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临沂市罗庄区 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41”较大 铁水外(3)

2019-03-29 07:54

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逃匿,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林 踢,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厂长兼车间主任。对炼钢厂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对事故调查工作造成严重障碍。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张学宋,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设备管理员。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许 磊,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电气段段长。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柴学义,男,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二号炼钢厂混铁炉工、现场吊运指挥。事故调查期间,拒绝接受调查,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问责人员

1.主父学瀛,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安监办主任。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石 任,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经贸办主任。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责任不力,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3.徐振奎,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分管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对街道安监办履行职责督促不力,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李军祥,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傅庄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作为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街道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对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

管职责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齐连秀,女,中共党员,罗庄区傅庄街道党工委书记。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督促指导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张 萍,女,中共党员,罗庄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行业发展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不力,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指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李继葆,男,民盟盟员,罗庄区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履行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不到位,“管行业必须管安全”意识不强,督促分管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够,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8.周宁波,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

贸科科长。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何 建,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大队长。对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0.刘希贝,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商贸科,对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领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1.王生美,男,中共党员,罗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商贸企业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12、王新端,男,中共党员,罗庄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分管安全生产和工业经济。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督促乡镇和区安监局、区经信局等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建议对其诫勉谈话。

(四)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建议

1.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处以70万元的处罚。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位杭处以2015年年度收入40%的罚款。

(3)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建议由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代总经理林川建处以2015年年度收入40%的罚款。

(4)临沂三德特钢有限公司董事长林位杭、临沂三德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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