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使用及管理规范 常用特 种 设备 2016 阳阳
常用特种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一节 常用特种设备分类
1. 锅炉: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等。 2. 压力容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等。
3. 压力管道:长输管道(输油管道、输气管道)、公用管道(蒸汽管道、
热力管道)和工业管道(工艺管道)。
4. 压力管道元件: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补偿器、压力管道阀门、
压力管道法兰和压力管道密封件等。
5. 电梯: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液压驱动电梯等。
6. 起重机械:桥式起重机(行车)、门式起重机(行车)、升降机和轻小型
起重设备(叉车)等。
7. 安全附件:安全阀、水位表、液位计、水位控制报警装置、压力控制报
警装置、温度控制报警装置、紧急切断装置、过流保护装置、爆破片、气瓶瓶阀和气瓶减压阀等。
第二节 锅炉使用管理规则
一 锅炉出厂资料
根据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6规定: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当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至少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7.热水锅炉的水流程图及水动力计算书(自然循环的锅壳式锅炉除外); 8.有机热载体锅炉的介质流程图和液膜温度计算书。
对于A级锅炉,除满足以上有关要求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者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5.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者计算结果汇总表; 6.汽水系统图; 7.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二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
根据TSG G5004-2014《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六条 锅炉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锅炉作业人员;
2.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各项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 (三)定期召开锅炉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锅炉安全工作; (四)保障必要的锅炉安全与节能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作为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锅炉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锅炉安全使用。
第八条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锅炉安全使用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组织锅炉验收、办理锅炉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4.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5.组织开展锅炉自行检查工作;
6.组织制定锅炉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7.按照锅炉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8.编制锅炉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工作,组织对定期检验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9.发现锅炉事故隐患,立即组织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0.按照规定报告锅炉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1.纠正和制止锅炉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12. 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九条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各项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锅炉事故救援。 第十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安全性能、能效指标、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使用年限达到20年的锅炉。
第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第十二条 锅炉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应当将热水锅炉改为蒸汽锅炉;蒸汽锅炉改做热水锅炉时,不得提高额定工作压力和额定工作温度。
第十三条 锅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和化学清洗过程,应当按照有
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建立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1.岗位责任制; 2.巡回检查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 5.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6.水(介)质管理制度; 7.安全管理制度; 8.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锅炉使用单位至少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1.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3.交接班记录;
4.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 5.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6.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7.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8.自行检查记录; 9.能耗状况记录;
10.锅炉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电站锅炉的;
2.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 MPa,且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