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6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质量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制作。试件的留置就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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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6.1每拌制100盘且不100m的同配合比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3.9.6.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3.9.6.3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其试样的留置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9.6.3.1每一现浇楼层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3.9.6.3.2同一单位工程每一验收项目中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注:预拌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件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尚应按本条的规定留置试件。
3.3.9.7每组三个试件应在同盘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并按下列规定确定该组试件的混凝土强度代表值:
3.3.9.7.1取三个试件强度的平均值;
3.3.9.7.2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一与中间之差超过中间值的15%时,取中间值。
3.3.9.7.3当三个试件强度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与中间之差均超过中间值的15%时,该组试件不应作为强度评定的依据。
3.3.9.8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按“施工规范”有关章节进行。
3.3.9.9当对混凝土试件强度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可采用非破损检验方法和从结构、构件中钻取芯样的方法,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作为是否应进行处理的依据。
3.3.9.10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当有专门规定时,尚应符合相应规定的要求。
监理应及时进行抽复检测。 4.工程验收阶段控制内容:
4.1审查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及混凝土强度的评定。
4.2对已完工混凝土结构,监理应及时按附表五进行抽复检测。
4.3督促及检查施工单位整理下列资料: 4.3.1设计变更和钢材代用证件; 4.3.2原材料质量合格证件;
4.3.3钢筋及焊接接头的试验报告; 4.3.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4.3.5混凝土试件的试验报告;
4.3.6混凝土温控及冬期施工设计计算及施工记录;
4.3.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3.8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记录; 4.3.9工程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4.3.10竣工 图及其它有关文件及记录; 4.4写出钢筋混凝土工程质量评估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