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住宅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征求意见稿)
2006 上海 目 次
1总则 2术语
3总体设计
3.1一般规定 3.2居住环境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4套型设计 4.1套型 4.2卧室 4.3起居室 4.4厨房 4.5卫生间
4.6贮藏及交通 4.7阳台、阳光室 4.8层高、净高 4.9 配套商品住宅 5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2电梯
5.3走道、连廊 5.4管道井 5.5出入口 5.6公共用房 5.7装饰
5.8 层数折算 6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声环境 6.2热环境 7构配件设计 7.1门窗 7.2信报箱 7.3排油烟道
7.4楼地面、屋面、墙身
7.5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6防火分隔构造 8技术经济指标 9结构设计
10给水排水设计 11燃气设计 12电气设计
12.1用电负荷 12.2电源插座 12.3住户配电箱 12.4供配电设计 12.5照明设计 13智能设计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为适应本市“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住宅建设水平,满足广大市民对居住质量、居住功能和居住环境的需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高度在100m及以下的城镇新建商品住宅。租赁式公寓,改建、扩建住宅以及高度在100m以上的住宅可参照使用。
1.0.3 住宅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体现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指导思想,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考虑环保和可改造性的要求,并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居住者的特殊使用要求。
1.0.4 住宅设计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1.0.5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因地制宜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5A 新建住宅宜实施全装修,并做好建筑设计与装修设计的相互衔接。
1.0.6 住宅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住宅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套型type of flat
按完整的居住功能、由不同的使用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的房型。 2.0.3居住空间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餐厅、书房及娱乐室的使用空间。 2.0.4阳光室sun room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玻璃外墙面或陷面,能获取大量日照的使用空间,且与其他空间相分隔。
2.0.5阳台balcony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晾晒衣物等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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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贮藏室cabinet
住宅套内用于贮藏并可以进入的空间。 2.0.7使用面积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复合保温层和管道井的面积。 2.0.8标准层typical floor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2.0.9层高storey height
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0室内净高ceiling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1低层住宅low-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一至三层的住宅。
2.0.12多层住宅multi-stories dwelling building 四至六层的住宅。
2.0.13中高层住宅medium 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七至九层住宅。
2.0.14高层住宅high-rise dwelling building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
2.0.15商住楼commercial-residential building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0.16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的住宅。 2.0.17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的住宅。 2.0.18单元式住宅combined apartment building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19跃层式住宅duplex apartment building 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20跃廊式住宅skip floor apartment building
通过一层水平共用走道,联系两层或三层楼面各套住房的住宅。 2.0.21租赁式公寓apartment for leasing 用于出租的成套住宅。
2.0.22 无障碍住房 barrier-free residence 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23 全装修
住宅交房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 2.0.24 配套商品住宅
政府组织引导,企业开发建设,向本市重大工程、旧区改造、城镇建设等被拆迁居民销售的商品住宅。
2.0.25 轮椅坡道 ramp for wheelchair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的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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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总体设计应注重居住环境质量的提高,注意建筑与自然的和谐,重视生态环境的建设,合理进行功能分区,组织好人流和车流,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组织管理。
3.1.2总体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3.1.3 住宅建设应按《城市居住地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GJ08-55)的要求,配置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3.1.4住宅建设应按《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DBJ08-7)的规定,配置与居住规模和标准相对应的机动车泊位和非机动车泊位。采用机械停车库的,其设计应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DBJ08-60)的要求。
3.1.5 居住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应按《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DGJ08-103)的要求,配置相应的无障碍设施。
3.2 居住环境
3.2.1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h。
3.2.2 多层住宅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它地区不得小于1.2倍。
3.2.3除3.2.1条及3.2.2条以外,建筑间距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4居住区域内道路设计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垃圾车和居民小车的通行,并符合防灾救灾的要求。道路最小宽度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要求。
3.2.5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
3.2.6居住区域围墙宜通透。居住区域宜进行景观设计,当设计水景时,水质应符合《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的要求,并严禁采用自来水作补充水。
3.2.7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集和再利用系统。
3.2.8居住区域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燃气、电力和通信、安保、电视等管线。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相衔接,并应按照《上海市管线工程规范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进行管线综合设计。
3.2.9有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纳入城市污水管网内;无城市污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进行处理,并达到《民用建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定》(DBJ08-71)的排放指标。
3.2.10 居住区域内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的设施,并宜设置垃圾生化处理和压缩设施。
3.3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消防登高场地
3.3.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的居住区内宜设有消防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6m。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车道,其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当确有困难时,应至少沿住宅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尽端式消防车道的回车场地不应小于15m×15m。
3.3.2联体的住宅群,当一个方向的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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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消防车道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旁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且建筑应设置与两条车道连通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应大于80m;2建筑的适中位置应设有穿过建筑的门洞,其净高、净宽不应小于4m;
3.3.3高层住宅应设置消防登高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2单元式、通廊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一个长边长度;3消防登高面应靠近住宅的公共楼梯或阳台、窗;4消防登高面一侧的裙房,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m,且进深不应大于4m;5消防登高面不宜设计大面积的玻璃幕墙。
3.3.4高层住宅应在登高面一侧,结合消防车道设置不少于一块的消防登高场地,每块消防登高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5m×8m。 3.3.5消防登高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登高场地距住宅的外墙不宜小于5m,其最外一点至消防登高面的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0m;
2设有坡道的消防登高场地,其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5%;
3利用市政道路作为消防登高场地,其绿化、架空线路、电车网架等设施不得影响消防车的停靠、操作。
3.3.6高层住宅的消防车道、消防登高场地应避开地下管道、暗沟、水池、化粪池等影响消防车荷载的地下设施,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登高场地、消防车道时,地下建筑的楼板荷载计算应考虑消防登高车的重量。
套型设计 4.1 套型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并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贮藏室或壁橱、阳台或阳光室等基本空间。 4.1.2住宅套型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居住空间个数宜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套型分类
套型可分居住空间数(个)小套2中套3大套4~5 4.1.3住宅出入口宜设过渡空间。
4.1.4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南偏西35°。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南偏西45°。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低多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5。 4.1.5套型功能分区设计应明确合理,做到洁污分离、动静分离。合理安排各空间的序列,减少交通面积,组织好公共空间和私密空间的关系,避免相邻住户的视线干扰。
4.1.6套内应预留洗衣机位置。
4.1.7 卧室与对应的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
4.1.8 住宅应设无障碍住房。无障碍住房占总套数的比例,低层、多层住宅宜为2%~4%,中高层、高层住宅宜为4%。
4.2卧室
4.2.1卧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1主卧室12m2;2双人卧室10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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