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审核事项说明
(参考文本)
一、企业主要的会计政策及税收政策 1、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记账本位币
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3、记账基础
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4、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的规定核算。 5、短期投资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核算。
6、金融资产的核算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23号的规定核算。
7、坏账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22号的规定核算。
8、存货核算方法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核算;
(2)存货以实际成本/计划成本/零售价格法计价,发出存货采
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
(3)存货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定期盘存制;
(4)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采用五五摊销法/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5)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核算。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核算。(2)存货以实际成本/计划成本/零售价格法计价,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核算。(3)存货的盘存制度:本单位盘点采用永续盘存制/定期盘存制。(4)低值易耗品、包装物领用时采用五五摊销法/领用时一次摊销法/分期摊销法计入当期成本、费用。(5)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的规定核算。)
9、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2号的规定核算。
10、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核算。
11、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核算;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
工作量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X%)确定折旧率,按《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核算。(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 工作量法计算,按固定资产类别、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率(原值的X%)确定折旧率,按《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的规定计提折旧。(3)固定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处理。)
12、生物资产的核算方法(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规定核算。 13、无形资产的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的规定核算。无形资产的减值,按照《企业
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的
规定处理。
14、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1)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的规定核算和摊销,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年限平均摊销。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按以下内容反映:(1)经营租赁资产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的规定核算和摊销。
15、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7号的规定核算。
16、债务重组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规定核算。 17、非货币性交易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的规定核
算。
18、收入确认原则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至九十八条的规定核算,或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的规定核算。
19、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核算,或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规定核算。
20、企业执行的基本税收政策:如主要税种、税率、征收方式、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二、纳税调整后所得额的审核
在纳税调整时,必须注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依据。
贵公司账面利润总额为XXXXXXXX元。根据税法规定,核实本纳税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减少额XXXXXXXX元,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XXXXXXXX元,纳税调整后所得额XXXXXXXX元。明细事项如下:
1、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的审核 1.1. 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审核 (1)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列示视同销售经济业务的内容及金额,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等,同时应披露视同销售采用的方法:如同类交易价格、成本加成等),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处理,确认视同销售收入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附表三第2行)
(2)接受捐赠收入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核算的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收入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附表三第3行) (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审核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销售折扣和折让账载金额 XXXXXXXX元,按照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XXXXXXXX元,纳税调整增加经审核确认为XXXXXXXX元。(附表三第4行)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的审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列示)
贵公司本纳税年度发生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销售收入账载金额XXXXXXXX元,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