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3)

2019-03-29 11:05

楼 板 ≤2.0 底层通风楼板 ≤1.5 注:D为热惰性值。 6.2.2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隔热性、窗墙比、窗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及综合指标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的要求。 6.2.3 住宅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宜有保温措施,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6.2.4 采用建筑物节能综合指标进行建筑节能设计评估时,应按照《住宅建筑节能检测评估标准》(DG/TJ08-801)的要求进行。

6.2.5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采用内保温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要求。

7 构配件设计

7.1门窗

7.1.1住宅分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分户门上端不得开气窗。

7.1.2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以及外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m时,应采取防卫措施。 7.1.3 二层及二层以上,窗外无阳台或平台的外凸窗,其窗底距地面的净高小于0.45m时,窗台上应设高度为0.90m的防护设施;窗底距地面的净高大于等于0.45m、小于0.60m时,应设高度为0.60m的防护设施;窗底距地面的净高大于等于0.60m、小于0.90m时,应设高度为0.30m的防护设施。

7.1.4套内门洞口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分户门、卧室门不应小于0.95m;厨房门、单扇阳台门不应小于0.80m;卫生间门不应小于0.75m;贮藏室门不应小于0.70m。

7.1.5 套内门洞口高度,除贮藏室门洞口不应小于2.00m外,其余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10m,设有气窗的门洞口高度不应小于2.40m。 7.1.6面向公共部位、走廊或凹口的门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7.1.7东、西向外窗宜采取遮阳措施。

7.2信报箱

7.2.1信报箱、信报柜、信报间的设置应符合《信报箱设置技术规程》(DB/TJ08-201)的规定。

7.2.2信报箱应设在明显、便于投递的位置,并宜选用嵌入式。

7.2.3设有电控总门的住宅,当信报箱设置在总门外时,应有防雨措施。

7.2.4高层住宅底层设置管理值班室时,宜结合管理值班室设置信报间和信报柜。

7.3 排油烟道

7.3.1 厨房垂直排油烟道的断面,应根据所担负的排气量计算确定。垂直排油烟道应有防止油烟气回流和串烟的措施,并宜有竖向防烟防火分隔措施。 7.3.2厨房垂直排油烟道出屋顶口,宜安装无动力风帽。

7.3.3厨房水平排油烟道的设计,应隐蔽、美观并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7.4 楼地面、屋面、墙身

7.4.1底层卧室、起居室等居住空间地坪应有防潮的措施。 7.4.2底层厨房、卫生间、楼梯间必须采用回填土分层夯实后浇筑的混凝土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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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与燃气引入管贴邻或相邻,以及下部有管道通过的房间,其地面以下空间应采取防止燃气积聚的措施。

7.4.4厨房、卫生间楼板及卫生间墙身应设防水措施。 7.4.5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

7.4.6 屋面、墙身宜设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并应与屋面或墙面统一设计,预留安装集热板的位置及穿管的孔洞。

7.5 空调机室外机座板

7.5.1无中央空调系统时,每套住宅的居住空间均应考虑安装空调机的措施,并统一设置机座板。机座板的设计应安全、隐蔽、美观及便于安装。 7.5.2 空调机的冷凝水和融霜水应设专管间接排放。

7.5.3机座板的设置,当与邻套住宅的机座板相邻时,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7.6 防火分隔构造

7.6.1单元式住宅的相邻两单元之间的墙应为防火分隔墙。并应符合下列之一的规定:1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洞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2防火分隔墙突出外墙面不应小于0.50m。注:当防火分隔墙两侧的窗为卫生间的窗时可不限。

7.6.2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与房间窗口之间,楼梯间与前室(合用前室)的窗口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转角两侧的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

7.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完全分隔。居住区域内的地下汽车库,除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甲级防火门外,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住宅部分分隔。

7.6.4 上下窗间墙窗槛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高度不小于0.9m的不燃烧体,或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且深度不小于0.5m的防火挑檐。

8技术经济指标

8.0.1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 ——套内使用面积(m2/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2);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2);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2/套)。

8.0.2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2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4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5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8.0.3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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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书房、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贮藏室、阳台、壁橱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各层所占使用面积的总和计入; 3排烟道、通风道、管井等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按 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50m的空间不计入使用面积;净高在1.50~2.20m的空间按1/2计入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2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7阳台以1/2计入建筑面积,并以其净面积的1/2计入使用面积。

9 结构设计

9.0.1 住宅结构设计中各类结构构件的安全等级可按二级取用,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宜按乙级取用。

9.0.2 住宅抗震设防分类应按丙类建筑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的规定。 9.0.3 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住宅建筑地基的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承载力,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

2 多层住宅砌体承重结构的地基容许变形值应满足基础中心计算沉降量小于150~200mm,沉降差或倾斜小于0.004的要求,(偏心距应小于15?);

9.0.4 住宅的建筑平面设计宜规则、对称,质量分布和刚度分布宜均匀,竖向构件宜上下贯通对齐、避免刚度突变。 9.0.5 住宅宜避免错层,多层住宅砌体承重结构错层抗震设计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9)中有关规定,高层住宅按复杂结构考虑,其抗震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要求。

9.0.6 住宅承重结构部位的孔洞、槽口应预留。

9.0.7 多层住宅楼板、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居住空间现浇楼板、屋面板设计厚度不得小于110mm,厨房、卫生间、阳台板不得小于90mm;楼板宜配置双层双向钢筋;并应有减少楼、地面开裂的措施;

2 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小于C30; 3 悬挑阳台宜采用梁板式结构。

9.0.8 条状住宅建筑的长度宜控制在55m内,超过55m时应采取防止房屋出现裂缝的措施。

10 给水排水设计

10.0.1住宅每人最高日常生活用水定额不应小于230L。 10.0.2居住区域宜采用集中净化水处理装置,分质供水。 10.0.3多层住宅宜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

10.0.4住宅室内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当大于350kPa时,应采用竖向分区。分区宜采用减压阀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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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70kPa。当顶层为跃层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10.0.6给水支管的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宜采用0.8~1.0m/s,热水支管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0.6~0.8m/s。

10.0.7住宅的消防给水应符合《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的有关规定。

10.0.8 屋顶生活饮用水箱内的贮水48小时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消毒装置。水池、水箱的溢流管出口处应设防虫网罩。水池、水箱的人孔盖应加锁。 10.0.9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管宜到位。

10.0.10住宅分户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当有集中供热水系统时,每户尚应设置口径不小于15mm的热水水表。

10.0.11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冰冻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0.12室外热水管应保温,室内热水管宜保温。

10.0.13 卫生间应设置防干涸两用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当洗衣机单独设置时,宜在洗衣机附近设置防止溢流的地漏。

10.0.14 三层及三层以上住宅,卫生间连接座便器的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并隔层设连通管。如采用单立管特殊配件或管道时,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10.0.15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给水管、热水管宜暗敷。管道不宜靠近卧室墙面布置。

10.0.16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10.0.17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10.0.18居住区域内埋地污水管、雨水管应采用塑料管。

10.0.19 给水泵房内生活饮用水池(水箱)的上部,不得有污废水管道穿越。 10.0.20 厨房洗涤盆的废水排水管应单独设置。

11 燃气设计

11.0.1使用燃气的住宅,每户燃气消耗量至少应按双眼灶和燃气热水器各一具计算。并配置燃气计量表一具,计量表的规格:城市煤气不应小于4m3/h;天然气不应小于2.5m3/h;管道液化石油气不应小于1.6m3/h。

11.0.2燃气计量表可安装在厨房、套内服务阳台或户门外公用部位表箱内。厨房或阳台内计量表宜明装,或安装在有通风的表箱(柜)内,并应符合抄表、安装、维修及安全使用的要求。

11.0.3燃气管道不应设在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可设置在敞开楼梯间。

11.0.4燃气管的管材宜采用热镀锌钢管、铜管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管材。 11.0.5室内燃气管道宜明敷,并不得设在承重墙、地板夹层、吊顶内,需要暗敷在隔墙内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1.0.6厨房宜设燃气泄漏保护装置。

11.0.7燃气热水器应设置在厨房或服务阳台内有通风的部位。

11.0.8燃气热水器应设置排至室外的专用废气排放管,严禁与垂直排油烟道合用。

11.0.9安装燃气热水器的房间或部位应预留安装位置和排气孔。 11.0.10 燃气设计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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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煤气、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DGJ08-10)等的规定。

12 电气设计 12.1 用电负荷

12.1.1 每套住宅应设电度表箱,并应分层集中嵌墙暗装在各楼层公共部位或明装在各楼层配电间内。每套用电负荷计算功率不应小于表12.1.1的规定。

表12.1.1 用电负荷计算功率 房型 用电负荷计算功率 小套 4kW 中套 6kW 大套 8kW 当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50m2时,用电负荷计算功率可按60W/m2设计。配套商品住宅一室一厅用电负荷计算功 表12.1.1用电负荷计算功率

房型用电负荷计算功率小套4kW中套6kW大套8kW

12.1.2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功率小于等于8kW时,应单相进户。

12.2电源插座

12.2.1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护型,其位置宜与室内设施和家具布置综合考虑,卫生间电源插座应选用防溅式。

12.2.2电源插座设置数量不应少于表12.2.2的规定。

表12.2.2 电源插座的设置数量 部 位 单人卧室、书房 设置数量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只,单相三极空调电源插座一只。 起居室、主卧室、双人卧室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三只,单相三极空调电源插座一只。 厨房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只,单相三极带开关插座三只。 卫生间(有洗衣机)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只,单相三极带开关插座一只(洗衣机电源插座)。 卫生间(无洗衣机) 单相两极和单相三极组合插座两只。 12.3住户配电箱

12.3.1每套住宅应设住户配电箱,住户配电箱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该总断路器应具有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并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12.3.2住户配电箱的配出回路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空调电源插座、厨房电源插座、卫生间电源插座、其他电源插座及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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