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奖:在理论上有较大创新,方法上有较大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较大作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在理论上有创新,方法上有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对决策管理已产生作用,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以上在基础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等方面在技术创新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在一等奖中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第十三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程序
(一)分组: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分组原则上按照杭州市重点产业划分行业组。行业评审组由市奖励办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专家组成,负责对行业组的项目进行初评。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成员6~12人,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二)初评:行业评审组以会议集中评审或网络评审形式进行初评。各项目去除最高分和最低分后,按平均分产生行业组初评排序。
(三)推荐:市奖励办根据专家初评结果,提出拟奖项目及奖励等级。行业组排名前10%的项目,推荐为一等奖候选项目进入答辩,原则上每组不超过叁项。
(四)答辩: 组织行业专家组对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答辩和评议,并用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位专家根据一等奖评审标准独立打分。出席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的项目,其得票前列的作为一等奖建议项目;如第一次投票结果不足一等奖项目数时,可对落选项目重新投票一次;出现并列项目时,对并列项目重新投票,得票最高的项目作为一等奖建议项目。其余落选项目为二、三等奖建议项目。
(五)公示:经过行业专家评审通过的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及其候选人的主要情况以及授奖等级建议,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面向公众的媒体上公示。单位和个人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对公示的项目成果和候选人主要情况有异议并向市奖励办书面提出的,市奖励办公示期满30日内予以核实,30日内由于情况特别复杂无法核实的,不进入下一个程序,如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应重新推荐。
(六)审定:召开市奖委会会议,市奖委会对市奖励办组织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以及拟奖项目和等级的建议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定意见。
第十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奖项目及授奖等级经市奖委会审定,报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授奖证书、颁发奖金,奖金列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并从市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奖励荣誉归获奖单位和个人,所得奖金额的70%以上应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完成单位,奖金由各完成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六条 经评审未获奖的项目,次年可重新申报推荐,同一项目最多可申报两次。已获奖项目在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县(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可参照执行。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创业导师行动的若干指导意见
(试行)
杭科高〔2008〕11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打造“天堂硅谷”、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决定》(市委[2006]11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快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推进“创业导师+专业孵化+创业投资”的孵育模式,提升孵化器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决定开展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为更好地推进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 创业导师行动的宗旨是,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打造“天堂硅谷”、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着眼于全市孵化器在孵企业的创业成长需求,整合杭州市及省内外创新创业资源,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工作载体,聚集形成一个创业辅导团队,传播创业创新精神和创业知识技能,悉心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企业家,提升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 创业导师行动坚持“政府引导,孵化器为主体”的原则,重点建设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创业联络员三支创业辅导队伍。
三、 创业联络员,是指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聘请的、为孵化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联络、协调、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创业联络员来源于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人员。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聘请多个创业联络员,采取一对多的方式,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大多数或全部孵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 创业辅导员,是指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聘请的,为孵化企业在经营、管理、融资、发展等方面提供咨询、辅导的专业人员。创业辅导员来源于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也可以聘请孵化毕业企业的企业家和投资专家等担任。创业辅导员采取一对一、一对二的辅导方式。
五、 创业导师,是指认同创业精神及创业者价值,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的高端专业人士。创业导师以一对一或一对二的辅导方式,通过帮助孵化企业提高对商业机会的识别与判断能力以及对风险的抵御能力,促进孵化企业的快速成长。
1、 创业导师应当是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志愿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致力于帮助杭州市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 创业导师应具备的条件:熟悉企业管理和市场运作,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准确的预判;经历创业过程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3、 创业导师的主要职责:辅导创业者,保持与创业者的沟通交流;主动了解所辅导创业者的个人及企业发展情况,并针对其困惑和问题给予指导;与科技企业孵化器沟通进展状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由科技企业孵化器组织的创业辅导活动;对有成功预期的项目和企业,积极向创业投资机构推荐。
4、 创业导师的主要来源:成功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投资、法律、金融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以及大学、科研院所有丰富经验的实践工作者和研究者。
六、 被辅导的创业者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
2、所办企业在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注册;
3、创业者本人有很好的发展潜力;
4、有意愿与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就创业与管理问题进行深入交流和对话,而非寻求单纯的业务帮助;
5、创业者认同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理念,并乐于投入时间与精力;
6、创业者所领导的企业处于企业初创期和良好成长阶段。 七、 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和创业联络员的聘任:
1、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自行聘任创业联络员和创业辅导员。创业辅导员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聘用证书,报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备案,聘期一般为2-3年。
2、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推荐创业导师候选人名单,由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报市科技局审核确定。创业导师由杭州市科技局统一颁发聘用证书,聘期一般为2-3年。
八、 被辅导的创业者由各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条件进行遴选,并向创业导师和创业辅导员推荐,通过双向选择确定对应的辅导关系。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被辅导的创业者、科技企业孵化器三方签订创业辅导协议。创业辅导协议副本送交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备案。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同被辅导的创业者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工作由创业联络员或科技企业孵化器负责。
九、鼓励创业导师、创业辅导员在开展一对一、一对二服务的基础上,参与创业论坛、创业沙龙、创业诊断及创业导师接待日等针对不同层次需要的创业辅导活动。
十、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先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若干家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完成后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推广。
十一、对创业导师行动的实施和有关活动的开展,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孵化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和工作保障。
十二、杭州市科技局将创业导师行动的开展情况纳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年度考核体系之中,对考核优秀的孵化器按杭政办[2006]26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十三、对创业导师及创业辅导员所辅导的企业,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和孵化器应优先向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风投公司和有关融资担保机构推荐。
十四、对所辅导企业成长较快、辅导成效突出的创业导师及创业辅导员,各孵化器应制定适当的激励措施。
十五、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协助开展创业导师的聘请和创业导师、辅导企业间的双向选择工作,负责对各孵化器聘请的创业辅导员进行备案,受委托开展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十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由杭州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考核与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找不到文件
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操作细则(试行)
杭技认企〔2009〕1号 找不到文件
杭州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杭科高〔201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