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同仁”的要求,依法保障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相矛盾。问题出在《龙华城市化试点教育卫生文体设施移交工作实施意见》,在这里是很容易出现纠纷的。 十一、关于计划生育工作中产生的纠纷 1.出现原因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登记、审批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登记、审批机构或村(居)民委员会可与其在生育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城市化前和城市化后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同,在这一过渡阶段,极易产生纠纷。 《计划生育合同书》是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手段和措施,但合同的内容尤其是“保证”条款很容易产生纠纷。 2. 法律分析
从全国的计划生育合同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婚一孩夫妇计划生育合同。由村委会和已婚夫妇签订,主要规定了一胎生育时间、独生子女优待、节育与育龄夫妇管理、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以及晚育保证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照顾二胎生育绝育合同。由村委会和照顾二胎生育夫妇签订,主要规定了第二胎生育时间及生育二胎后绝育和育龄夫妇管理等内容。
第三,长期服用药具合同。由村委会和服用药具人员签订,主要规定了不适宜放环、结扎的育龄夫妇使用药具及药具的提供、指导、使用、检查和对其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计划生育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双方不对等的地位,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问题而产生纠纷,在全国范围看,计划生育合同越来越规范,但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纠纷,有不少已经诉诸法院。 3.解决方法
计划生育合同条款的设计,必须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为了实现计划生育就采取违法的措施和手段,最不可取的是列于计划生育条款中,并且强迫相对人签字生效,这样往往事与愿违,产生纠纷,政府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在合同内容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合同的保证内容。有的地方要求相对人的父母、岳父母和其他亲戚朋友也参加到合同中来,在合同中规定“几户联保”的条款,如果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对人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条款,另外的几家都会受到“连座” 的处罚。 另外一个容易出现争议的就是罚款和收费。中共中央曾三令五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财政部、国家计委在1993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二批取消的收费项目中,第59项为“计划生育联保费”。 十二、关于弃婴收养的纠纷 1.出现原因
转制居民的重男轻女的老观念不能随着“农转非”而祛除,但转制后计划生育的政策将更严格,加之外来务工人员也有此现象,弃婴现象预计有上升的趋势,有关弃婴的收养的纠纷可能随之增加。
2. 法律分析
随着外来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弃婴现象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中无法克服的副产品,弃婴的发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全国各大城市均有反映,弃婴活动的隐蔽和弃婴的抚养使得弃婴成为难以预防和控制的事实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在于市政孤儿院和居民收养,而弃婴收养与计划生育政策和相应的收养政策之间存在产生纠纷的空间。 3.解决方法
鉴于弃婴的社会现象的特殊性,建议政府针对“弃婴”作出专题的研究,分析原因和对策,减少弃婴的可能性,从源头上防止此类纠纷的出现。
关于弃婴的收养,应当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若干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养弃婴落户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律精神,应当以保障弃婴(童)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同时应当兼顾收养人的合法权利和政府的管理,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立法。 十三、改制为居委会过程中,在划定清查集体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 1.出现原因
农村村委会管理的集体财产一般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集体兴修的公共设施,村办企业的厂房、设备等等。改制后,在职能主体方面村委会一分为二,即行政主体居委会和企业法人主体股份公司。原村委会的财产也要作相应划分,即公共设施财产划分给居委会管理,其它财产划分给股份公司经营。集体财产的范围、价值的计算却存在许多的问题。许多财产,如厂房等都是违章建筑,或产权手续不全,或没有产权,这一部分财产能否作为集体财产,其价值如何计算?土地资产由于位于被城市化地区,政府对该地区的开发投资以及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它得以大幅度升值,而且随着市场的开发,这一部分土地、厂房等的价值还有可能升值,这一部分价值是否全归村民集体所有?有关原村委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怎么划定?以及村委会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等等。 2. 法律分析
转制农村的村干部的影响力是很大的,一方面表现在对村民的利益保护和处分,另一方面表现在对集体资产的控制和管理利用。在某些地方,村委会长期缺乏监督,村民的民主权利被长期忽略,大小事情都是由村委会干部一人说了算。整个村委会的财务运作,有关集体财产的处理,来往账目等等非常混乱。这种情况长期积累,往往造成在改制过程中有关集体财产范围的模糊,引起纠纷。
城市化进程,是国家、集体、农民等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重新分配过程。改制过程中,农村村委会改制为居委会,使两种不同管理制度发生转换,涉及经济、政治资源的重新分配,必然出现趁机牟利的现象,比如,有些村委会借改制之机,突击招调村委会工作人员,提高其工资福利待遇;借机突击花钱、挥霍浪费、变卖(转移)集体资产和乱贷款;不遵守有关财务纪律造成财务账目的混乱,债权债务情况混乱等等。 3.解决方法
农村集体财产范围的合理、清晰的划定,是对集体财产进行进一步处理的前提条件。在改制过程中,有时会因为两种制度衔接不顺,出现暂时的权力真空。再加上我国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极不完备,某些人就会钻法律的空子,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对于集体财产的范围,能留下的尽可能地留给村集体,对集体财产的清查,应当分门别类,作价评估,尽可能减少挂帐处理的方式,对于挂帐处理的,应当公布信息,并作必要的情况发展预测,积极应对,防止纠纷的发生。 针对村集体资产的流动,如果可能,应当指定唯一的银行帐户进行业务,监控集体资产的收支情况。
村委会改居委会后,原村委会的债权债务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债务随资产、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居委会不宜承担债务等原则综合处理。
以上是对农村城市化工作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的初步梳理。在实务工作中要立足实际,加强各职能部门的配合、协调、调处等工作,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定纷止争,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目的,建立和谐文明的社会关系和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在具体工作中,要依照“依法、积极、稳妥”的方针处理各类纠纷,坚持把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请求权等正当权利放第一位,同时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由于农村城市化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其他新类型的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工作中及时总结有关经验,提出有效对策,促进农村城市化的顺利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