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气瓶使用前检查 使用气瓶前应认真进行检查: 1.所选用的气瓶漆色、字样与所充装的气体应符合规定;
2.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完好,瓶阀应有保护装置(如:气瓶配戴瓶帽等),气瓶上应配戴两个防震圈;
3.气瓶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应符合检验期限; 4.瓶体经外观检查无缺陷,能够保证安全使用; 第七条 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定:
1.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使用气瓶前,使用人需向气瓶管理负责人说明使用用途、地点及时间,在得到许可,并且双方签字登记后方可使用;
3.禁止对气瓶敲击、碰撞,阀门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
4.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的进行,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5.气瓶防回火装置、减压器、压力表、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皮管应用夹头紧固,不漏气,检验是否漏气,要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
6.氧气瓶、乙炔瓶及其减压器等,禁止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严禁穿戴有油污的工作服和手套,使用中的乙炔瓶不准倒放;
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晒;
8.氧气瓶与乙炔瓶存放距离不得小于2米,使用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必须大于10米;
9.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10.气瓶和电焊在同一地点使用时,瓶底应垫绝缘物,以防气瓶带电; 11.在密闭和狭小的空间进行作业时,要保证有良好的通风; 12.各类气瓶的减压器不准互相代用,并确保不漏气; 13.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子电焊引弧; 14.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15.工作完毕,应将气瓶阀关好,拧上安全罩,检查操作场地,确认无着火
危险后,方准离开。
16.气瓶使用结束后必须及时归还到气瓶存放指定地点,并到气瓶管理负责人处登记,气瓶管理负责人需对归还气瓶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正常安全。
17.气瓶管理负责人需保管好《气瓶使用登记表》,并将使用记录存档; 第八条 气瓶事故发生爆炸,或因气瓶事故引起着火、中毒事故时,应及时上报。
第三节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一 管道安装
根据TSG D000-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元件的供货批量,提供盖有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实行监督检验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证书。
管道组成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一般包括产品名称、编号、规格型号、执行标准等(具体格式见附件B)。质量证明书除包括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外,一般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材料化学成分;
2.材料以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 3.热处理状态; 4.无损检测结果;
5.耐压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或者合同有规定的);
6.型式试验结果(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 7.产品标准或者合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8.外协的半成品或者成品的质量证明。
管道支承件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产品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及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人员和质量保证工程师签章。 第五十七条 管道安装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装许可,安装单位应当对管
道的安装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管道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向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无损检测机构不隶属于安装单位,并且不是由安装单位直接委托的,也应当在检测前,书面告知管道安装工程所在地的使用登记机关,并且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验。
第五十九条 管道安装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编制管道安装的工艺文件,如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经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管道安装工作。管道的安装质量应当符合GB/T20801以及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十条 监督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管道安装完工后,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和报告,作为管道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使用登记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管道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及其无损检测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中的管道安装及其检测资料单独组卷,向管道使用单位(或者其委托方技术负责人)提交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并且由管道使用单位在管道使用寿命期内保存。
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和格式参照附件D;
2.管道安装竣工图,至少包括管道轴测图、设计修改文件和材料代用单等; 3.管道轴测图上标明管道受压元件的材质和规格、焊缝位置、焊缝编号(区别现场固定焊的焊缝和预制焊缝)、焊工代号、无损检测方法、局部或者抽样无损检测焊缝的位置、焊缝补焊位置、热处理焊缝位置等,并且能够清楚地反映和追溯管道组成件和支承
4.管道元件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者复验、试验报告(由使用单位或其委托方采购的管道元件除外);
5.管道施工检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检验和试验报告; 提交安装质量证明
文件时,同时还需要提交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二 管道使用管理
根据TSG D000-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
第九十六条 管道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管道的安全工作,保证管道的安全使用,对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及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资源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安全检查、操作、维护保养和一般改造、维修工作。
第九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压力管道。管道操作工况超过设计条件时,应当符合GB/T20801关于允许超压的规定。新压力管道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是否具有本规程要求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
第九十八条 使用单位的管理层应当配备一名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管道数量较多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在使用管道的车间(分厂)、装置均应当有管道的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管道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经过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且妥善保管。菅道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包括平面布置图、轴测图等图纸)、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
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管道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一百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管道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立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管道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安全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 2.管道元件订购、进厂验收和使用的管理; 3.管道安装、试运行以及竣工验收的管理;
4.管道运行中的日常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的管理;
5.管道的检验(包括制订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组织实施的方法、在线检验的组织方法)、修理、改造和报废的管理;
6.向负责管道使用登记的登记机关报送年度定期检验计划以及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处理;
7.抢救、报告、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8.检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9.管道技术档案的管理;
10.管道使用登记、使用登记变更的管理。
第一百零一条 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管道的安全操作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管道操作工艺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管道操作方法,包括开、停车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3.管道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零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操作人员进行管道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管道安全作业知识。
管道操作人员应当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管道的操作工作。管道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压力管道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一百零三条 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