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中日间不平等条约(民国前)(8)

2019-03-28 16:45

昭信守。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中华民国中卿一等嘉禾勋章外交总长陆徵祥 大日本帝国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日置益

订于北京

附一: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一条所规定,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展至民国八十六年,即西历一千九百九十七年为满期;南满铁路交还期限展至民国九十一年,即西历二千零二年为满期。其原合同第十二条所载:‘自开车之日起,三十六年后,中国政府可给价收回。’一节,毋庸置议。又,安奉铁路期限展至民国九十六年,即西历二千零七年为满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函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二: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六条所规定中国应行自开商埠之地点及章程,由中国政府自行拟定,与日本国公使协商后决定之。”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三: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但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仍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左开各矿除业已探勘或开采各矿区外,速行调查选定,中国政府即准其探勘或开采,在矿业条例确定以前,应仿照现行办法办理。”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四: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税课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在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需造铁路,由中国自行筹款建造;如需外资,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又,中国政府嗣后以前开地方之各种税课(除中国中央政府业经为借款作押之盐税、关税等类外)作抵,由外国借款时,可先向日本国资本家商借。”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五: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总长以中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会,贵总长以贵国政府名义声明:“中国政府嗣后如在南满洲聘用政治、财政、军事、警察外国顾问教官时,可仅先聘用日本人。”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六: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接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所载‘商租’二字,须了解含有不过三十年之长期限及无条件而得续租之意。”等语,业经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七: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外交部覆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依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五条之规定,日本国臣民应服从中国之警察法令及课税,由中国官吏通知日本国

领事官接洽后施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附八: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第五条延期实行之换文 外交部致日本公使照会

为照会事: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日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应请贵国政府同意。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中华民国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日本国公使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公使覆外交部照会

为照覆事:准本日照称:“本日画押之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条约内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及第五条,中国政府因须准备一切,拟自本条约画押之日起,延期三个月实行。”等语,业已阅悉。相应照覆,即希查照。须至照覆者。

大正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华民国外交总长

日本国公使

附九: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 日本公使致外交部照会

为照会事:本公使以帝国政府名义,对贵国政府声明:日本国政府于现下之战役终结后,胶州湾租借地全然归日本国自由处分之时,于左开条件之下,将该租借地交还中国:

一、以胶州湾全部开放为商港;

二、在日本国政府指定之地区,设置日本专管租界; 三、如列国希望共同租界,可另行设置;

四、此外关于德国之营造物及财产之处分并其他之条件、手续等,于实行交还之先,日本国政府与中国政府应行协定。相应照会,即希查照。须至照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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