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企业中属于工业的数量。(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58、期末高新技术企业数/期末全区企业数:指报告期末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数占期末全区注册企业总数的比重。
期末全区企业数:指期末全区注册企业总数。
59、高新技术企业产值:指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产品总量。(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0、高新技术企业工业增加值:指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再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1、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额: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与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之和。
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数据来源:海关、统计部门)
高新技术产品进口额:指报告期内开发区企业实现的高新技术产品进口总额。(数据来源:海关、统计部门)
62、创业投资服务中心(孵化器)建成面积:指国家级开发区内所有创业投资服务中心的建筑面积合计数。(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63、期末世界500强入区投资企业数:指报告期末世界500强在区内分别投资的企业数。(银行、保险、邮政、电信等行业企业以省级或地市级的分支机构以上为准)(数据来源:工商、商务部门)
64、期末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数: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②研发中心应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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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65、期末研发机构数:是指期末外商投资设立的研发中心数量和期末内资研发中心数量的总和。其中内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也可以是设在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内资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500万元;②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66、企业技术中心数量:指经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数量。国家认定部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省级认定部门为: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科委、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和海关。须提供批准认定的正式文件或证书。
(数据来源:科技部门)
67、研发人员数: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这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可通过加总本单位全部项目中参加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求得;上述三类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可按直接参加研究与试验发展(R&D)项目人员占全部科技项目人员的比重乘以单位科技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推算。(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68、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指在报告年度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非科研渠道经费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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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指报告年度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开展R&D活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实际支出。包括用于R&D项目(课题)活动的直接支出,以及间接用于R&D活动的管理费、服务费、与R&D有关的基本建设支出以及外协加工费等。不包括生产性活动支出、归还贷款支出以及与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外单位进行R&D活动而转拨给对方的经费支出。(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地区生产总值
70、支持科技发展资金总额:指国家级开发区财政中本年用于支持发展科技的资金。该指标数据可从财政决算报告中取得。
(数据来源:财政部门)
71、区内专利申请数:指开发区内的企业或常住居民报告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数据来源:知识产权保护部门)
72、区内专利授权数:指开发区各类企业或常住居民作为专利权人在报告期末拥有的、经国内专利行政部门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专利件数。
(数据来源:知识产权保护部门)
发明专利授权数:指上述授权专利中发明专利的件数。
73、区内是否设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指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内是否设立独立或合署办公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并拥有专职工作人员行使相应职责。以是否拥有公章及专职工作人员为准。(数据来源:人事部门)
7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包括以下五类企业:1、软件研发及服务企业:包括对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客户订制软件的研发,以及软件技术服务等。2、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服务企业:包括产品生产技术研发、产品外观设计、结构设计、模具设计服务等。3、信息技术研发服务企业:包括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系统集成,以及提供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电路测试服务等。4、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包括系统操作、系统应用、基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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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技术外包服务等。5、技术型业务流程外包服务企业:包括为其他企业提供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业务运作以及供应管理等方面的数据集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数据库管理及信息化服务等。
(数据来源:商务、统计部门)
7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服务企业总数:
服务企业总数:指区内从事第三产业的企业总数。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行业。参照国家经济普查的规定。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76、服务外包企业数量:服务外包企业系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的中长期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的服务外包提供商。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
纳入统计范围的服务外包企业还需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已与一家或多家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提供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70%以上;具有服务外包承接能力及服务外包市场开拓和项目管理人员,大学(含大专)毕业及以上学历员工占公司员工总数70%以上。
(数据来源:商务部门)
77、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是指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包括承接离岸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的合同执行金额,不包括软件产品出口金额。该指标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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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商务部外资司“千百十工程”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中当年承接离岸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金额数据。(数据来源:商务部门)
78、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指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通过ISO9001认证,具有认证部门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79、开发区是否有省级人大颁发的开发区条例: 指是否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颁发的关于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条例。
(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80、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有省级外资审批权:指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享有省级外资项目及其项目建设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合同和章程的审批权限。
(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商务部门) 81、开发区管理机构精简高效指标:
一站式服务中心:指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各职能部门集中的办事机构。(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管理机构是否与所在行政区合署办公:指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是否与所在行政区的相应机构合署办公。(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一级财政:指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事权与财权相对应,具有与管辖权一致的财政权,具有相对独立的收支权和预决算权。(数据来源:管委会办公室、财政部门)
82、GDP增长速度:(本年地区生产总值/上年地区生产总值)-1。 83、税收增长速度:(本年税收收入/上年税收收入)-1。 84、出口增长速度:(本年出口总额/上年出口总额)-1。 85、进口增长速度:(本年进口总额/上年进口总额)-1。 86、土地GDP产出强度:地区生产总值/开发区土地总面积。 87、土地税收产出强度:税收收入/开发区土地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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