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几种案情分析(2)

2019-03-28 21:11

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记者:根据法律的哪些规定,被告李井芳系借款人李洪的妻子应当偿还债务,并且是主债务人,理由是什么?

高洪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记者: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高洪洲: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应该以家庭共有财产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李洪去世后,李井芳便是该借款的主债务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还债义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记者:法院如何认定三被告的责任,即三被告要承担哪些责任?理由是什么? 高洪洲:被告李井芳当时系借款人李洪的妻子,不仅在借款时承诺与李洪共

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同还款,而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其本身就应该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该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因此,在李洪去世后,李井芳便是该借款的主债务人。由于被告袁伯韬、郭爱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法院为什么没有采纳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的辩解?

高洪洲:由于被告袁伯韬、郭爱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既起诉了债务人,又起诉了保证人。要求被告李井芳作为债务人偿还该借款本息,被告袁伯韬、郭爱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告袁伯韬提出的既然李井芳答应还款便可以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至于被告郭爱提出宣告合同无效及要求原告承担责任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法院最后是如何判决的?是否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高洪洲:解除原告洪泽邮政银行与借款人李洪之间的借款合同。被告李井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5.84%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袁伯韬、郭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三、离婚协议中的不动产赠与条款能否撤销 【案情】

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2002年黄某和张某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将与女儿共同居住的夫妻共有财产房屋一幢处置给女儿张蕊所有,黄某和张某同时放弃房屋所有权份额,并约定待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后将房屋过户至女儿名下。现女儿已年满十八周岁,要求其父母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但其父亲张某反悔,故张蕊依据上述离婚协议的约定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原告张蕊撤回了起诉。 【焦点】

争议的焦点:本案中被告张某是否可对当初房屋的处置条款主张撤销。 晓桥/整理

虽然婚姻登记部门要求自愿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适当处理并予以登记,但是婚姻登记部门仅是形式审查,其对财产分割条款或者协议并不做实质性审查,也不具有确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婚姻关系中的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可以一起处理,也可以分开处理,不能把财产分割看作是对离婚的必要限制或制约条件。

如果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不能达成一致,而感情确已破裂,双方还是可以通过诉讼来离婚的。离婚协议中的身份关系应适用婚姻法来调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关系则可相应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未经转移登记之前,可以撤回赠予。

笔者认为,本案中虽然黄某与张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已将房屋约定赠予给女儿张蕊,但该赠予条款因涉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故对该条款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合同法来处理,其父母作为赠与人在标的物权属变更前可以撤销该赠与。 此外,合同法仅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黄某与张某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的赠与条款没有经过公证,不属法定不可撤销情形,还是允许撤销的。 四、精神慰藉是赡养者应尽义务 【案情】

家住河南省禹州市区的刘老汉是一名退休干部,中年丧妻后,又当爹又当娘,十几年含辛茹苦,总算把两子一女拉扯成人。退休后,刘老汉一直随大儿子在禹州市生活,同市居住的女儿也时常看望,唯独小儿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郑州市上班,期间很少回家,结婚后回家的次数更是少得可怜,如今孙子都5岁了,爷孙俩还没见过一面。为此,刘老汉曾给小儿子打过电话,除了儿子说忙外,也就是逢年过节时收到一张冰冷的汇款单。今年以来,年近八旬的刘老汉想子盼孙的念头越来越强烈,在多次电话无果的情况下,倔强的他一纸诉状将小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小儿子每星期至少主动给刘老汉打电话问候一次,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一次,逢节假日最好带孙子一起回家。 【焦点】

原告有无权利要求儿子定期带孙子回家探望、聊天?

本案看似一起父母要求子女定期看望自己的探视纠纷,而事实上是一起讨要精神慰藉权的特殊赡养纠纷案。案件的关键是子女在保证老年人丰衣足食、病有

安全有保障的创新型互联网金融平台

所医的基础上,有无精神上给予慰藉的赡养义务?

所谓精神慰藉,简单说就是在物质或经济上奉养老年人的同时,要努力让老年人精神愉快。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赡养人应当对老年人尽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以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还明确,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提出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问题,从而为老年人维护精神慰藉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子女全面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权益过程中,一些省市还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如2006年,在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推动下,浙江农村试点推行将“精神慰藉”写入赡养协议,特别注明,子女每年要带老人旅游一次、每天开点玩笑、多和父母见面等十几项具体内容。2008年8月1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其中第31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这些法律法规在肯定子女对老人应尽精神慰藉义务的同时,还将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方式进一步具体化,使之行之有据。

本案中,刘老汉诉请儿子定期回家探望、聊天,事实上是他要求儿子履行精神慰藉义务的具体化,该要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至于孙子是否应对爷爷尽此义务,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


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几种案情分析(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地下室造价指标分析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