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民主制:走向新宪政与新共和(4)

2019-03-28 09:16

政治设计和对创立良好的政治体制的关注是否具有充分的理由”?“人类是否能够作出这样大规模的设计”?新宪政主义回答是:“宪政理论的使命是设计出良好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去面对这样的事实,即政治很容易变成一种有组织的统制形式。统制的各种可能性向人们提出了问题,但并不排除所有可能的解决方法。宪政理论最好是认识到这些可能性以便作出规定,防止它们发生。”与此同时,“如果不能‘通过反应和选择’建立‘良好的政府’,而且人类的‘政治体制注定永远要依赖偶然事件和暴力’的话,那将是‘人类普遍的不幸’。即使那些怀疑人类能够具有概括的合理性的人们也同意,大规模的设计是可能的,只要在设计过程中和在涉及那些操作制度者所需知识的数量方面考虑到人类合理性所受到的限制。”[48]

伊恩?马什在《政治代表和经济竞争力:可以设想一种新的民主的综合吗?》一文中提出了一系列民主“重构”的设想,他说:“这里所设想的重构会把民主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相当于公民权的一次实验。”“这么一些进展,它的最终依据还在于自由民主方案的道德基础。就最根本的层次来说,一个更多合作性、或者说更多参与性的政治体制,能够使公民身份所需要的标准内容更为丰富。同时,通过公开的权力角逐,它还可以更加全面地实现政治所具有的监护的、或者说教育的作用,这种作用是为洛克、卢梭、托克维尔和密尔在不同时候都加以赞美过的。”他认为,这些“重构”的设想“对于把这些明显不相容的变化借助一个新的民主模式或在这种模式内部加以综合,提供了一条路径。这包括通过一种具有公开性与参与性、有更多的合作色彩的政治结构来实现代表与竞争力的调和。通过这样的方法,自由民主的事业会呈现出新的面貌。”那么,这些‘重构“包括哪些内容呢?马什首先对基于集团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利益集团提出了批评,认为“它们在民主方面的合法性受到怀疑”,因而主张“利益的动员、整合及其向公众的交代,需要一种??正规地位的制度结构”,“这样的结构应该有能力使各利益方获得必要的政治学习,也就是促使他们思考在部门利益和范围更大的全国性的利益之间存在的联系”,于是,“借助这么一些协商过程和其他的政治艺术和手法,一个建立特殊联盟的过程就会成为政策制定中的常规的组成因素。而通过这样的手段,就可以实现对利益团体的动员。”在新改革主义看来,马什的观点恰恰表明,民主政治体制需要一种制度结构来对“众意”(主要由利益集团来表达)和“公意”(主要通过“政治学习”和“制度结构”来达成)进行平衡和综合。马什还对两党对立结构提出了批评,认为“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特性妨碍了它就远期的问题建立政治上的共识、或者是动员利益团体的支持的能力”,因而主张“围绕主要政党的远期目标和成果,应当尽力发掘他们的愿望中共享或重叠的部分”,也就是说要形成一种“两党交叉的能力”,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要在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促成两党价值的整合、扩大两党战略的共识。他指出:“在一种缺乏任何形成两党交叉关系的能力的情况底下,也可以看出政治学习的特性。对于政府说是‘白’的东西,反对派偏要说是‘黑’。这样的特征并非是事物自然的结果,也不是出于有权力欲的政客门的险恶用心,尽管这两者可能都存在。倒不如说,这是由于两党对立政体的结构所产生的特殊的动机与机遇模式造成的结果。”马什对于政党政见的整合较有信心,因为“经济全球化进程”和“选举过程”显然为未来的这种整合创造了条件。他指出:“旧式的以阶级划分为基础的政党支持正在逐渐瓦解。主要的政党为了在选举中获得多数,越来越趋向于争取普通选民。这种心照不宣的两党交叉现象,在目前的形势中有明显的表现。”马什很重视“政治学习”的概念,认为“政治学习这一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合适的框架”,而且“它独一无二地把权力和正义糅合了起来。在其中一端,政治学习利用了代表这种形式,这种形式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各种(集团)利益借助它们的动员与组织公民的能力而拥有一种赤裸裸的权力。在它的另一端则是,政治学习以公共利益作为它的计量单位,它要求各利益方都必须以公共的利益来为自己表白。换言之,对于各种利害关系和各种开放权、决定权和赔偿权的分配加以权衡,是一种发挥集体智慧、进行集体协商的过程,其间也充满了权力的因素。”马什还讨论了合作的形式与维度问题,并提出了“实行一种‘强’议会委员会制度”的构想,认为这种制度“能够为各党达成协议创造机会”,而且“这样的委员会会证明自己有能力同时实现两党(或多党)交叉、利益动员和公众的影响”,同时“它是可以添加到现有的政府模式之上的,为此,需要对现有的两党对立的政治结构进行重构”。 马什还提出了一个很

有见识的概念,即“委员会文化”,他认为“他们看重议会成员的独立角色——这种角色虽然是由于党派忠诚而得以成立,但并不会被党派忠诚所压制——和议会的独立角色”,这表明,马什显然也注意到了议员的党派身份与人民代表身份之间的内在冲突。对于现实的政治改革,马什抱着积极乐观的态度,他说:“从实际的层次看,前面对变革的可能性的讨论,至少在威斯敏斯特式的民主政治类型中不是纯粹的臆想,尽管它与目前习惯的思维比起来还有很大的距离。在新西兰,政治的结构即将获得重组。”[49]

居伊?埃尔梅对于“新的民主秩序”在西方国家的前景似乎并不十分乐观。他在1992年发表的《老牌民主国家:对民主的冷淡》一文中首先探讨了自由主义民主的危机,并总结说:“以上所述就是民主在民主制度历史较为悠久的国家中目前所陷入的两条死胡同:头一条是靠人民的默认(指“选民疏于行使民主权利”——笔者注)而来的消极的合法性;第二条是,似乎没有多少希望看到,公民们终于积极参政,模范地体现出民主的德性。” 之所以“选民疏于行使民主权利”,是因为在西方“民主不过是礼仪,一种不可缺少的例行公事”,——显然,所谓的“民主制度”在结构上存在着一种反民主的特性,它成为选民表达和实现利益的结构性障碍,也就是说,民主并不实用。埃尔梅认为,只有多数人具有“民主的德性”时,“民主制度才有可能再次充满生机与活力”。这种“民主的德性”“在过去一向称之为公民精神”。于是,“理想的境界是:公民们将再度——如果他们过去曾经积极参与的话——积极起来参与政治,并且因此感到无私的喜悦。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民主价值观的优越性恢复真正强烈的信念,而不是仅仅向政府乞求恩惠。这也意味着他们应当超脱个人得失,关心公众事务,模范地体现民主的德性。”但是,埃尔梅也毕竟认识到:“民主不是圣徒之城的别称。”实际上,民主的危机首先是民主结构的危机,而不是公民精神的危机。埃尔梅不得不承认,“民主信念的明显衰落也来自它本身的老化”,“然而,寻找新的民主形式的号召更加使人困惑。的确,从抽象的理论来说,认为某种模式可以变通,或实际上抛弃所有模式而承认有可能出现新的、有独创性的民主形式,是完全合理的。”“为实现这一前景,民主政体需要从行动到思想来一个完全的转变,这里涉及的首先是多数裁决和代议制,这些机制实行起来太轻而易举,迄今仍然占据着重要地位,而又恰恰正是使人们对民主不再迷恋的原因。但是,修改它们并不容易。”[50]

在新宪政主义的努力之外,新共和主义的观点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需要说明的是,宪政社会主义所主张的仅处于工具层面的中国化“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和西方发达国家语境中的“新宪政主义”与“新共和主义”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另有专文论述)。一般而言,各种共和主义都主张天下为公、混合政体、多元均衡、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公民美德等,追求共同善与社会共识,并坚持国家公有共治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共和立场。如前所述,迈克尔·扎克特在《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一书中认为新共和主义是美国建国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这种美国式新共和主义“从根本上说是主张人人平等的”,并在“总体上尊重劳动和私人领域的工作成果”。“这种共和主义是大众民主的,商业的,温和的但不是不抵抗主义的,具有共同精神的但不是以公共事务为核心,认为政府是必要且危险的矛盾态度,主张人人平等但不是平均主义。要言之,加图勾勒了在作为私人的个体自由与公共的或政治自由之间探求紧张和谐的一个共和国——就是一个自由的共和国。”[51]。这种新共和主义显然是一种多元思想理论成果基于公共利益导向的混合体。但是,自19世纪中叶以后,共和主义理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逐渐衰落了,仅仅指称与君主制相对而言的一种民主政体类型。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思想界开始出现了一场“共和主义的复兴”思潮。在这一思潮中,主要出现了两种思想流派,一种是以汉娜·阿伦特、桑德尔、波考克、欧德菲尔德、贝纳尔以及泰勒等为代表的公民共和主义(也被称为新雅典共和主义),另一种是以斯金纳、佩迪特、施皮茨、维罗里等为代表的工具论共和主义(也被称为新罗马共和主义),他们在思想进路上呈现出了不同的理论旨趣。和新宪政主义出现的背景相似,新共和主义的复兴也正是对陷入危机中的自由主义的一种批判和修正。国内学者刘训练认为,新共和主义是一种试图超越自由主义的学术努力,它属于后

自由主义的政治言说,是作为自由主义的一种批判力量或者说替代力量而出现的[52]。这种新共和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性主要在于以下四点:

第一,新共和主义坚持认为“人民主权”仍然是政治合法性的唯一来源,“共同意志”以及“公共利益”虽然在形成、呈现、识别、判断等方面存在一些难题,但终究是存在的,而自由主义则对“人民主权”、“共同意志”等持一种怀疑态度。

第二,新共和主义强调民主对于实现人类本质、创造和表达公共利益的非工具性价值(民主既是目的也是手段),并提出了共和主义民主的新范式——参与民主与审议民主(协商民主),而自由主义则强调民主对于制约国家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工具性价值,主张有限民主、精英民主,对“参与民主”抱着冷漠态度。

第三,新共和主义猛烈抨击自由主义的“自由观”,并提出了新共和主义的“新自由观”。 1958年以赛亚·柏林继承发挥了贡斯当的两种自由观思想(古代人的政治自由与现代人的个人生活自由),在其著名演讲稿《两种自由概念》中提出了“积极自由”(积极参与的政治自由)与“消极自由”(无干涉的个人自由)两种概念,并主张“消极自由”,反对“积极自由”,认为“积极自由”容易导致民主暴政或极权主义。但是,公民共和主义依据“积极自由”对自由主义所主张的“消极自由”展开了全面批判,在泰勒那里,“自由被理解为公民的自由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53]。在工具论共和主义那里,斯金纳提出了试图超越“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争的“第三种自由”观念,佩迪特则提出了“无支配的自由”观,以和柏林的“无干涉的自由”观相区别。“无干涉的支配”在自由主义那里是一种自由,但在新共和主义那里却是一种奴役;同时,“无支配的干涉”在自由主义那里是一种对自由的侵犯,而在新共和主义那里却是一种对自由的保障。

第四,新共和主义把公民道德与共同体的善作为其内在要求,主张共同体的善应优先于个人权利,并抨击自由主义建立在多元主义价值观与个体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个人权利优先的公民观,不仅导致了整个社会的道德相对主义、价值虚无主义,而且还影响和制约了善治的实现,因为共和国的治理还必须依赖具有良好习俗和相应德行的公民——公民美德也是现代政治的内在诉求。这种分歧实质上显示了新共和主义与自由主义在人性观上的差异,新共和主义坚持的是通过公共生活完善自我的政治人假设(有性善论倾向),而自由主义坚持的则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有性恶论倾向)[54]。

近来,参与民主尤其是协商民主日益成为了一种学术热点,而围绕着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的观点,既有新共和主义的,也有社群主义等其他思想流派的。此外,对于困境中的自由主义民主政体的替代方案与研究,还有弗洛姆等人提出的“面对面式民主”以及关于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诸多形式的争论,限于篇幅不再赘述。通过上述内容我们试图揭示的一个真相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多元民主制度及其理论已经陷入了困境,面临着危机与挑战,并正处于变革的前夕,所以对我们而言,只有借鉴的意义,而无全盘仿效的价值。也就是说,我们在这里试图重申:中国宪政改革事业的成败,关键不在于照搬所谓的“先进模式”,也不在于简单的借鉴,而在于借鉴基础上的创制,也即制度创新。

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及关于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民主四讲》一书引发的争论。王绍光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西方自由民主制度做了有力的批判,自然引起了自由民主主义者的反批判。王绍光指出:

从民主的发展历程看,在人类历史的绝大部分时间里,真正的民主一直被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看作一种“坏东西”,他们曾对人民当家作主的前景怕得要死,也曾拼命地抵制这种民主。而最终被他们看成“好东西”的民主恰恰是被阉割、经过无害化处理的“民主”,是不会对有产阶级和知识精英的利益造成威胁的“民主”。这种“民主”,一言以蔽之,就是“选主”[55]。

王绍光认为:“在‘选主’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作用就是每隔几年参与一次近乎狂欢节的选举仪式,选出新的主子,同时得到心理上的慰藉:‘主子是我们选出来的。’实际上,在‘选主’体制下,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治决策的范围、深度、广度都很受局限,而各种资源(金钱、知识、相貌、家世)的拥有者在这种体制里却如鱼得水、占尽先机。”王绍光还进一步借用西方学者的一些反思性概念来探讨了新兴“民主国家”的“有缺陷的民主”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赤字”问题。在他看来,所谓“有缺陷的民主”就是 “指那些竞争性选举定期上演如旧,但政治、经济、社会一塌糊涂的体制”,而“所谓‘民主赤字’就是挂着‘民主’招牌,但徒有其表”[56]。这些观点由于建基在实证研究的坚实基础之上,属于一种事实判断,所以是任何自由民主主义者所难以否认的。

在王绍光看来,“所谓‘真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他指出:

我们都知道,自称“民主”的体制未必民主;其实,形式上看似“民主”的体制(如有定期选举和多党竞争)运作起来也未必符合民主的原则。例如,当“民主”这部机器的关键部件要靠金钱的“润滑剂”来维持运转的话,“民主”变成了“钱主”,那些看似“好”的东西还是真正的“好东西”吗?

最后,即使是民主最衷心的拥戴者也会承认,他们捍卫的“民主”未必完美;但其中不少人满足于用丘吉尔那句“民主是最坏的政体,只不过其他政体更糟糕”。这绝不是真正的民主主义者应该采取的态度。如果满足于一种“最不坏”的政体,我们是否能够接受雅典那种奴隶制的“民主”、一百多年前欧美那种有产者独享的“民主”?正确的态度是,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同经济、社会、文化环境下,应该不断探索实现民主的新方式。那么,现实世界里已经出现了哪些可以将“最不坏”体制加以改善的新型民主试验呢?我们是否应该不拘泥于现在大行其道的“民主”形式,探索更接近民主理念的、“更好”的政治体制呢?[57]

西方那些认真思考民主问题的人都在探索超越现实资本主义民主的途径;他们的努力只是刚刚开始而已。现在有些人懒于思考,把以“选主”为主轴的体制当作实现民主的唯一途径。对他们而言,历史仿佛真的终结了,人类社会似乎只能按这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方式运作,这是绝对荒谬的。对于真正关心民主的中国人来说,我们应该拓展想象的空间,从理论和实践上寻求“选主”体制以外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中国是要在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建设民主,它应是以最广大劳动人民利益为出发点的民主,是广泛参与的民主;完全不必向有产者作出巨大的让步,而对民主大打折扣。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盲目采用西方舶来的那些民主模式,最后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58]

王绍光的这些观点则属于一种价值判断,体现着他的价值倾向性,但是很有启发性、针对性和现实性,很值得我们深思。不过,笔者并不完全赞同王绍光所提出的用“抽签民主”、“商议民主”、“电子民主”等方式来替代“选举民主”的具体主张,显然这些主张缺乏科学的实证研究的基础,只建基在某种“想象力”之上。我们批判西方式的“竞争性选举民主”的目的不是为了拒绝“竞争性选举民主”,而是为了在汲取西方自由民主模式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更好地找到一条基于公民自由的、更适合中国实际也更加科学合理的、人民民主模式的“竞争性选举民主”道路。所谓“抽签民主”、“商议民主”、“电子民主”等民主参与方式终究只能作为对“竞争性选举民主”的一种重要补充,也即只能作为一种“民主的扩展”而获得真实的发展。如果排除了使人民享有最终抉择权的“竞争性选举民主”(尽管这种民主从“形式化”到“实体化”确实还有一大段路程要走),那么不仅政治合法性成了问题,而且其他民主的实现形式也很难不走样、不变形。 参考文献:

[1]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0—41页。

[2]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91页。本节关于贡斯当的研究部分参考了高景柱《贡斯当的宪政民主思想解析》,见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pecials/votestory/200811/1101_4936_857557.shtml [3] [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83页。 [4] 《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6页。 [5]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0页。

[6] [美]约瑟夫?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15,395—396页。 [7] [美] 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132页。 [8]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6—227页。 [9] 《美国民主制度漫谈》,清华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56页。 [10] 同上,第54—67页。

[11] 帕累托:《帕累托社会学著作选》,纽约,弗? 艾? 普雷格出版公司,1966年版,第266页。 [12] [美] 托马斯? 戴伊:《民主的嘲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

[13] [美] 保罗?A?萨谬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188页。 [14] 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172页。 [15] 布罗代尔:《资本主义的动力》,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3页。 [16] 转引自《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11页。 [17] 同上,第9页。

[18] [美]弗洛姆:《健全的社会》,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5—276页。 [19]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0页。

[20]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

[21] [美]詹姆斯?M?布坎南:《自由、市场与国家》,上海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6—397页。 [22] [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17—218页。 [23]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24]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64页。

[25] 吴惕安、俞可平:《当代西方国家理论评析》,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394页。 [26] 同上,第394—396页。

[27]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73—175页。 [28] 见“哈佛教授谈美国政党”,载于《编译参考》,1986年第1期。

[29]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50—151页。 [30]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305—312页。 [31] [美] 乔?萨托利:《民主新论》,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402页。

[32] [美]诺姆?乔姆斯基:《新自由主义和全球秩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33] [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34] [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等:《自由主义的终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413页。 [35] 同上,第426页。

[36] [德]哈贝马斯等:《全球化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37][美] 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28页。

[38]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2—274页。

[39] [美]罗纳德? H? 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93页。 [40] 詹姆斯? W? 西瑟:《自由民主与政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162页。 [41] 戴维? 赫尔德:《民主的模式》,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73—275页。

[42] [美]罗纳德? H? 奇尔科特:《比较政治学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1页。 [43] [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2—33页。

[44] 同上,第5—22页。 [45] 同上,第34—35页。

[46] [美]肯尼思? 阿罗:《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3页。

[47] [美]斯蒂芬? L? 埃尔金等:《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35—36页。

[48] 同上,第38—41页。

[49] 《变动中的民主》,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63—182页。

[50] 《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1—47页、第6页。

[51] 参见[美]迈克尔·扎克特:《自然权利与新共和主义》,吉林出版集团2008年版,绪论第5—6页,第426页。

[52] 参见刘训练:《后自由主义视野中的新共和主义》,浙江学刊,2006.4.

[53] 泰勒:《答非所问: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争》,《公民共和主义》,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384页。 [54] 参见苗加清等:《社群主义与共和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评析》,国外理论动态,2009.7 [55]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2-243页。 [56]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3-244页。 [57]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页。 [58] 王绍光:《民主四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55-2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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