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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围檀纵向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段在离支点L/3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单面焊焊接接头连接区长度10d,焊接接头连接区长度35d,同一连接区段纵向受拉钢筋接头数量不大于50%。
6.2.6型钢水泥土搅拌墙围护体系的围檩应完整、封闭,并与支撑体系连成整体。混凝土围檩在转角处应按刚节点进行处理。钢围檩的拼接方式应由设计计算确定,现场拼接点宜设在围檩计算跨度的三分点处;钢围檩在转角处的连接应通过构造措施确保围檩体系的整体性。
6.2.7钢围檩或混凝土围檩应采用托架(或牛腿)和吊筋与内插型钢连接,水泥土搅拌墙与钢围檩之间的空隙应用高标号细石混凝土填实。
6.2.8当钢支撑与钢围檩斜交时,应在围檩上设置钢牛腿确保传力可靠。
6.2.9对于土方开挖时围檩体系尚不能形成整体、封闭的情况,应对水平斜撑沿围檩纵向传递的水平力进行验算,并应在围檩和型钢间设置由计算确定的剪力传递构件。
6.2.10在型钢水泥土搅拌墙中搅拌桩桩径变化处或型钢插入密度变化处,搅拌桩桩径较大区段或型钢插入密度较大区段宜作适当延伸过渡。
6.3施工要求 6.3.1一般规定
6.3.1.1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前应掌握施工区域的地质资料、查明不良地质现象及地下障碍物,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6.3.1.2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施工必须制订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相关技术工种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应对施工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与质量交底工作。
6.3.2施工设备
6.3.2.1搅拌桩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与成桩深度选用不同形式或不同功率的双轴搅拌机,与其配套的桩架性能参数必须与双轴搅拌机的成桩深度和提升力要求相匹配。
6.3.2.2由双轴搅拌机与桩架组成的双轴搅拌桩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具有搅拌轴驱动电机的工作电流显示。 ②具有桩架立柱垂直度调整功能。 ③具有主卷插机无级调速功能。
④主卷扬机采用电机驱动的应有电机工作电流显示,主卷扬机采用液压驱动的应有油压显示,或具有钢丝绳的工作拉力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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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桩架立柱下部装有搅拌轴的定位导向装置。
6.3.2.3注浆泵的工作流量应可调节。用于贯入送浆工艺的注浆泵,其额定工作压力宜大于2.0MPa。
6.3.3施工准备
6.3.3.1施工现场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清除施工区域的表层硬物和地下障碍物,遇明浜(塘)及低洼地时应抽水和清淤,回填粘性土并分层夯实。路基承载能力应满足重型桩机和吊车平稳行走移动的要求。位于围护区域的清淤清障处理深度超过2.5m时,应采取相应的施工措施,确保清淤清障阶段周边环境的安全。基坑开挖前应对坑外20m范围内的建筑物和管线作全面、深入的调查、取证,保留初始记录,对侵入场地的管线应结合管线应结合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围护施工前进行搬迁处理。
6.3.3.2应按照搅拌桩桩位平面布置图,确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及配套机械、水泥等材料的放置位置。
6.3.3.3测量放样定线后应做好测量技术复核工作,并经监理复核验收签证。 6.3.3.4应根据基坑围护内边控制线开挖导向沟,井在沟槽边设置搅拌桩定位型钢,标出搅拌桩位置和型钢插入位置。
6.3.3.5双轴搅拌机与桩架进场组装并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就位。
6.3.3.6搭建拌浆设施和散装水泥筒装,供浆系统相应设备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就位。 6.3.3.7应根据内插型钢的规格尺寸,制作相应的型钢定位导向架和防止下沉的悬挂构件。
6.3.3.8型钢接头焊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型钢有回收要求时,其接头形式与焊接质量还应满足型钢起拔要求;同时应按照产品操作规程在内插型钢表面涂抹减摩剂。
6.3.3.9 施工顺序:搅拌桩→内插型钢、立桩→坑内加固→降水→支撑→土方开挖。 6.3.4水泥土搅拌桩施工
6.3.4.1水泥浆水灰比0.5~0.6,制备好的浆液不得离析,泵送必须连续。
6.3.4.2搅拌桩桩位偏差不超过50mm,桩身垂直度误差不超过1/150,桩顶标高不超过+100~-50mm,桩底标高不超过+100~-100mm。
6.3.4.3双轴搅拌机搅拌下沉速度0.5m/min与搅拌提升速度应控制在范围内,并保持匀速下沉与匀速提升。搅拌提升时不应使孔内产生负压造成周边地基沉降,具体选用的速度值应根据成桩工艺、水泥浆液配合比、注浆泵的工作流量计算确定,搅拌次数或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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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时间应确保水泥土搅拌桩成桩质量。
6.3.4.4浆液泵送流量应与双轴搅拌机的喷浆搅拌下沉速度或提升速度相匹配,确保搅拌桩中水泥掺量的均匀性。
6.3.4.5应严格按水泥浆液的设计配比与搅拌机操作规定拌制水泥浆液,并通过滤网倒入具有搅拌装置的贮浆桶或贮浆池中,以防浆液离析。
6.3.4.6因故搁置超过2h以上的拌制浆液,应降低标号使用。
6.3.4.7施工时如因故停浆,应在恢复压浆前将双轴搅拌机提升或下沉0.5m再注浆搅拌施工,以保证搅拌桩的连续性。
6.3.4.8 桩与桩的搭接时间不宜大于16h,若因故超时,搭接施工中必须放慢搅拌速度保证搭接质量。若因时间过长无法搭接或搭接不良,应作为冷缝记录在案,并经监理和设计单位认可后,采取在搭接处补做搅拌桩或旋喷装等技术措施,确保搅拌桩的施工质量。
6.3.4.9搅拌桩施工中产生的涌土必须用挖机及时清理。每日完工后,应向贮浆池中放入清水,开启注浆泵,清洗全部管路中残存的水泥浆液。
6.3.4.10内插钢管、钢筋、型钢须在水泥土搅拌桩成桩1h内完成,并采取可靠的定位措施。
6.3.4.11搅拌桩施工期间应严格进行每项工序的质量管理,每根桩都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应有专人记录搅拌桩钻头每米下沉或提升的时间。
6.3.4.12基坑开挖前宜对搅拌桩强度进行钻芯取样检测,取样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少于3根,钻孔取芯完成后空隙应及时注浆填充。
6.3.5型钢的插入和回收
6.3.5.1型钢的插入宜在搅拌桩施工结束后30min内进行,插入前必须检查其直线度、接头焊缝质量并确保满足设计要求。
6.3.5.2型钢的插入必须采用牢固的定位导向架,并用两台经纬仪双向校核型钢插入时的垂直度,型钢插入到位后用悬挂构件控制型钢顶标高,并应将已插好的型钢连接起来,防止在施工下一组搅拌桩时,造成已插好的型钢移位。
6.3.5.3型钢插入宜依靠自重插入,也可借助带有液压钳的振动锤等辅助手段下沉到位,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井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若采用振动锤下沉工艺时不得影响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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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4型钢回收应在主体地下结构施工完成、地下室外墙与搅拌墙之间回填密实后方可进行。在拆除支撑和围檩时,应将型钢表面留有的围檀限位或支撑抗滑构件、电焊等清除干净,并涂抹型钢起拔减摩剂。型钢起拔宜采用专用液压起拔机。
6.3.5.5型钢拔除回收时,应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对型钢拔出后形成的空隙注浆充填。 6.4基坑支护结构的变形监测
6.4.1监测目的:在基坑开挖的施工过程中,基坑内外的土体将由原来的静止土压力状态向被动和主动土压力状态转变,应力状态的改变引起土体的变形,即使采取了支护措施,一定数量的变形总是难以避免的。这些变形包括:基坑坑内土体的隆起;基坑支护结构以及周围土体的沉降和侧向位移。无论那种位移的量超出了某个容许的范围,都将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结构与管线造成危害。因此,在基坑施工过程中,只有对基坑支护结构、基坑周围的土体和相邻建筑物进行综合、系统的监测,才能对工程情况有全面的了解,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对基坑施工过程进行监测的目的如下:
①根据现场监测数据与设计值(或预测值)进行比较,如超过某个限值,就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支护结构破坏和环境事故的发生。保证支护结构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②验证支护结构设计,指导基坑开挖和支护结构的施工。 ③总结工程经验,为完善设计分析提供依据。
6.4.2监测内容:基坑监测工作分3部分,即支护桩部分包括:桩顶水平位移、桩身测斜(桩身不同标高处的水平位移)、桩外侧土压力;支撑结构部分包括:支撑梁的水平和竖向位移;还有基坑周围建筑物和道路变形的监测。
6.4.2.1支护体系监测点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支护体系的类型、形状、位置以及分段开挖的长度、宽度和基坑施工进度等因素。监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各类支护结构体系受力和变形的变化趋势。
6.4.2.2基坑支护结构侧边中部、阳角处、支护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处宜布置监测点,周边有重点监护对象处应加密监测点。
6.4.2.3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上。
6.4.2.4当基坑设计与施工对监测点布置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 6.4.2.5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和垂直位移监测点应为共用点,并布置在压顶上,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关键部位宜适当加密,且每侧边监测点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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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宜布置在两根支撑的中间部位。
③宜布置在支护结构侧向变形(测斜)监测点处。 6.4.3监测要求与仪器的选择
6.4.3.1巡视检查,应注意基坑周围地面及建(构)筑物墙面裂缝、倾斜等变化,同时了解施工工况、坑边荷载的变化、支护体系的防渗以及支护结构施工质量等问题,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减少工程事故。
6.4.3.2水平位移监测网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并进行一次布网(有条件可以与上海平面坐标系统联测)。
6.4.3.3水平位移测量基准点应埋设在变形区外,数量不应少于3点。宜建造具有强制对中的观测墩,或利用已有稳定的施工控制点,采用精密的光学对中装置(对中误差小于0.5mm)。基准点的埋设形式,按有关测绘规范、规程执行。
6.4.3.4基坑的水平位移、竖向变形的观测为精度要求较高的测量内容,在本工程中,我公司拟采用瑞士产测量仪器完成测量任务,采用徕卡TC702型全站仪进行水平位移观测(测量精度为2\以内),采用徕卡SPRINTER 100型电子水准进行竖向变形观测(测量精度为小于1mm)。同时采用JC4-10型读数显微镜对可能产生的结构裂缝宽度进行观测(测量精度为0.02mm)。
6.5质量检查与验收 4.5.1一般规定
6.5.1.1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的质量检查与验收应分成墙期监控、成墙验收和基坑开挖期质量检查三个阶段。
6.5.1.2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成墙期监控内容包括:验证施工机械性能、材料质量、试成桩资料以及遥根检查搅拌桩和型钢的定位、长度、标高、垂直度等;应严格查验搅拌桩的水灰比、水泥掺量、下沉与提升速度,喷浆均匀度、水泥土试块的制作与测试、搅拌桩施工间歇时间以及型钢的规格、拼接焊缝质量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工艺的要求,保证搅拌墙的成墙质量。
6.5.1.3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的成墙验收宜按施工段划分若干检验批,除桩体强度检验项目外.每一检验批至少抽查桩数的20%。检验批的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纠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有关规定;检验批的合格判定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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