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加财政专项资金,记录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停止其5年内申报市级(含)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杭州市科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凡与本办法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管理办法
杭科计〔2015〕119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轻、担保难等融资问题,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按照《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等法律法规和银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业务,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杭州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金”资金(以下简称“助保金”),按“助保金”资金放大一定倍数额度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贷款。
第二条 市科委委托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为“助保贷”业务的管理机构,行使“助保金”的日常管理,负责与合作金融机构的对接和签约工作。管理机构由市科委负责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上年度营业收入不高于3000万元,并由市及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微(雏鹰计划、青蓝计划)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定期由杭州科技信息门户网等公开发布,纳入科技型小微企业助保贷名录库(以下简称“企业名录库”)。
二、“助保金”资金组成
第四条 “助保金”的资金由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获贷企业缴纳的企业助保金共同组成。
政府出资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出资人民币1000 万元整,视后期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企业助保金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对纳入助保金的授信企业,根据实际贷款额度按2%的比例计算缴纳企业助保金,由管理机构依据贷款期限在承保时一次收取,直接缴入企业助保金帐户。
2、企业助保金账户产生的利息; 3、其他资金来源。
三、助保贷业务合作方
第六条 凡在杭州市设立支行及以上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均可申请成为助保金合作方。具体向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科委审核后确定。
四、助保贷对象和额度
第七条 申请“助保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企业名录库”内企业;
2、符合《贷款通则》和合作银行授信管理的基本要求; 3、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5%;
4、除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增信外,贷款企业提供覆盖不低于贷款额度40%的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可执行的连带责任。
5、企业无工商、税务、征信等不良信用记录,成长性良好。
第八条 助保贷业务采用小微企业银行信贷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授信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中成立2年(含)以下的初创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不超过100万元;采用一般授信业务流程办理的客户,单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的优惠定价,最高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
五、“助保金”运作流程
第九条 由管理机构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和“企业助保金”账户;开设账户的性质分别为“专户”和“保证金账户”,用于存储各方相关资金。
第十条 “企业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后,由合作银行启动贷款相关手续,尽职调查审批,确定授信企业的贷款额度。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2%的企业助保金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备案及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共同负责对贷款企业的日常贷(保)后管理,加强信贷资金流向、使用的跟踪和监督,确保信贷资金用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合作金融机构于每月15日前向管理机构报送由助保金池担保的贷款月报表。合作金融机构和管理机构互通信息,一旦授信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由双方及时商量对策,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除规定用途外,在合作期间不得随意动用,到期清算。
第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对“助保贷”业务实行“绿色通道”,安排专项额度、专业审查、专职审批、专岗放款。同时,对诚信好、成长性优良的企业,给予更大的金融支持。
六、助保贷风险控制及处置
第十四条 合作金融机构设定的“助保贷”贷款投放总量为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放大10倍;如双方合作良好,第二年起放大15倍。
第十五条 市科委每年三季度末将根据助保金运行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助保金资金需求,经市财政局审定后在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贷款到期前,贷款企业发生危及合作银行债权情形的,经合作银行认定贷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合作银行贷款的,或企业贷款发生逾期即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由企业助保金先行垫偿,若企业助保金余额不足,不足部分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与合作银行按1:1比例暂扣,代偿以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专户中最高余额为限。
第十七条 由合作银行向借款企业进行追索及执行担保,管理机构为合作银行进行债务追偿提供必要的帮助。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
抵扣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同比例先偿还合作银行债权和政府风险补偿金的损失,剩余部分再补回企业助保金的损失。
第十八条 实施助保金池代偿以企业助保金账户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账户中的最高资金余额为限承担代偿义务。
七、助保金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单个“助保金”运行期限暂定三年,三年期满,所有助保金池内企业贷款到期后对池内的“助保金”进行清算,结余部分退还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当代偿实际损失金额达到风险铺底资金的20%(含)时,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本项合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由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另行协商。本办法施行时间为2015年9月15日,有效期为三年。
关于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杭科计〔2015〕236号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一)总体思路。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强化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按照“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的改革要求,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体制机制,以加快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任务,构建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着力释放科技创新活力,形成科技与金融创新协同效应,吸引市内外、省内外以及国内外的资金、技术和人才等要素向我市科技企业集聚,大力发展信息经济和智慧经济,实现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推进我市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二)目标要求。
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金融试点城市建设,建立健全以市场为导向、产业为支撑、政产学研金紧密合作
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和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工作机制,科技金融服务业规模不断发展壮大,科技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和杭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挂牌数量大幅增长,科技贷款余额、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明显提高,科技金融创新水平和服务能力跻身全国前列,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
(三)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
在引导基金中设立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专业基金,按一定比例参股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社会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和种子基金,以市场化方式实现滚动发展,为在孵企业、创客和孵化的人才项目等提供融资渠道。各区、(县市)应逐步设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采取市、区(县市)联动方式,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成立专业天使投资基金,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注册期在三年以内)发展。进一步支持民间资本开展专业天使投资,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企业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给予支持。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采用股权众筹的方式投资初创期科技企业。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各区县市) (四)营造创业创新的发展环境。
鼓励支持众创空间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众创空间内的企业(项目)获得融资或被非控股母公司收购的,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不超过企业(项目)前两轮融资(天使轮和A轮)总额的2%进行资助(具体比例根据申报资助总额和财政预算确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牵头市科委,配合市财政局)
(五)建立科技企业引入投资激励机制。
建立财政科技经费与创业投资协同支持科技企业的机制,实行科技金融创投联动补助,鼓励初创期科技企业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对初创期科技企业完成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或众筹平台股权投资机构超过300万元(含)以上,且有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投资期和贷款期均超过12个月以上,给予被投初创期科技企业所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