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业务规则 21
K
挂排 V 指定交易补领
第三节 指定交易对帐库
每月中旬第一个周六上午,上交所将向营业部发送相应席位的指定交易对帐数据。发送的数据为压缩方式,每个席位对应一个文件(文件名为:ZD?????.ZIP)。对该文件进行解压(UNZIP ZD?????.dbf)后,就会释放出以下三个文件:
? ZZH ?????.dbf(证券帐户资料库)
柜台交易系统可依据该库核对系统中的帐户资料是否正确(如:指定交易与否,指定的席位号),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中的资料进行相应的调整(手工或系统自动调整)。
库结构如下:
-------------------------------------------------------------------------- 字段|字段名称| 类型 | 长度 | 小数位 | 字段释义 | 备 注 1 | GDDM | C | 10 | | 证券帐户号 | 2 | GDXM | C | 8 | | 证券帐户姓名 |
3 | ZHZT | C | 1 | | 证券帐户状态 | N为正常,S为挂起 4 | GSDM | C | 5 | | 席位号 | 指定席位 5 | QSDM | C | 5 | | 营业部代码 | 预留字段
6 | JZRQ | C | 3 | | 截止日期 | 发送数据生成日期 7 | CLBZ | C | 1 | | 处理标志 | 留各证券营业部用
------------------------------------------------------------------------------ 说明:
(1) 请各单位按照数据结构并根据本单位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帐户资料建立数据库。 (2) 根据每日GH?????.DBF的799999和799998的成交记录更新数据库记录。
(3) 本所将按上述数据结构并根据登记公司提供的证券帐户登记资料定期传送指定交易证券
资料库,以便各单位核对数据。
? ZXW?????.dbf(交易席位连通库)
该库列出营业部的所有席位号、席位之间是否进行连同以及连通后的主席位号。 柜台交易系统一般对该库不进行处理,
-------------------------------------------------------------------------- 字段|字段名称| 类型 | 长度 | 小数位 | 字段释义 | 备 注 1 | GSDM | C | 5 | | 席位号 | 2 | SXWH | C | 5 | | 联通首席位号 |
3 | QSDM | C | 5 | | 营业部代码 | 预留字段
4 | JZRQ | C | 3 | | 截止日期 | 发送数据生成日期 5 | CLBZ | C | 1 | | 处理标志 | 留各证券营业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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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请各单位按照数据结构并根据本单位办理席位联通的资料建立数据库。 (2) 根据本单位席位联通变更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记录。
(3) 本所将按上述数据结构并根据本所交易系统席位联通资料定期传送交易席位联通库,以
便各单位核对数据。
? ZYE?????.dbf(流通证券余额库)
柜台交易系统可依据该库核对系统中的股票余额库是否正确,根据实际情况对系统中的资料进行相应的调整(手工或系统自动调整)。
库结构详见日终结算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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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中登(98)字第005号
关于申报非交易过户数据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配合全面指定交易制度的实施,现将非交易过户数据申报格式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在本公司实现与各会员电子数据通讯联网前,自一九九八年三月一日起,各会员所属证券营业部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我司“证券挂失转户申报单”(附件一)和“证券司法扣划、公正过户申报单”(附件二)的格式于当日下午3点前将有关数据以传真件方式传送我司查询部。联系电话:58754053,传真:58754185或58754519,联系人:徐瑛、黄磊。
二、 我司根据各会员单位的申报办理非交易过户的变更登记,并通过卫星系统在T+1日内向各会员发送非交易过户变更登记的明细数据(数据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同时将挂失帐户予以销户。
三、 各会员单位所属证券营业部受理了投资者挂失转户和非交易过户的申请委托后,须立即将该证券帐户予以冻结,并在过户期间不得办理该帐户撤销指定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该证券营业部承担。
四、 对办理挂失转户的,我司将转出帐户内的全部证券权益一次性变更登记到转入帐户;对司法扣划、公证过户等非交易过户,我司将根据申报数量办理变更登记。如果非交易过户的转出方证券帐户内证券余额数量为负数,我司将不予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一:证券挂失转户申报单
附件二:证券司法扣划、公证过户申报单(非交易过户)
附件三:非交易过户回报数据格式说明(FJYXXXXX.DBF)(过出\\过入方均传送) 附件四:非交易过户申报出错返回数据格式说明(FJYXXXXX.ERR)(只传送过出方)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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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促进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第四条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同《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五条 可转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本所依据国家证券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债券发行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参照A股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上网发行费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0.2%。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证券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发行;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1亿元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在3年以上,但不超过5年;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文件; (三)本所会员署名的上市推荐书; (四)上市公告书;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报告;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资金到位验资报告; (七)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套文件;
(八)本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说明; (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其提交的文件应当内容真实、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或其他可能产生误导的陈述。
第十条 发行人在提出申请至债券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本所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及全部申报文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本所将审核意见及拟定的上市时间会同相关审批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并经复审批准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由本所出具上市通知书。 第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前,发行人应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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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于上市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规定。
第三章 持续性义务
第十六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遇有下列情况时,须即向本所报送有关文件,并依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一)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发行; (二)发行人因发行股票、送股等引起股本变动; (三)发行人进行收购、兼并或改组等活动; (四)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五)发生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案件; (六)本所和发行人认为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相当于连续二个月)内,向本所提交公司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相当于连续四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十八条 在任何公共传媒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当发行人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后,对未表达清楚的事项或含糊的内容,应社会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要求,发行人应公开说明解释。
第二十条 发行人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但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上市费用
第二十二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须按规定交纳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第二十三条 获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发行人,最迟在上市日的三天前缴纳上市初费,并自上市的当月起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按年预交上市月费。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初费的标准,按上市可转换公司债券总额0.01%交纳,起点为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 上市月费按年计收,每月500元。
第五章 暂停交易及停止交易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因披露以下信息一律暂停交易半天。如在交易日内披露,则见报当天暂停交易半天;如在非交易日披露,在见报后第一个交易日暂停交易半天。
(一)公布本规则第三章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信息; (二)公布股东收益分配方案; (三)其他重要原因。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公布有关股份变动涉及调整转换价格的信息,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公司在交易日召开股东大会,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停止交易: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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