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劳务分包合同(路面工程)(3)

2019-03-28 22:40

高速·路面部分工程项目劳务总承包合同

11.1、乙方工作人员及民工使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11.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岗位人员一致,进场时必须携带所有技术职称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身份证等原件,接受甲方检查,上述证件复印件留存甲方至施工结束。未经甲方批准,乙方私自更换人员,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下述金额的违约金:施工队长及技术负责人5万元/人次,其他主要人员1万元/人次。若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所列人员不能到场,经甲方同意可以更换人员,但要求更换同级或以上资质人员。所报主要人员(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进场后,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离开工地1天内以口头向甲方请假,1天以上的必须书面向甲方请假,并指定临时代理人,经同意后,方可离开。若主要人员擅自离开工地,乙方承担每人每天2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甲方对乙方不称职的主要人员有权提出更换,施工队长在本合同期内,严禁兼任其他项目的施工队长,否则按私自更换人员处理。

11.3、乙方在接到下达开工令后3天内,必须按照11.1条的规定进场,进场人员需参加甲方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地方政府对乙方人员的强制性培训,费用由乙方负担。

11.4、乙方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对各工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按顺序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并在阶段性工程交工验收时,向甲方提交副本,做到无论哪道工序出了质量事故,均能找到各级负责人。

11.5、按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由甲方代发(从工程款中扣除)。严格按照附件(六)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发放管理办法执行。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其工作人员及民工给甲方工作造成干扰的,视为乙方违约,每次支付给甲方10000元违约金,给甲方人员及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11.6、甲方为乙方的管理人员、雇佣民工统一代理购买建筑施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保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12.1、乙方应遵守国家、地方的一切关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包含甲方规定的规章制度),满足业主、监理、甲方对工地现场的要求。

12.2、乙方应建立内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员、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保护好施工环境,牢牢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并经常进行安全教育。

12.3、负责本合同约定乙方施工范围内、生活区的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机械设备、器具和材料的被盗,负责施工人员的安全,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因乙方安全保卫工作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负。

12.4、乙方必须对其现场施工人员、设备及财产的安全负责。在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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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残、死亡、财产损失、损耗及意外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凡乙方的施工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相关资料存于甲方。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无暂住证的施工人员,立即令其停止作业,并视为违约,违约金为每人500元。暂住证由甲方统一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2.5、乙方的主要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进入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没有甲方的同意不得随意更换,并自始至终以一个劳务队伍的名义组织施工。乙方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均按甲方要求统一标识。

12.6、凡因乙方原因而给甲方造成的干扰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违约金为每次10000元,若对甲方管理人员造成人身和精神伤害及其他损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2.7、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对施工现场、便道清理整治的相关要求。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甲方、中标单位、业主、监理、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电力、交通、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按甲方统一规划要求堆放材料、停放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臵标牌,做到文明施工。

12.8、乙方必须保证工程完工后物清料净, 十三、廉洁自律

1、乙方需与甲方工作人员保持正常、良好的工作关系,不得宴请甲方工作人员在高档宾馆、饭店、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进行高档次消费;严禁对甲方工作人员行贿和变相行贿,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高档消费额或行贿额20倍的违约金;严禁与甲方人员工作时间及非工作时间进行赌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全额赔偿甲方损失。触及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乙方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的,乙方应予全额赔偿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材料和设备供应

14.1、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为 ,材料质量和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高速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标准,乙方负责卸车及二次搬运(卸车和搬运费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代供材料、设备为 ,甲方代供材料、设备结算时按乙方使用数量(此材料数量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按甲方购买时单价);上述材料乙方负责卸车及二次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自购材料施工期间的价差风险。

14.3、乙方自供材料、设备为: ,材料质量和设备性能必须符合国家高速公路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标准。如果乙方购买的材料存在买卖方相互勾结哄抬价格,套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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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款,一经甲方发现处以10000元/次罚款,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负法律责任。乙方必须按月将所购材料发票、设备租赁发票交至项目部留存。

14.4、乙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各种材料和机具、设备。因保管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14.5、小型机具、设备、绑丝和焊条、模板及模板上的螺杆、螺丝等耗材均由乙方自备,包括机具设备的运输、安臵、搬运等费用,如果是由甲方提供的,应从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

14.6、当双方因材料或设备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则双方可将材料或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共同委托一家独立检验单位,该检验单位须具有国家及市监督局和专业机构的认可资格。当检验结果证明是乙方正确的则甲方承担检验费用,否则乙方承担检验费用,并接受甲方指令。 十五、工程变更

15.1、施工中如发生工程变更设计,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变更设计需要提供现场原始资料,乙方应积极协助提供。变更设计引起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仍按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单价执行。变更设计新增工作内容的,以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充单价为准,并签订补充协议。因变更导致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乙方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经济补偿要求。

15.2、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作内容变化,按乙方的违约责任处理。 十六、交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

16.1、乙方应确保完成施工项目的质量要求,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中标单位及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业主交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若甲方进行修复,发生的费用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6.2、工程完工后,乙方应派专人留守至业主统一组织中标单位及监理工程师等有关部门进行交工验收,并以业主组织的整个工程的交工验收的时间作为本劳务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点,按照总合同中的规定,计算乙方的质量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乙方须对所承担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无偿返工或修复;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发出的维修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现场进行修复,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修复工作,全部支出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16.3、质量缺陷责任期未满或质量缺陷责任期虽满但因业主或其它原因尚未支付给甲方质量保证金或其它暂扣款,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索要业主所扣留款项,;待业主支付给中标单位后,甲方应在 30 日内支付给乙方。 十七、禁止转包或分包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整体转包或分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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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八、不可抗力

18.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由此引起的损失应各自承担费用。 十九、合同解除

19.1、如在乙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就本合同施工内容与中标单位和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停止,甲方应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

19.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本合同未约定的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19.3、乙方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或多次发生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不接受甲方现场管理和技术人员指挥,危及或将要危及甲方的经济利益和信誉时,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收回乙方所承担的劳务分包工程,由此产生的双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9.4、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9.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出示给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合同总额5%违约金。 二十、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乙方向甲方交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十一、违约责任

21.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乙方有依法追索的权利。 21.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 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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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乙方在施工进度或质量或安全方面或文明施工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经甲方通知、警告限期整改,仍组织不力或改善不大时,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同时甲方也可以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将乙方清退出场,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通知之日起5天内退场,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返修。如果返工、返修后仍达不到规定质量要求;甲方扣取乙方不合格工程量20%的工程款做为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必须保证主要施工设备自有率满足80%以上,且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减少或分割其工程量,同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 元违约金。

(5)、乙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每天 元的违约金;每提前一天,甲方按 元/天进行奖励。

(6)、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工程内容,中途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元。

(7)、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分包。否则,甲方一经查实,甲方将收回工程,勒令退场,乙方支付 元违约金且必须自行承担其它一切相关损失。 二十二、争议

22.1、甲方和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由石家庄仲裁委员会裁决。

22.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2.3、非本合同约定的双方履约人员签署的任何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合法有效证据。即使是双方约定的履约人员签署的任何证明、材料,如非打印格式且加盖双方印章的也不能作为解决双方争议的合法有效的证据。只有双方约定的履约人员签署的正式格式证明、材料且加盖双方或甲方印章,才能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解决双方争议的依据。 二十三、合同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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