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活动,包括:(Ⅰ)化学品的生产;(Ⅱ)化学品的搬运;(Ⅲ)化学品的贮存;(Ⅳ)化学品的运输;(Ⅴ)化学品废料的处置或处理;(Ⅵ)因作业活动导致的化学品的排放;(Ⅶ)化学品设备和容器的保养、维修和清洁;(d)“经济活动部门”一词系指雇用工人的所有部门,其中包括公共服务机构;(e)“物品”一词系指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特定形状或构型,或以原始形状存在的一种物质,其在这种形态下,该物体的用途全部或部分地取决于其形状或构型;(f)“工人代表”一词系指根据1971年工人代表公约被国家法律或惯例所承认的人员。 第二部分 总则 第三条
应就为使本公约各项规定生效所采取的措施与最有代表性的有关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进行协商。 第四条
会员国应依照国家条件和惯例并经与最有代表性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协商,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并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条
如在安全和健康方面认为适当,主管当局应有权禁止或限制某些有害化学品的使用,或要求在使用此种化学品时事先通知主管当局并得到批准。 第三部分 分类和有关措施 第六条 分类制度
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品进行分析,并对确定化学品是否有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评价。
2.通过以其各种化学品固有危害为基础进行的评价,确定两种或多种化学品的危害特性。
3.在运输时,此种制度和标准应考虑关于危险品运输的联合国建议书。 4.分类制度及其实施应逐步推广。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3.(l)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依照本条第l和第2款做出对化学品加以标识或加贴标签的要求。(2)在运输时,此种要求应考虑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运输的建议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其中应列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防预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法的基本资料。
2.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关于编制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的标准。
3.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中用于识别化学品的化学或通用名称应与标签上使用的名称一致。 第九条 供货人的责任
1.化学品供货人,无论是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均应保证:
(a)已在了解其特性和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根据第六条对这些化学品进行分类,或已根据下列第3款对其进行评价;
(b)根据第七条第1款对这些化学品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c)根据第七条第2款对其提供的有害化学品加贴标签;
2.有害化学品的供货人应保证,在得到新的适当安全卫生资料时,以符合国家法律和实践
的方法编制经修订的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并提供给雇主。
3.未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化学品的供货人,应在对现有资料进行查询的基础上,对其供应的化学品进行识别并对其成分进行评价以确定其是否为有害化学品。 第四部分 第十条 识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第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2.收到尚未按第七条要求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或尚未按第八条要求提供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的化学品雇主,应从供货人或其他合理的可能来源处获得有关资料,在未获得此种资料前不应使用此种化学品。
3.雇主应保证所使用的化学品都是根据第六条进行分类的,或根据第九条第3款进行识别或评价的,并根据第七条加贴标签或加以标识的化学品,同时需要保证在使用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4.雇主应参照适当的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对作业场所使用的有害化学品进行登记。所有有关工人及其代表都能查阅此种登记册。 第十一条 化学品的转移
雇主应保证在将化学品转移到其他容器或设备中时,以一定方式对其内容加以列明,以便工人明了其特性、以及有关的危害和应遵守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接触 雇主应:
(a)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标准制订的用于评估和控制作业环境的接触限值或其他接触标准;
(b)评价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c)在对保障工人安全和健康属必要或经主管当局决定时,监测并记录工人接触有害化学品的情况;
(d)保证对工作环境和使用有害化学品工人的接触情况的监测记录按主管当局规定的期限加以保存及可供工人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三条 操作控制
l.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并通过适当的办法,包括下列方法使工人避免这些危险:(a)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化学品;(b)选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技术;(C)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d)采用可将危险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的工作制度和实际做法;(e)采取适当的职业卫生措施;(f)在依靠上述措施仍不足的情况下,免费向工人提供并适当保养个人防护装备和服装,并采取措施保证其使用。 2.雇主应:(a)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b)提供急救;(c)做好处置紧急情况的安排。 第十四条 处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十五条 资料和培训 雇主应:
(a)通知工人所接触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有关的危害;
(b)指导工人如何获得和使用就标签和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所提供的资料; (C)按照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以及关于作业场所的专门资料,编制工人作业须知,如适宜应采用书面形式;
(d)对工人经常进行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应遵循的做法和程度的培训。 第十六条 合作
雇主在履行其责任时,应尽可能在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方面与工人及其代表密切合作。
第五部分 工人的义务
第十七条
1.在雇主履行其责任时,工人应尽可能与其雇主密切合作,并遵守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有关的所有程序和做法。
2.工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作业场所使用化学品对他们自己以及他人的危险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六部分 工人及其代表的权利 第十八条
1.工人应有权在有正当理由确信存在对其安全或健康的紧迫和严重危险的情况下,从使用化学品造成的危险中撤离,并应立即报告其上级主管。
2.根据前款从危险中撤离或行使本公约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工人应受保护以免遭不适当的待遇。
3.有关工人及其代表应有权获得:
(a)关于作业场所使用的化学品的特性、此种化学品的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的资料;
(b)标签和标识包含的资料; (c)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d)本公约要求加以保存的任何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