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土地复垦
规划期内,鸿山街道将对废弃工矿等用地进行复垦。通过采用“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技术,保障复垦耕地质量。规划2006-2020年,土地复垦补充耕地10.00公顷,主要分布在荡东村、建新村等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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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土地利用分区
第二十三条 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
鸿山街道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分布在环鸿东路以东的吴文化博览园等地区,面积1227.14公顷,占街道土地总面积的20.99%。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的土地主要为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可通过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途径调整为耕地或基本农田。
(3)不得破坏、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不得在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4)已列入项目清单的省级以下独立选址、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符合要求的项目,若选址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不突破区域预留耕地规模的,按占用一般耕地报批。
(5)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一般耕地在未被建设占用之前,应遵循基本农田管制和建设政策进行管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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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农地区
鸿山街道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鸿山街道的北部和南部地区,面积1294.48公顷,占街道土地总面积的22.15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城镇绿化隔离带等用地。一般农地区的管制规则如下:
(1)鼓励通过土地整治等途径,将一般农地区内的适宜耕作的非耕地转变为耕地。
(2)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3)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区内进行非农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区
鸿山街道城镇建设用地区包括现有的和规划的城市和建制镇建设用地、工业园区等,面积1477.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3%。城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使用时需符合经批准的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之内。
(2)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盘活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
(3)城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区内耕地批准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前,应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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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利用、严禁抛荒。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严禁建设占用永久性绿地、重要生态用地。加强生态林地保护,紧抓城镇绿地建设,不断改善生态环境。
4.村镇建设用地区
鸿山街道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村庄人口聚居需要划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范围,面积480.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村镇建设用地区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中心村、基层村建设,且需符合经批准的城镇、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在上级下达的用地指标之内。
(2)各项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空闲地,盘活存量土地;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优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3)村镇建设用地区内的土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应该按原用途使用。区内耕地批准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前,应加强保护、有效利用、严禁抛荒。
(4)积极开展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向城镇、中心村集中。
4.风景旅游用地区
鸿山街道风景旅游用地区包括风景游赏用地、游览设施用地及相关配套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北部鸿山林场地区,面积689.03公顷,占街道土地总面积的11.79 %。风景旅游用地区用途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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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 (2)保护区内自然和人文景观,允许在该区域内建设适量的与保护区内自然和人文景观有关的配套基础设施。
(3)区内影响景观保护和游览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规划期内无法调整的,应保持用地现状,不得以改建、扩建为由扩大用地范围。
(4)禁止在风景旅游用地区内开展与保护无关的建设,不得在保护区内取土、修墓、乱砍滥伐、倾倒废物污水等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
(5)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区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6)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建设活动。
5.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鸿山街道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主要分布在南部望虞河及两侧区域,面积95.02公顷,占街道土地总面积的1.63%。包括主要河湖及其蓄滞洪区、重要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特殊控制的区域。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用途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 (2)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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