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证书、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上级文件或通知);
(4)调入单位盖章的《干部履历表》。
高层次优秀人才档案重建办理程序: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答复;符合条件的开具《重新建档证明》,确认档案材料。
第六条 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办手续
(1)由用人单位提供引进和现有高层次人才的证明材料(一式三份)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
(2)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确认后,由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高层次优秀人才子女入托、入学申请表》,由市人事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
(3)由市教育、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就近入学的原则提供市、区两级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省重点实验示范园、校)。
第七条 有关项目经费资助申办手续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留学回国人员资助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留学人员在锡工作证明书》复印件; (3)获国家人事部、省人事厅经费资助的批文。
(二)本市组团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组团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出国(境)培训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同意立项和市外国专家局确认的出国(境)培训批文;
(3)出国任务批件; (4)出国(境)培训评估总结;
(5)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费用决算情况。
(三)引智示范基地(单位)经费资助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智示范基地(单位)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获国家级和省级“引进国外智力示范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称号的批文。
(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手续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
申报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匹配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 (2)国家、省和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的批文;
(3)批准立项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 (4)根据项目立项情况填写的项目费用决算表。
(五)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活动享受优惠政策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设站单位的申请报告;
(2)国家人事部博管会颁发的博士后证书; (3)博士后进站申请表、审批表;
(4)培养博士后的流动站与设站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合同书; (5)江苏省人事厅行政介绍信。
第八条 其他优惠政策申办手续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的优惠政策按锡委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上述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负责承办。
(二)新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新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新评为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一次性奖励的申办,由无锡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承办。
申办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与申请上述奖项对应的政府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2)所在单位出具的奖励人员工作和科研业绩评估报告
(三)来锡工作的外国专家需申请国内专利的由无锡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承办。
(四)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无锡市外国专家局(市人事局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其申报“国家友谊奖”、“江苏友谊奖”、无锡市人民政府“杜鹃花奖”。
(五)用人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享受优惠政策申办手续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承办。
申报程序:
(1)由需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的用人单位填报《无锡市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才发展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和提供本年度人才发展资金使用评估报告,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审核盖章后报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
(2)由市国税局和地税局核准后据实扣除。
(六)用人单位申请市人才发展资金和经费资助的,按《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市人才发展资金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和个人申报市人才发展资金,分别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填报《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单位申请表》或《无锡市人才发展资金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由无锡市人事局(人才开发处)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管领导审批;
(3)市人事局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盖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含部省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条 市(县)区可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文件中涉及到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无锡市委组织部、无锡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无锡市政府关于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 归国创业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06〕144号
为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加快人才国际化步伐,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市政府计划在五年内引进30名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简称“530”计划),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是指
(一)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博士学位的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二)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
(三)在引领我市电子信息、新材料、机械装备、汽车及零部件、高档纺织五大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领军人才。
二、引进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的主要载体
无锡市现有和建设中的重点创新创业创意载体,包括: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信息产业园、工业设计园、科技创业园、大学科技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动漫产业基地等。
南京大学相关实验室向无锡市引进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