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暂行)(3)

2019-03-28 22:20

后应认真核对子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上传省平台反馈对账结果。

第七章 异地就医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异地就医人员对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的结算结果或待遇标准产生质疑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所有就医数据的结算、表格的生成、初审、复审、清算以及意见反馈等均通过省平台进行传递。市经办机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开户银行应严格按规定执行申报、审核和基金拨付等业务程序。如医疗机构未按时进行费用申报的,则该医疗机构当月费用的结算自动顺延至下一周期;如参保地经办机构未按时对申报费用进行审核的,则当月的费用按医疗机构申报的金额进行结算。

第二十九条 市经办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将异地就医业务纳入稽核内审范围,负责组织对本地区该项业务的稽核和内审。

第八章 系统建设和“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管理

第三十条 省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系统接口规范,市经办机构按省经办机构制定的

系统接口规范负责市平台的建设,指导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接口改造、调试、系统优化升级以及联网测试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经办机构负责对本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结算的相关业务培训,包括政策宣传、就医登记管理、费用结算管理、系统操作等。

第三十二条 市经办机构做好本地系统及网络日常检查,省经办机构不定期抽检,内容包括系统架构、网络接入、软硬件设施、系统及网络安全防护等,确保省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三条 市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经办机构要求做好系统数据管理、更新及传送工作,省经办机构对市经办机构系统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市经办机构相应建立系统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 省级经办机构建立“三个目录”标准编码库(下称“省编码库”)并负责维护管理。市经办机构必须统一采用省编码库进行本地化维护和更新,组织并审核本统筹区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目录编码的匹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异地就医的业务档案、财务会计档案和其他档案应纳入参保地档案管理,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适时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暂行期一年。

附件1:

广东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信息报送表

填表单位:医疗机构名称(签章)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所在地信息 基本信息 账户信息 医疗机构名称 所属市 所属区统筹区医疗单位地址 邮政邮编 机构等级 (县) 划代码 单位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床位机构性、公立、民营;数 级别 综合、中医、专科) 医疗开户银行 户名 银行账号 人员基本信息 院长 联系电话 医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异地结算联系人 联系电话 信息部门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复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备注:1.“开户银行”、户名和“银行账号”必须填写全称,并与银行开户许可证内容一致,此账户用于异地就医费用的结算。2.未评等级的可以标记为”相当于几级”。

附件2:

市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确认表

填表单位:各市经办机构名称(签章):

所在地信息 就医地所属市 序号 医疗机构名称 所属区(县) 统筹区划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邮编 医疗机构等级 医疗机构级别 基本信息 单位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公立、民营;综合、中医、专科) 床位数

备注 1 2 小计: 家医疗机构 1 2 小计: 家医疗机构 合计: 个就医地 家医疗机构 负责人: 复核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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