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使用及管理规范(4)

2019-03-28 10:51

二 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

根据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规定:

注: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氧舱,但是不包括气瓶。

第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1.按照本规则和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并且有效实施岗位责任、操作规程、年度检查、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人员培训管理、采购验收等安全管理制定;

3.定期召开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会议,督促、检查压力容器安全工作; 4.保障压力容器安全必要的投入。

第七条 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最高管理者履行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压力容器安全使用。

安全管理人员作为具体负责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并且适时更新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3.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4.组织压力容器验收,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 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捡查和年度检查工作;

6.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 7.组织制定压力容器应急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8.按照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9.按照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10.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义务;

11.发现压力容器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压力容器,并且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12.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13.纠正和制止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的违章行为。

安全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压力容器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4.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5.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单位有关部门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参加压力容器事故救援 第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在采购压力容器时,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条件,其所采购的压力容器应当是具有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并且按照规定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资料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的高耗能压力容器能效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

第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和维修,并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安装(主要指氧舱)改造与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1.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3.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4.压力容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运行记录规定;

6.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年度检查和隐患治理规定;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检和实施规定; 8.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规定;

9.压力容器设计、采购、验收、安装、改造、使用、维修、报废等管理规定; 10.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11.贯彻执行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并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超高压容器的; 2.使用医用氧舱的;

3.使用易爆介质、毒性程度为高度危害及其以上介质、液化气体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

4.使用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105MPa·L的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达到5台以上(含5台)的;

6.使用100台以上(含100台)压力容器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制定应急预案,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1.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并且设备数量合计在5台以下的;

2.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第十五条 使用10台以下第Ⅰ、Ⅱ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可以聘用具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安全管理,但是压力容器安全使

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使用单位,其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适时演练并且记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八条 压力容器定期安全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当年度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4.压力容器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5.压力容器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记录; 6.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 7.安全附件校验(检定)、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意见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时,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标志粘贴在《使用登记证》上,并且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压力容器。

第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过量充装、错装的;

7.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9.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10.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的; 11.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发生压力容器事故,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协助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改造、维修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不得改作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如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管束式集装箱),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2.在规定区域内使用,并且有专人操作;

3.制定专门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

第二十五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本体改作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技术文件; 2.由具有改造后压力容器相应许可级别的制造单位按照设计确定的改造要求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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