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科技政策汇编(2016年)(7)

2019-03-28 15:40

(牵头市金融办,配合市经信委、财政局、各区县市) 七、保障和监督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将科技金融工作纳入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研究需协调和推进的重大事项。市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的日常管理工作。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分行,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部门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推进我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体系建设。各区、县级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地区贯彻实施意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方案和保障资金。

(二十五)做好督查指导。

市科委、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科技、金融与产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督办指导,实行目标管理,并纳入各区(县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的考核内容,开展定期督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二十六)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十七)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杭科计〔2015〕239号

第一条 为做好杭州市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工作,规范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程序,根据《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以及对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指导、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技进步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委会”),市奖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委、科委、建委、农办、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卫生局、环保局、农业局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奖委会下设市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市奖励办设在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市奖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设突出贡献奖和一、二、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突出贡献奖不超过一项,一等奖不超过五项,二等奖不超过十五项,三等奖不超过六十项。以上各类奖项可以缺项。

突出贡献奖从一等奖的候选项目中产生,鼓励对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项目。市政府对获奖项目给予奖励,突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每项奖励15万元,二等奖每项奖励10万元,三等奖每项奖励3万元。

第五条 市科技进步奖每个项目的获奖单位数和获奖人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项目的获奖单位不超过9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13人;二等奖项目的获奖单位不超过6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9人;三等奖项目的获奖单位不超过5个,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7人。项目完成人员应是项目组织实施和成果完成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科技人员。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党委、政府部门不得作为市科技进步奖的候

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推荐为市科技进步奖候选人。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项目每年征集一次,征集时间按通知要求,申请的项目应由推荐单位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含电子文本)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的完整、真实、可靠。市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通过审核的项目应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

第八条 公示期间对受理的项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奖励办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

第九条 市奖励办接到书面异议材料后,责成推荐单位进行核查,推荐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办。由市奖励办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条 凡项目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等方面有异议的,在异议解决前不得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在获得许可证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不得参加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一条 杭州市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含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为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成果,可由市内协同完成单位负责申报市科技进步奖。

第十二条 市科技进步奖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水平的,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很大影响的成果。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

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成果。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二)发展研究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权,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水平的,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学科或分支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成果。

三等奖: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经实施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

(三)技术开发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经济效益显著,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用显著。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且已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明显,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或者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显著,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重大。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得到普遍应用,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明显,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意义较大。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得到应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意义。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或者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显著,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或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对推动科技发展作用明显,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或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较大,对推动科技发展有较大作用,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战略意义。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在理论上有重大创新,方法上有重大突破,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重大作用,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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