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矿井防突措施计划(2)

2019-03-28 15:29

(1)负责综合平衡采掘施工与防突措施施工的关系,检查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负责防突区域采掘工作面的电话安装、维护;

(2)参与年、季、月度防突计划的编制及防突措施的会审和现场执行情况的检查;

(3)负责将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关于防治突出工作的通知或决定及时、准确传达到位。并掌握、收集有关施工单位执行通知(决定)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反馈通知(决定)执行情况; (4)深入现场了解采掘生产进度、规程措施执行情况;

(5)井下出现险情或突出事故必须按事故救援预案的处理程序及时通知有关领导和业务部门进行抢险救灾。 7、安全科:

(1)负责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行使全面监督权,参与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 (2)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的实施;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4)对防治突出工作中存在的隐患,要求限期整改;

(5)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在突出头面每班固定安排一名责任心强,业务技术素质较高的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整个生产过程防突措施执行情况。发现瓦斯变化、响煤炮等明显征兆,会同瓦检员立即将人员全部撤离至安全地点;

(6)负责落实采掘头面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格掌握施工进度,确保措施孔的超前距。

(7)负责对井下工作人员进行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培训时间、计划由教育科制定,但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新工人下井要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全员进行防突知识考试。 8、抽放队:

(1)负责矿井瓦斯抽放;矿井瓦斯抽放以及瓦斯利用系统设计,抽放泵、抽放管道的选型、安装;瓦斯抽放方式、抽放钻孔的设计、施工以及竣工验收,负责将钻孔的实际方位、倾角、见煤(岩)深度等资料及时填表并作实钻图。同时将钻孔资料送地测部门;

(2)负责做好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与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的衔接管理,当区域性措施控制的范围与生产实际不吻合,必须采取补充措施;若条件不具备,应及时将实际控制范围的有关图件资料送交防突机构,由防突机构采取针对性的局部防突措施;

(3)负责防突设计、安全措施的编制、会审和报批工作;参与突出事故的调查分析。 9、施工单位:

(1)突出煤层的采掘必须按照防突管理有关规定、防治突出措施及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单的要求组织生产,并协调好生产与防治突出措施的关系,做到安全生产;

(2)负责联系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效果检验)的时间;

(3)负责施工防突措施,并组织人员按照防治突出措施的要求施工; (4)负责提供实施防治突出措施所需的时间、空间、人员及材料设备等,做好综合保护器,电煤钻等机电设备的安设和维护工作; (5)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人员贯彻防突管理规定、措施等,加强防突基本知识教育,熟悉突出预兆。施工中认真观察突出预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突出头面的值班队长、班长必须每班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煤层软分层、地质构造、瓦斯涌出等变化情况及措施孔超前距等; (7)负责对所管辖区域内的防突仪器、仪表、工具、材料等物品的现场保管;

(8)负责收集突出前工作面现场作业情况,煤(岩)赋存状况等资料,待突出物清理完一周内将分析总结材料报防突科;

(9)防突采掘工作面队跟班工长、班组长、队长或技术人员负责观察施工中工作面的瓦斯涌出、断层(煤层)倾角、煤层厚度及软分层厚度变化、矿压变化及其他突出预兆,每班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并交接班。发现异常应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0)工人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凡发现突出预兆,必须立即撤出人员至安全地点,并向值班队领导或矿调度室汇报;主管技术员负责现对所有干部工人进行防突常识培训,每周不少于2小时。 10、物管科:必须保质保量及时提供防治突出所需的材料、仪器、仪表等。

11、财务科:必须把年、季、月度防突计划所需的费用纳入计划。

12、人力资源部:把年、季、月度防突计划所需的人力纳入计划。 三、2012年度生产地区计划及防突区域划分: 2012年度生产地区计划。 四、矿井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本矿井未作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根据2007年10月17日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威宁县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区与突出危险矿区,本矿井按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进行设计。 (二)区域防突措施计划

1101工作面、1101回风巷、1102运输巷 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程序及要求

1、突出煤层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新水平、新采区开拓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

2、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准备过程中的所有揭煤作业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3、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4、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

5、预抽煤巷掘进和回采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边界不得小于20m; 6、抽放队负责抽放管路的辅设和计量装置的安装以及封孔带抽。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

7、封孔带抽后,抽放队必须安排观测工观测该掘进面正前抽放数据,并制表报通防科。抽放结束后,抽放队将抽放数据汇总后报通防科,以便分析抽放效果。抽放队加强抽放管路维护,管路漏气必须及时处理。每天至少安排一人巡查抽放管路,并保证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低于13Kpa。

8、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界不得小于20m。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采用瓦斯含量(W)或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的临界值,是根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确定。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单项临界指标值

瓦斯含量W(m3/t) 煤层瓦斯压力P(MPa) 区域类别 <8 <0.74 无突出危险区 >8 >0.74 突出危险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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