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中日间不平等条约
①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8月13日)
②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1874年(同治13年)10月31日) ③马关条约(1895年(光绪21年)4月17日,马关,于日本) ④中日天津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1885年4月18日) ⑤中日辽南条约(1895年11月8日)
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1896年(光绪22年)7月21日,签订于北京) ⑦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满州善后条约)(1905年(光绪31年)12
月22日,签订于北京)
⑧辛丑条约(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9月7日)
⑨中日民四条约(二十一条)(民国4年(1915年)5月25日,签订于北
京)
①中日修好条规(1871年8月13日)
《中日修好条规》(日本语:日清修好条规;假名:にっしん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是在大清同治十年(公元1871年,日本明治4年)9月13日,日本与清朝之间签订的条规.日本大使为伊达宗城(だて むねなり),清朝大使为李鸿章(り こうしょう)。经过双方反复辩论,最后在天津山西会馆签订了《中日修好条规》18条,通商章程33条。条约规定:“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所有沿海各通商口岸,彼此君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总体上说,《中日修好条规》是一个基本上平等的条约,它的签定标志着中日关系进入到一个新的时期。
《中日修好条规》签订后,日本获得了与中国“比肩同等”的地位,为打开朝鲜大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借换约之机,日本探知中国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实际内容:“中国对于朝鲜,虽与册封与正朔,然其内治与和战,皆朝鲜自主,与中国无关。”朝鲜“只要循守册封、贡献例行之礼节,此外更与国政无关”。日本政府乘隙而入,1876年2月,迫使朝鲜签订《江华条约》(日本语:日朝修好条规 假名:にっちょうしゅうこうじょうき朝鲜语:??????)率先打开朝鲜的大门,否定了朝鲜对清朝的宗藩关系。
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中日修好条规》只是日本侵略中国的一个幌子。
【条约原文】 《中日修好条规》
第一条 嗣后大清国、大日本国被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 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第三条 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
第四条 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或长行居住,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等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
第五条 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
第六条 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
第七条 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第八条 两国指定各口,彼此均可设理事官,约束己国商民。凡交涉财产词
讼案件,皆归审理,各按己国律例核办。两国商民彼此互相控诉,俱用禀呈。理事官应先为劝息,使不成讼。如或不能,则照会地方官会同公平讯段。其窃盗逋欠等案,两国地方官只能查拿追办,不能代偿。
第九条 两国指定各口倘未设理事官,其贸易人民均归地方官约束照管。如犯罪名,准一面查拿,一面将案情知照附近各口理事官,按律科断。
第十条 两国官商在指定各口,均准雇佣本地民人服役工作,管理贸易等事,其雇主应随时约束,勿任藉端欺人,犹不可偏听私言,致令生事。如有犯案,准由各地方官查拿讯办,雇主不得徇私。
第十一条 两国商民在指定各口,彼此往来,各宜友爱,不得携带刀械,违者议罚,刀械入官。并须各安本分。无论居住久暂,均听己国理事官管辖。不准改换衣冠,入籍考试,致滋冒混。
第十二条 此国人民因犯此国法禁,隐匿彼国公署商船行栈,及潜逃彼国各处者,一经此国官查明照会彼国官,即应设法查拿,不得徇纵。其拿获解送时,沿途给予衣食,不可凌虐。
第十三条 两国人民如有在指定口岸,勾结强徒为盗为匪,或潜入内地,防火杀人抢劫者,其在各口由地方官一面自行严捕,一面将案情飞知理事官,倘敢用凶器拒捕,均准格杀勿论。惟须将致杀情迹会同理事官查验。如事发内地不及查验者,即由地方官将实在情由照会理事官查照。其拿获到案者,在各口由地方官会同理事官审办。在内地即由地方官自行审办,将案情照会理事官查照。倘此国人民在彼国聚众滋扰,数在十人以外,及诱结通谋彼国人民作害地方情事,应听彼国官径行查拿。其在各口者知照理事官会审,其在内地者,由地方官审实,照会理事官查照,均在刑事地方正法。
第十四条 两国兵船往来指定各口,系为保护己国商民起见。凡沿海未经指定口岸,以及内地河湖支港,概不准驶入,违者截留议罚,惟因遭风避险收口者,不在此例。
第十五条 嗣后两国倘有与别国用兵事情事,应防各口岸,一经不知,便应暂停贸易及船只出入,免致误有伤损,其平时日本人在中国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中国人在日本指定口岸及附近洋面,均不准与不和之国互相争斗抢劫。
第十六条 两国理事官均不得兼作贸易,亦不准兼摄无约各国理事。如办事
不和众心,确有实据,彼此均可行文知照秉权大臣,查明撤回,免因一人偾事,致伤两国友谊。
第十七条 两国船只旗号,各有定式,倘彼国船只假冒此国旗号,私作不法情事,货船均罚入官,如查系官为发给,即行参撤。至两国书籍,彼此如愿诵习,应准互相采买。
第十八条 两国议定条规,均系预为防范,俾免欧生嫌隙,以尽讲信修好之道。为此两国钦差全权大臣先行画押盖印,用昭凭信,俟两国御笔批准互换后,即刊刻通行各处,使彼此官民咸知遵守,永以为好。
②中日北京专条(北京条约)
【条约简介】
又称《中日北京专约》、《日清两国互换条款》,由中日两国于1874年(清朝同治十三年;日本明治七年)10月31日在北京签订,是日本明治维新后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19世纪中叶,中国和日本都受到欧美列强的侵略。1871年,两国签订《修好条规》,正式建立了国家关系。就在这时,日本已在策划侵略中国。当时日本刚开始明治维新,对外要“开疆拓土”,海上向南扩张的目标就是琉球和台湾。琉球当时是一个独立国家,长期与清朝保持宗藩关系,又被日本的萨摩藩视为属国。1871年12月,有琉球船民在海上遇风,飘流到台湾南部东海岸上陆,被台湾土著部落杀害。日本当权者正酝酿吞并琉球,一得到此消息,就有人提出应为此向台湾“兴问罪之师”,统治集团中很快兴起一股“征台论”。1873年,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来华借《中日修好条规》换约之机,就琉球船民事件向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并狡辩说台湾东部“土蕃”之地不是中国领土。1874年(同治十三年)日本派遣陆军中将西乡从道率军侵犯台湾。大军在琅登陆,征讨牡丹等社。清政府一面向日本质问,一面任命船政大臣沈葆桢为钦差大臣,带领轮船、兵器入台,处理日本侵台事件。英国也对日本用兵台湾表示不满。日本武力侵台遇到许多困难,只好寻求外交解决的途径。
1874年8月,日本政府任命内务卿大久保利通为全权办理大臣来华交涉。他仍从否认中国对台湾东部的主权入手,向清政府大肆恐吓,受到清政府的驳斥;
随后吐露真情,要求清政府给予赔偿,日本自行从台湾撤兵。他提出的赔偿额为数甚大,清政府不答应。后经英国驻华公使威妥玛出面“调停”,10月30日,双方达成协议。31日,总理衙门大臣与大久保签订《北京专条》。
《中日北京专条》共3款及“会议凭单”一件。主要内容有:承认日本派兵侵台是“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被害难民之家,中国给抚恤银10万两;日本退兵,其在台地方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国愿留自用,付银40万两。
《中日北京专条》并未使日本割裂并占据中国领土台湾的阴谋得逞,但毕竟是清政府对日本屈辱性妥协的产物。
在《互换条约》中,明确规定:“该处生番,中国自宜设法妥为约束”,日本公开承认“生番”住区属中国领土。但是,日本后来却确实利用《互换条约》作为并吞琉球的藉口。1875年3月,大久保听从法籍法律顾问巴桑拿的进言,开始将1874年北京专约暧昧的条文诠释歪曲,“解释成保民义举乃中国承认琉球属日,以便作为日本对琉球侵略的张本及所谓法理根据”。《北京专约》提供了清朝承认琉球为日本属国的口实。1879年日本果然利用这一口实正式吞并了琉球,改为冲绳县,从此琉球不复为中国藩属。
【条约原文】
一八七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明治七年十月三十一日,北京。
大清钦命总理各国事务和硕恭亲王,军机大臣大学士管理工部事务文,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宝,吏部尚书毛,户部尚书董,军机大臣兵部尚书沈,工部尚书崇,头品顶戴兵部左侍郎崇,理藩院右侍郎成,三品顶戴通政使司副使夏;
大日本全权办理大臣参议兼内务卿大久保;
为会议条款互立办法文据事:照得各国人民有应保证不致受害之处,应由各国自行设法保全,如在何国有事,应由何国自行查办。
兹以台湾生番曾将日本国属民等妄为加害,日本国本意为该番是问,遂遣兵往彼,向该生番等诘责。今与中国议明退兵并善后办法,开列三条于后:
一、日本国此次所办,原为保民义举起见,中国不指以为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