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一等伯爵伊藤博文,大日本帝国全权办理大臣外务大臣从二位勋一等子爵陆奥宗光。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另约
第一款 遵和约第八款所订暂为驻守威海卫之日本国军队,应不越一旅团之多,所有暂行驻守需费,中国自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每一周年届满,贴交四分之一,库平银五十万两。
第二款 在威海卫应将刘公岛及威海卫口湾沿岸,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约合中国四十里以内,为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区。
在距上开划界,照日本国里法五里以内地方,无论其为何处,中国军队不宜逼近或扎驻,以杜生衅之端。
第三款 日本国军队所驻地方治理之务,仍归中国官员管理,但遇有日本国军队司令官为军队卫养、安宁、军纪及分布、管理等事必须施行之处,一经出示颁行,则于中国官员亦当责守。
在日本国军队驻守之地,凡有犯关涉军务之罪,均归日本国军务官审断办理。 此另约所订条款,与载入和约其效悉为相同。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议定专条
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预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互有误会,以生疑意,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汉正文,日本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汉正文或日本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开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第三,彼此约明,将该议订专条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一齐送交各本国政府,而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请御笔批准,此议订各款无须另请御笔批准,亦认为两国政府所允准,各无异论。为此两帝国全权大臣欲立文凭,各行署名着印,以昭确实。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 订于下之关,缮写两分。
附注
本新约、另约及另议专条均见《光绪条约》,卷38,页6―12。本新约及另约由英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590―598;日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2,页707―715。本新约及另议专条日本文见《日支条约》,页8一16。
本新约日文本称为《媾和条约》;一般称为《马关条约》。 本新约等于一八九五年五月八日在烟台交换批准。
④中日天津条约(中日天津会议专条)
又称《中日天津会议专条》或《中日朝鲜撤兵条约》。中日两国为解决朝鲜“甲申政变”签订的条约。1884年12月4日,朝鲜亲日派在日本支持下,利用汉城邮政总局新厦落成典礼之机,发动“甲申政变”,引导日军攻入王宫,挟持国王。驻朝清军在朝鲜的要求之下击败日军,平定叛乱。日本遂乘机对清政府进行外交讹诈。光绪十一年(1885)正月二十八日,日本全权大臣 伊藤博文 抵达天津,同 李鸿章 谈判关于“ 甲申政变 ”后的朝鲜问题。从二月十八日到三月初一日,李鸿章与伊藤博文先后举行六次会谈。三月初四日,签订了《天津会议专条》,共3款。主要内容是:中日两国军队在4个月内同时从朝鲜撤退;将来朝鲜若有变乱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行行文知照。此后,日本虽从朝鲜撤兵,但却获得可再向朝鲜派兵的特权,为发动甲午战争提供了“根据”。
中文本原存于 中华民国 外交部 ,现寄存于 台北外双溪国立故宫博物院 恒温恒湿的库房保存。
内容是:
1.议定两国撤兵日期(中日两国同时从朝鲜撤兵);
2.中、日均勿派员在朝教练(两国均不代朝鲜练兵);
3.朝鲜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互行文知照(日后朝鲜若有变乱或重大事件,两国或一国派兵,彼此应先行知照,事定仍即撤回)。
⑤中日辽南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辽南条约》亦称《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中日条约》由李鸿章和日本全权代表林董(日本语:はやし ただす)于公元1896年11月8日在北京签订。条约规定:日本交还辽东半岛;清政府偿付日本库平银三千万两作为“酬报”;交款后三个月内日本从辽东撤兵。
日本在旅顺的暴行和《马关条约》谈判中的狮子大开口,让西方列强很是惊诧。其中,沙俄对于日本割占其视为利益范围之内的辽东半岛,大为不满。但是,俄国当时在远东无海军基地(旅大就是其觊觎的目标),陆路则西伯利亚铁路未竣工,不利与运兵,单独和日本开战,似无把握。不过,幸好当时俄法结为同盟,可以共同行动,法国为对付德国,长期与俄国结盟。参加俄国提出的联合干涉,既是巩固俄法同盟的需要,又可借此示惠于中国,从清政府那里索取新的利权。但俄法两国声音还不够大,因而俄国又想把英德两国也拉进来,但英国明确表示不参加这个临时组织,但德国却表现出非同寻常的热情。德国的目的一方面是想在远东扩大侵略势力,企图在\还辽\之后向清政府要求\报酬\从中国割占一个海军基地,另一方面希望借此加深俄国和日本的矛盾,把俄国的注意力引向东方,减轻法俄同盟在欧洲对自己的压力。
《马关条约》签订后的第六天,即4月23日,俄、德、法三国驻日公使分别照会日本外务省,以《马关条约》某些条款“有害于中国首都安全和将来远东的永久和平”为口实,要求日本放弃对辽东半岛的占领,并限15日内答复,否则三国海军将有所行动。俄国公使的备忘录“劝告”日本政府,放弃确实领有辽东半岛,公使希特罗渥还警告说,日本要是永久占领辽东半岛,恐怕会招致冲突。德法两国公使的备忘录意思也差不多,德国公使哥特斯米德更是恫吓说:“日本必须让步,因为对三国开仗是没有希望的。”与此同时,三国军舰游弋于日本海面,俄国西伯利亚总督急召预备兵入伍,俄军6万余人集结海参崴(俄语:Вл
адивосток),向日本施加压力。
日本对三国干涉还辽一事颇感震惊。长达九个月的甲午战争,已使日本军队疲惫不堪,财政和军用物资极端乏匾,“不仅对三国联合的海军无法应付,即单独对抗俄国舰队亦无把握”。日本政府曾力图争取美、英等国进行反干涉。但美、英两国均不愿为此而与俄、德、法三国发生正面冲突,因而表示采取中立立场。
日本争取其它国家反干涉的外交努力失败后,采取了“对于俄、德、法三国虽全然让步,但对中国一步不让”的基本方针。一方面向三国政府声明:“日本帝国政府根据俄、德、法三国政府之友谊忠告,约定抛弃辽东半岛之永久领有”另一方面压迫清政府必须批准并如期交换《马关条约》,以维护其既得利益。
日本虽声明放弃对辽东半岛的占领,但却于7月19日向三国提出由清政府偿付库平银五千万两作为“赎辽费”的要求。俄国为加强对清政府的影响,竭力表示办事“公正”,主张减半。经过多次磋商,“赎辽费”定为三千万两。
三国干涉还辽并不意味列强有心维护中国的领土完整,恰恰相反,帝国主义列强纷纷以“还辽有功”或其他借口,在中国展开了攫夺租借地、划分 势力范围并向中国投资的大竞争。
【条约原文】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欲缔结条约,由日本国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一切仍归中国管理。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持简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特简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均作为全权大臣,互示所奉文凭妥当,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款 日本国将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订立下之关条约第二款中国让与日本国管理之奉天省南边地方,即从鸭绿江口抵安平河口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以南各城市邑以及辽东湾东岸、黄海北岸奉天所属诸岛屿,并照本约第三款所定,日本国军队一律撤回之时,该地方内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所属公物件,永远交还中国。因此下之关条约第三款,并拟订立陆路通商章程之事,作为罢论。
第二款 中国约,为酬报交还奉天省南边地方,将库平银三千万两,迨于光
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交与日本国政府。
第三款 中国将本约第二款所定之酬款库平银三千万两交与日本国政府,自是日起,五个月以内,日本国军队从该交还地方-律撤回。
第四款 中国约,日本国军队占踞之间,所有关涉该国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饬有司不得搁为逮系。
第五款 本约缮写汉文、日本文及英文各二份,校对无伪,署名盖印,汉文与日本文遇有解译字义不同之处,以英文为凭。
第六款 本约钦奉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批准,自署名盖印之日起二十一日内,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帝国钦差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土。一等肃毅伯爵李鸿章
大日本帝国钦差驻扎北京全权大臣正四位勋一等男爵林董
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明治二十八年十--月初八日
订于北京
⑥中日通商行船条约
【条约简介】
中日《马关条约》第六条规定: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已因甲午战争而废绝,双方应派代表商订通商行船条约;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欧美各国现行约章为本。据此,1895年12月日本代表驻华公使林董与中国代表(初为李鸿章,后改为张荫桓)开始谈判。日方提出约稿条款,其目的是取得与欧美各国在华一样的利益及特权;清政府的出发点是“不令于泰西各国成约以外别有要求”;双方根本上一致。所以历时半年的谈判虽有不少争辩,最后还是在日方约稿的范围内定议。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7月21日张荫桓与林董签订《通商行船条约》。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共29款,主要内容是:1.中日两国可互派使节驻于对方首都,可在对方通商口岸或准驻领事之处设立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代理领事。2.在中国各通商口岸,允许日本人从事商业、工艺制作及其他合例事业,准日人赁买房屋和租地造教堂、建医院、坟墓等。3.准许日本人前往中国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