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新政策改革实施办法(4)

2019-03-29 09:57

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其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等因素,确定本人的视同缴费指数,计发基本养老金。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视同缴费基准指数和相关调节系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二、建立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对拒缴、瞒报、少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收尽收。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级政府要按照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积极探索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加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整合现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省辖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所辖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提高经办管理水平。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驻豫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驻郑以外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十五、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坚持数据集中、服务下延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和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增强对参保对象的服务能力。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加强跨业务、跨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督促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

责任分工,统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事业单位分类、编制管理、人事制度、财政支持政策等方面的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编制部门要完善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及经办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为改革提供组织保障。

(二)组织业务培训和模拟测算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和经办业务流程,确保改革落实到位。要认真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测算工作,对改革后退休人员新老办法待遇衔接、基金收支、财政负担等情况进行认真分析,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数据支撑,为改革顺利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各地要集中开展专项宣传活动,突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准确解读改革的有关政策,释疑解惑;要正确引导舆论,坚持正面宣传,做到及时、准确、有度、有效,防止误解和炒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制订相关工作预案,积极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热点舆情,为改革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做好我省有关政策制定、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相关准备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确保改革如期启动。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指导,及时对各地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导。同时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分析遇到的情况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使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7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170 退休年龄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计发月数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 通 知 豫政办 〔2015〕14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7日

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5〕6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第四条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我省职业年金缴费比例适时调整。 第五条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单位缴费; (二)个人缴费;

(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职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我省职业年金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职业年金计发月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十条 职业年金有关税收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职业年金基金。委托关系确定后,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三条 职业年金基金必须与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保证职业年金财产独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申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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