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6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三、综合评审的意见为推荐(C类)的项目
(一)创业投资企业(公司)注册后1个月内,给予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每个创业投资项目)4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创业投资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市(县)区负责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工作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住房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
(二)从事科技开发项目的,经论证、审批,根据其项目的投资需求,市(县)、区科技风险投资资金给予不低于150万元的创业投资。
(三)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四)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入学入托、家属安置等优惠政策同时享受。
各市(县)、区要根据本补充意见,尽快制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