世袭制议院和选举制议院,世袭制议院掌握长期代议权,选举制议院掌握舆论代议权;法庭掌握着独立的司法权,负责在个案中运用法律。这五种权力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自己的边界,此即“五权分立”[2]。然而,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如果只强调通过分权来限制权力,那么往往会出现“权力的合谋”这一问题,他指出:“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分割权力,如果权力的整体不受限制,那些被分割的权力只需要结合在一起即可,人们仍然无法破除专制政治”[3]。于是,贡斯当进一步提出了“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想,认为人们拥有一些无论是人民还是他的代表都无权剥夺的权利,并称这是一条“永恒的原则”。以这一原则为根据,贡斯当从现代公民自由权利的角度对卢梭的民主理论进行了有力的批评。他在《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一书中认为,卢梭所追求的自由是一种古代自由,这种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既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公民权实现的一个前提就是专职的公民的存在(奴隶制使公民得以从生产劳动中解脱),而现代公民权实现的前提则是“兼职的公民”的存在。因此,现代自由与古代自由完全不同,它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也就是说,政治在现代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首先,现代人越来越注重个人生活的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其次,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持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4]于是,在贡斯当这里,就形成了一条重要的原则,即“以权利制约权力”,也就是说,任何权力都不能侵犯个人权利,个人权利在宪政秩序中具有优先性。这一原则制约了权力的运用,尤其可以防止多数人滥用所获得的权力来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利。个人权利的优先性地位,不仅奠定了利益多元化的法理性基础,而且告诉我们,没有自由的民主制就是暴政。
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1805-1859)《美国的民主》一书在1835年的出版,可以看成是对激进的卢梭式法国民主革命运动的进一步反思。“七月王朝”镇压了里昂暴动和巴黎暴动,并展开了对法国共和党人的审判。民主阵营的灰心气馁情绪四处蔓延,温和的立宪主义似乎占据了上风。面对温和派分子提出的“自由——立宪式的综合”方案,托克维尔主张的则是另一种综合,即民主和自由的综合。这种综合不是作为一种妥协的学说抽象地提出的,而是来自于对美国现实的研究。美国式的民主不是法国大革命所追求的“大
众民主”(这是一种民主与暴力的综合),而是建立在社会多元主义基础之上、体现分权原则与代议制原则、保障个人自由的民主,这种民主在对权力的社会制衡机制的保护下,获得勃勃生机。国家制度不仅在原则上是民主的,而且在其整个发展中也是民主的。当人民同意给予一个人以选择自己的代表的权力时,就不能不承认他具有在不同的观点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美国有两大政党,但他们从未为了获得胜利而企图摧毁现存秩序和打乱整个社会生活方式。自由的新闻舆论和自由的结社团体是美国政党竞争的两件武器,但真正能够阻止出现多数派暴政和宗派集团压迫人民的现象的还是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权是一项几乎和个人自由同样不可剥夺的权利。在欧洲,结社被看成是一种反政府的斗争武器,这些社团总是对自己的力量实行集中制领导,并经常诉诸于暴力。但在美国,结社是一种利益表达方式,并总是诉诸于说服手段。事实是,在欧洲一直存在着民主和自由这“两种对立原则之间的斗争”,而在美国,这两种原则则趋于一致,因为各种运动是自由的。这种民主与自由的综合是一种超越,并缔造了免受国家强权干预的独立的社会力量。虽然它难免有缺陷,但却最适于“使社会繁荣兴旺”,符合多数人的政治利益。托克维尔认为,通过自由达到平等要比通过某个专制者而达到平等更为适宜,为了享有自由,唯一的方法就是致力于民主机构和民主习惯的逐步发展。他声明此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美国的例子表明,法律、尤其是习惯,能够使民主的人民成为自由的人民。达尔曾在《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中评价道:“托克维尔也强调一种特定类型的社会对于民主的重要性,在这样的社会中,权力与各种社会功能以一种分散化的方式由众多相对独立的社团、组织和群体来行使。??托克维尔是第一个认识到民主的体制与一种多元的社会与政体具有亲和性的人之一。”[5]这可以被看作是“以社会制约权力”思想的肇始。
19世纪末20世纪初发展起来的政治精英理论,对于人民主权思想和自由民主主义理论都提出了重大挑战。注重实证研究的精英理论家发现,民主信念和宗教信念一样,纯粹是骗人的神话。有史以来的所有政府都是少数政治精英的统治,他们通过杜撰“政治公式”来确立合法性,通过“精英的流动”来保持新陈代谢,推动社会变迁。米歇尔斯在《政党社会学》序言中还提出了著名的“寡头统治铁律”,认为“民主导致寡头统治”,而所谓的“人民主权”永远都不可能实现。当代的民主精英理论似乎不再显得那么悲观,而是从根本上修正了民主的定义。韦伯认为,民主就象“市场”一样,是一种淘汰最弱者的制度机制,同时使那些最具有竞争能力的人去竞取选票和权力。约瑟夫? 熊彼特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认为,“民主政治并不意味也不能意味人民真正在统治”,“民主政治就是政治家的统治。清楚地理解这句话所含的意义是极端重要的”;“人民的任务是产生政府”,“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民主制度的首要目标不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权力授予全体选民”,而是“选举作出政治决定的人”[6]。在现实中,自由主义民主沦为了“选主”式的形式民主,公民对于政治决策的实际影响微乎其微。当代的民主精英理论也注意到公民能够以利益集团的形式影响决策,但利益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政治精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达尔在《现代政治分析》一书中提出了无政治阶层、政治阶层、谋求权力者和有权者的划分,并指出:“在大多数多头政制中,将近五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的合格选民一般不在全国选举中投票,更多的人不参与其他类型的政治活动。”而关心公共事务的成年人则不足一半[7]。普遍的政治冷漠的现实,似乎证明“人民的统治”只是一种良好愿望。但达尔不同意精英主义理论的悲观论调,并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一书中认为,社会组织固然有米歇尔斯铁律所断定的走向寡头的趋势,但是所有的精英主义者都忽视了另外一个趋势,即“任何组织都有发展其独立性的趋势”。这样一来,走向寡头趋势和走向独立趋势的并存,就可以使一个大的民主免于走向一个寡头统治的等级体系。因此,“独立的社会组织在一个民主制中是非常值得需要的东西,至少在大型的民主制中是如此。一旦民主的过程在诸如民族—国家这样大的范围内被
运用,那么自主的社会组织就必定会出现。而且,这种社会组织的出现,不仅仅是民族—国家统治过程民主化的一个直接结果,也是为民主过程本身运作所必需的,其功能在于使政府的强制最小化、保障政治自由、改善人的生活。”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中,达尔认为,社会中权力的安排不是等级式的,而是多元的、竞争的。权力是众多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例如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宗教组织等 ——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过程”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试图调和这些集团之需要的结果。人民在民主中不可能直接参与政治,而是通过成为这些集团的一员来参与政治。在这些集团中,总是少数积极分子成为政治精英人物。由此,达尔认为,民主可以被定义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民主过程的价值,正在于此,而不在于建立“多数人的主权”,甚或更为空洞的“人民主权”。在达尔看来,“一个政体的民主性质是由多重的集团和多重的少数人来保障的”,而一个民主政府(即人民选出来的政治领导人组成的管理国家的机构)和多重利益集团(中间结构)构成的基本结构,正是民主制度的特征。达尔还认为,社会制衡远较宪法制衡更为根本,他说:“如果说美国是因为有了宪法才保持了民主,这对我来说是本末倒置;如果说因为这个社会基本上是民主的,宪法才保持下来,这听起来似乎不对,但实际上却正确得多。如果多元统治的必要条件不存在,那么没有什么旨在限制领袖权力的宪法能残存下来。也许,各种各样的宪法形式都能够轻易地适应于正在变化着的对权力的社会制衡。”[8]总之,“以社会制约权力”的原则在达尔这里得到了明确而深刻的阐发。
从“以权力制约权力”到“以宪政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再到“以社会制约权力”,自由民主主义的多元民主理论走过了二百多年的漫长历史,孕育了丰硕的思想产品,对于民主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其中,正如我们所引述的许多内容,——我们可以汲取很多重要的思想营养与理论方法。但是,宪政社会主义反对把这种自由民主理论及其制度当作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神话”,并主张必须以批判的立场重新审视自由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内在缺陷及其在当代的现实困境,从而为站在巨人的肩上本着“继承、扬弃、结合、创新”的原则开创民主理论的新时代而积极准备条件。
第二节自由民主制的内在缺陷与理论困境
从麦迪逊到达尔,我们看到了自由民主主义者将“制约权力的革命”进行到底的历史轨迹。那么,这种不断推进的“制约权力的革命”的成效究竟如何?客观考察当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我们得到的答案却并不是那么很令人鼓舞。尽管如此,“制约权力的革命”的历史进步价值与其借鉴意义仍然无可置疑,甚至我们从西方的自由民主制度所存在的内在缺陷与困境之中也获得了开创社会主义民主宪政新路向的重要启示。批判的目的不在于纯粹的理论“批判”,而在于实践的借鉴,在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
下面,就让我们浮光掠影般地来了解一下西方自由民主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与理论困境。在人民主权已经被肢解、分立的情形下,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问题着手,来重新审视这种自由民主制度。
第一个问题:谁在行使权力?
美国前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曾经说过一句大实话:“假如你们到华盛顿去设法同你们的政府联系??,你们会发现,他们实际上的顾问是那些有着最大利害关系的人——大银行家、大制造商、商业巨头??,美国政府的主宰者就是联合起来的资本家和企业主。”[9]
美国社会学家托马斯? 戴伊1983年提供的宏观统计表明,美国全国掌权的职位共有7314个,占人口总数的0.003%。但这为数极小的集团却控制着:全国工业资产的50%;电讯、交通、公用事业全部资产的50%;银行资产的50%;保险资产的2/3;全国最大的投资公司、私人基金会和大学全部资产的几乎一半;几乎全部的电视网、电讯以及各大报业系统等新闻机构;全国第一流的的法律事务所。正是这些人,占据着联邦政府、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关键职位和最高级军事指挥职务。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垄断资本家在进入政府行使政治权力时,一般还兼任私人企业职务,并在与切身利益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执行中谋求特殊利益,以至于曾任美国财政部长的维登鲍姆抱怨说:“这大大消除了美国主要经济部门中,国家活动和私人活动之间的差别。”总之,“美国社会的种种现象明确地告诉人们:财富与权力是密不可分、相互促进的,已经达到了同涨同消的共生状态。国家的权力不过是占有巨富的资产阶级制定、推行有利于自己政策的工具,政府机构已变成了资本家们回收竞选中付出的‘种子钱’(自己竞选或政治捐款)的特别机构而已。”[10]这正如帕累托所言:“实际上,不管何种统治形式,统治者总是确定地趋向于运用其权力控制各种事务,以便获得个人利益。”[11]
托马斯? 戴伊在《民主的嘲讽》一书中由此得出了“治理一切社会的都是精英,而不是民众” 的结论,并引用著名政治学家拉斯韦尔的话说:“政府终归是少数人的政府,不管这些少数人使用一个人名义,还是使用许多人的名义。”[12]
精英理论家们对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进行了“实证的” 揭露。他们指出,代议民主政治的运行有两大支柱,一是竞选,一是传播。在西方代议民主国家,无论是党内的竞选,还是全国性的大选,获胜的关键是金钱。尽管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纷纷规定个人的最高竞选资助额,但财政资助仍然是政党领袖在大选中获胜的决定因素之一。萨谬尔森和诺德豪斯在《经济学》一书中指出:“虽然我们国家拥护‘一人一票’,但金钱也起着作用。也许要花费几百万美元来赢得一个参议院席位,而对一个激烈竞争的众议院席位来说,几十万美元也是需要的。因此,存在着进入的极大障碍,这种障碍仅使少数人能认真地竞选公职而把其他人排除在外。”[13]所以说,层出不穷的政治献金丑闻(连当代著名的政治家科尔都不能幸免),其根源就在于这种所谓的民主选举制度。选民实际上是在竞争性的财阀之间作出选择,即使美国也不例外。此外,竞选者为了把自己推荐给选民,就需要与选民沟通。沟通的主要手段是大众传播媒介。在西方国家,众多的传播媒介大多数为私人财团及党派所控制,一般公民无法支配和影响传播媒介,毫无指望在竞选中获胜。据M? 哈罗普统计,在许多西方国家,左翼传播媒介的数量远远少于左翼选民的力量所应有的数量。因此他们认为,自由、平等不过是统治阶级掩饰其专制的托词,现代的民主制与其他国家制度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与资本家的经济利益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财阀政治”。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当然不可能是人民的国家,而只是将代表着特殊利益的政治精英的输入转换成合法输出的消极工具,是政党精英和资本家竞相操纵和藉以实现其根本利益的工具。作为一种工具,国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它像一辆汽车,有自己内部的规则和构造,争得驾驶权的党派和精英可以引导它,但几乎不能改变它的运行规则和基本构造。在他们看来,国家虽然从最终意义上说可能从属于社会力量,但直接决定国家机器的是其内部的“铁三角”——利益团体、国会和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