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是特殊工种员工权益货币化和显性化的措施。能让从事特殊工种的员工能实在地体会到权益的所在,效果更加直接和明显,有利于员工做出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的弥补和完善。提前退休工种提前一定年限进入社保,按照年度社平工资计算的项目,肯定会低于5年以后的水平,企业建立的这种补偿制度,无疑是对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有力支撑。
企业内部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建立,对缓解企业和社会的就业压力、引导就业等方面都有推动作用。对于石油行业这样特殊工种较多的企业,退休的人数越多,企业解决社会就业矛盾的能力就越强。
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
我省作为计划经济时期典型的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比重过大、民营经济活力不足一直是困扰吉林省发展的难题。为此,我省接连实施了两大改革,着力扭转这一局面。2005年,我省用一年时间基本完成国企改革攻坚任务,国企纷纷由单一主体的企业变身为多元主体的股份制企业和民营企业;2007年,我省启动实
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预期用三年时间,实现民营经济主营业务收入翻番。2008年是我省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的第二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亿元,较2006年底4550亿元增加3450亿元。民营企业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率首次超过60%、从业人员占比首次超过60%,固定资产投资贡献率超过68%等等,2008年吉林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数据表明,通过实施民营经济腾飞计划,我省摆脱了国企独大的老工业基地发展格局,民营经济已跃升为新的经济主体,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增强。 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退休。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我省大部分国有企业已经改制成为民营企业,但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也随之改变了,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不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只有国有企业才享受,这方面没有相关规定,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口头通知。改制后的民营企业只是体制和身份上的转变,与员工所从事的生产工种并无关联,这样导致员工队伍不稳定,员工多次上访,引起社会不稳定,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 我们建议:
民营企业特殊工种退休享受与国有企业特殊工种退休相同的政策待遇。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对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志强等10位代表:
在省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建议》(第119号建议)收悉,省人保厅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民营经济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作为政府应该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支持。
关于职工提前退休问题,需要向代表们说明:一是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应该退休;二是国家对每个行业(部门)都有具体的工种名录,且不同行业不可比照;三是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明确,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四是民营企业中原从事特殊工种的国企员工,只要其原在国企中从事特殊工种达到规定年限,仍然可以办理提前退休。行业或企业新增提前退休工种目录的问题,一是制定权限在国家,且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二是提前退休工种与工艺改进和科学技术进步相关联,一些原来应列入提前退休工种的岗位,随着科技进步也不再属于有毒有害。因此,不能以企业性质来判断提前退休岗位的合理性。
摘 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对于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岗位工作的职工利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转变、国有企业改革以及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一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本文就这些问题的成因对政策本身的适应性进行了分析,对合理调整和规范执行政策提出了建议。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3220996.htm 关键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政策 建议 执行 规范 1.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遇到的难题
特殊工种,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劳动强度较大、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较差的生产岗位,包括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体制内企业职工从事艰苦岗位的一种补偿形式,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一直执行至今。只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新工艺的推广,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统帐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在现实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难题,主
要反映在:
1.1职工选择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
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应该退休”的年龄进行了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在现实工作中,绝大多数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能够理解和执行国家的退休政策,少数职工会根据企业效益好坏作出不一样的选择:企业效益好,职工不愿意提前退休,企业按规定为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他们会认为被企业剥夺了劳动的权利;企业效益不好,职工在岗工资较低,个人还要缴纳养老保险费,因而职工就会想方设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不仅可从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稳定领取养老金,而且无需自己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收入可能不比在岗工资低。
另外,少数年富力强且具有比较丰富工作经验的职工,甚至利用特殊工种的“通道”或找关系、托人情设法采取造假手段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又可以继续寻找工作获得额外的工资收入,这两项加起来可能比退休前的所得还要高,利益驱使他们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1.2企业违规执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