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证行在信用证付款完成或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收到任何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后,应注销信用证。开证行使用[5468国内信用证注销]交易注销信用证,打印一式两联信用证注销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交开证申请人,第二联由网点专夹保管,并发送信用证注销信息至通知行。
会计分录:
借:624099开出信用证应付款(参加轧账)
贷:614099开出信用证应收款(参加轧账)
如涉及保证金的,应由信贷部门通过CM2002系统发出保证金退回电子许可证,将保证金退回原开证申请人。
(会计分录略)
如有抵押、质押或保函的,应予以退还,并销记相应的表外账户。 (会计分录略)
2、通知行应使用[5477通知行国内信用证打印]交易还原打印“信用证注销通知书”(抬头为通知行),加盖业务公章,专夹留存保管。
3、通知行重新打印一套抬头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注销通知书”,加盖业务公章,第一联交受益人,第二联通知行留存与先前打印的信用证注销通知书等一并专夹留存保管。
4、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出对未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申请和信用证正本时,应审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无误后,解除开证申请人的担保,其手续比照前述处理。
(二)信用证取消注销
对于已经注销的国内信用证取消注销时,开证行使用[5469国内信用证取消注销]交易,并打印一式两联取消注销通知书,相关操作流程参照信用证注销处理。
十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核对要求
(一)开证指定网点应在每日营业终了检查核对留存的本行开立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金额与本行614099和624099科目相应帐户余额一致。
(二)信用证保证金帐户的核对应按照分行保证金帐户管理的要求进行核对。
十三、国内信用证业务档案的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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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凭证资料,如国内信用证、信用证修改书、信用证通知书、来单通知书等应一并专夹保管,并在该笔信用证业务处理完结并注销以后将全套信用证业务档案移交本行信贷管理部门归档保管。信用证业务档案保管要求和年限比照信贷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十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除应按邮电部门规定的标准向当事人收取邮寄费外,还按以下标准收取手续费。
开证手续费:按开证金额的0.05%-0.15%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
修改手续费:按每笔100元收取,增额修改的,对增额部分按开证手续费标准收取,最少不低于100元,不另收取修改手续费;
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元收取; 修改通知手续费:按每笔50收取。
议付手续费:按议付单据金额的0.1%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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