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积极鼓励无锡市重点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每进站1名博士后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每人3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六章 创新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十六条 进一步加强引智工作力度,鼓励对国外智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积极培育国家级和省级引智成果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按1∶1匹配。对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但未给予经费资助的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3—5万元的经费资助,经专家组评审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市级引智项目,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1—2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 认真落实国外专家的待遇,对确能为单位带来巨大效益的,允许其参与技术、智力入股,外国专家在无锡市工作期间的发明创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申请专利享受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对聘请来锡,为无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第七章 资金支持与人才奖励
第十九条 人才资本投入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市人才发展资金在2006年的基数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逐年提高。各市(县)区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每年也要确定一定的增长比例。
第二十条 鼓励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企事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发展资金超过50万元,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并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第二十一条 设立“无锡市优秀人才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人,每人奖励20万元;设立“无锡市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10人,每人奖励10万元;设立“无锡市引进人才工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出5个引才先进单位,每个单位奖励10万元。
《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
试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锡委办发〔2007〕84号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试行规定》(锡委发〔2006〕62号)的精神(以下简称《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调出方地市级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开具的《干部商调函》; (2)《干部调入审批表》、《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各一份; (3)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引进手续办理程序:
(1)市人才服务中心在接收申报材料后的3—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审核同意,开具《调档函》,办理调档手续;
(2)档案来锡,经审核无误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调令,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调入人员情况登记表》、落户联系单到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准迁证;
(3)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持调令及准迁证到调出地接转人事关系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4)用人单位或引进人员到调入单位主管区、局报到并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申办手续
(一)引进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本人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最新成果材料;
(3)引进单位对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和创业创新业绩的评估报告;
(4)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5)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5年以上工作合同或劳动合同。 (二)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紧缺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的申请报告;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审批表;
(3)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劳动(人事)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博士后出站综合考评报告;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6)博士后人员本市户口证明;
(7)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安家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海外高层次人才来锡工作安家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学术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含学历、职称、获奖情况等)复印件;
(4)本市户口证明(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除外); (5)在国外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含工作单位证明书、证明人情况、证明人联系方式等);
(6)在本市购房的房产证或《商品房销售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政发〔2006〕14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落户我市的“530”领军型创业人才可不受国籍限制,在享受不少于100平方米住宅公寓(3年免收租金)的同时,凡在无锡购房的可享受30—50万元的安家费补助。
第四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受聘事业单位申办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综合管理处)承办。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无锡市事业单位人员变动申报表》一式三份; (2)接收单位编制卡;
(3)《干部调动审批表》一式三份;
(4)具有硕士(含硕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留学人员来锡工作证明》。
第五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手续
该项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授权市人才服务中心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重新建档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由毕业院校教务处出具并盖章的学籍卡或有效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