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2)

2019-03-29 11:05

单人卧室6m2;

4.2.2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2.3主卧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30m;大套不宜小于3.60m。

4.3 起居室

4.3.1起居室的使用面积,小套、中套不应小于12m2,大套不应小于14m2。 4.3.2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4.3.3起居室的短边轴线宽度,小套、中套不宜小于3.60m,大套不宜小于3.90m。 4.3.4起居室内门洞设置应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门的数量,且至少一侧的墙面直线长度不宜小于3m。

4.3.5 套型内无独立的餐厅时,起居室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4.4厨房

4.4.1厨房应设计为独立可封闭的空间。其使用面积小套不应小于4.5m2;中套

22

不应小于5.0m,大套不应小于5.5m。

4.4.2低层、多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中高层、高层住宅的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或开向公共走廊的窗户,但不得开向前室或楼梯间。 4.4.3厨房应设置排油烟道。

4.4.4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使用功能、操作流程整体设计。宜配置洗涤池、灶台、操作台、吊柜,并应预留排油烟器、热水器等设施的位置。操作面的净长不应小于2.10m。

4.4.5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2.10m。

4.4.6厨房宜配设服务阳台,并宜设污洗池。

4.5 卫生间

4.5.1住宅的卫生间,至少应有一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4.5.2卫生间宜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有多个卫生间时,至少应有一间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无通风窗口的卫生间应有通风换气措施。

4.5.3卫生间内设备、设施及管线应整体设计。宜配置坐便器、洗脸盆、浴缸(或淋浴池)。

4.5.4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餐厅或厨房。

4.5.5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5.6 卫生间的排水横管宜设在本套内,当设在下层住户内时,其清扫口应设在本层。

4.6 储藏及交通

4.6.1小套、中套住宅应有壁橱,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大套住宅应有贮藏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2。

4.6.2套内出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4.6.3跃层式住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每套所跨跃的楼层不宜超过两层;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高层住宅,当有向上跃层和向下跃层同时设置时,每层(包括跃层)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户门;

3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所有户室应一个方向(同时向上或向下)跃层;

5

4 每套户室从最远一点算起(套内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层高的2 倍计算),到户门的距离不应超过20m;当超过时,跃层楼面应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门。

4.6.4 跃层式住宅的套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侧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2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自最窄边起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

3楼梯应设扶手。

4 楼梯平台部位的净高不应小于1.90m;楼梯梯段部位的净高不 应小于2.00m。

注:①套内楼梯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不按疏散楼梯的要求设计。

②通过底层楼梯直接进入楼层套型的迭加式别墅,其底层楼梯不应作为套内楼梯。

4.7 阳台、阳光室

4.7.1主要阳台的净深不应小于1.30m,阳光室的净深不宜小于1.50m。

4.7.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1.10m。

4.7.3 阳台栏板、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当采用玻璃阳台栏板时,其应用技术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要求,并宜采用夹层玻璃。

4.7.4晾、晒衣物的设施宜设置在阳台内。顶层阳台应设不小于阳台尺寸的雨罩。分户的毗连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7.5 阳台、雨罩应有组织地排水,且应与屋面排水分开设置,其废水应排入污废水检查井,并应采取防臭防干涸措施。

4.7.6燃气管、避雷装置等垂直管线,当安装在室外临近阳台或窗的部位时,应有防攀登措施。

4.8 层高、净高

4.8.1 住宅层高宜为2.80m,且不宜大于3.20m。

4.8.2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8.3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贮藏室净高不宜低于2.00m。 4.8.4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的净距不宜低于1.90m。5公共部位设计

4.9 配套商品住宅 4.9.1 各基本空间的净面积不应低于以下规定:

主卧室12m2;双人卧室10m2;单人卧室6m2 起居室12m2 厨房4m2 卫生间3.5m2

4.9.2 一室一厅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3m2左右;二室一厅宜在68m2左右;三房一厅宜在88m2左右。

4.9.3 层高不宜高于2.80m。

4.9.4 配套商品住宅套型为一室一厅或二室一厅时,起居室宜设计为独立可封闭

6

空间。

4.9.5 配套商品住宅阳台宜做封闭阳台。

4.9.6 配套商品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对未涉及部分,尚应符合本标准其它有关条文的规定。

4.9.7 配套商品住宅装饰标准可按《住宅建筑初装饰设计、竣工核验规定》DBJ08-20A执行。

4.9.8 配套商品住宅套型划分除一室一厅划为小套外,其余均宜划为中套。 4.9.9 中低价普通商品住宅的设计标准可按本节规定执行。

5 公共部位设计

5.1楼梯

5.1.1住宅设一个楼梯间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低层、多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

2中高层住宅,当每套户门至楼梯口的距离不大于15m时,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房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或楼梯间通至屋顶平台;

3十层、十一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应设一个敞开楼梯间,但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且楼梯应通至屋顶,各单元的屋顶平台应相连通;

4十层、十一层的塔式住宅应设一个封闭楼梯间;

5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应设一个防烟楼梯间,且前室面积不应小于4.5m2;

6当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设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按本标准5.3节设置连廊。

5.1.2本标准5.1.1条规定以外的住宅,其设置楼梯间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应设敞开楼梯间; 2十层、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 3十二层及以上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4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5.1.3楼梯间或前室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的外窗和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不宜设机械加压送风,其开窗面积及楼梯间顶部的百叶窗面积应符合《民用建筑防排烟技术规程》(DGJ08-88)的有关规定。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当防烟楼梯间只在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楼梯间为暗楼梯间时,楼梯间的顶部应设置自然通风窗,有效面积不小于1.5m2。

5.1.4高层住宅至少有一个楼梯通至屋顶平台,通至屋顶平台的门宜为普通玻璃门,且朝屋顶方向开启。单元式住宅各单元的楼梯间宜在屋顶相连通。

5.1.5设封闭或防烟楼梯间的住宅,屋顶层电梯机房等房间的门不宜开在楼梯间、前室内。

5.1.6住宅的楼梯设计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有关规定,剪刀楼梯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应在前室、走道或屋顶连通;2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5.1.7住宅的楼梯应设置扶手。楼梯的梯段净宽,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小于1.00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10m。楼梯平台净深不应小于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住宅楼梯开间为2.40m时,其平台净深不应小于1.30m。注:楼梯的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7

5.1.8高层住宅,当地上部分的楼梯间或前室设置可开启的外窗,且地下室为自行车、汽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其地下室的楼梯间或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装置。

5.2电梯

5.2.1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5.2.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一台电梯的轿厢长边尺寸不应小于1.60m,当按本标准5.3节的规定设置连廊时,十二层至十八层的单元式住宅每单元可设一台电梯。

5.2.3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梯兼用,其前室可与防烟楼梯间的前室合用。

5.2.4底部商业营业场所高度在24m以下时,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在商业营业场所可不停靠。

5.2.5电梯应在设有户门或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且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地下汽车库。当地下室为自行车停车库或机电设备房时,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5.3 走道、连廊

5.3.1十八层以上的塔式住宅、每单元设有两个防烟楼梯间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层超过6套,或短走道上超过3套时,应设置环绕电梯或楼梯的走道。注:短走道指防烟楼梯间的前室门至最远的一套户门之间的走道。

5.3.2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1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2十二层及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台电梯时,应在十二层设连廊,并在其以上层每三层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前室或楼梯平台设置连廊;每单元层不超过两套的十二层至十四层(不包括十四层跃十五层,且底部无敞开空间)的单元式住宅,可直接在屋顶设置连廊。 5.3.3 跃廊式的高层住宅,其共享走道联系的层数不应超过两层。跃廊式住宅的户门外楼梯应按其层高的2倍计入走道的疏散距离。

5.3.4通廊式住宅,其户门至最近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m。

5.3.5应设防烟前室的高层住宅,直接开向前室(合用前室)的户门不应超过3套,该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户门可朝户内开启)。十八层以上的住宅,当楼梯间无可开启的外窗时,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

5.4管道井

5.4.1住宅不应设置垃圾管道。

5.4.2除煤气管道井外的管道井,当检修门为丙级防火门,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时,检修门可设在合用前室或楼梯间内。

5.5 出入口

5.5.1 有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设置轮椅坡道;无电梯的住宅出入口应按出入口总数10%的比例设置轮椅坡道。

5.5.2高层住宅的底层出入口处宜设管理值班室。

5.5.3住宅出入口处应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信报柜。

5.6 公共用房

5.6.1 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不应布置餐饮等有噪声及废气污染的商业性设施。

5.6.2住宅的公共用房(裙房)等严禁设置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店、

8

车间和仓库。

5.6.3商住楼的营业场所、住宅的底层商业服务网点的出入口或楼梯与住宅的出入口和楼梯必须分开设置。

5.6.4居住区域内地下汽车库的楼梯可借用住宅的楼梯,但其通向住宅的楼梯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7 装饰

5.7.1住宅公共走道、公共部位及楼梯间、地面、墙和平顶应根据住宅的性质进行相适应的装饰。

5.7.2 住宅外墙饰面宜用涂料。当住宅外墙采用薄抹灰外保温系统时,其高度超过24m的部份,外饰面不应使用面砖或石材。

5.7.3 装修装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和《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8 层数折算 5.8.1 层高超过3.0m的住宅,建筑的总层数,应按每层3.0m的高度进行折算。 注:折算的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的,建筑层数按1层计算,余数不足1.5m的不计入建筑层数。

5.8.2 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4m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其它条文的规定设计。

物理环境性能设计 6.1 声环境

6.1.1住宅应有良好的声环境,环境噪声应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的要求。

6.1.2住宅建筑的外墙、分户墙及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5dB。 6.1.3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30dB。 6.1.4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25dB。 6.1.5 居住空间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应小于等于75dB。

6.1.6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紧邻书房及起居室时,应采取隔声措施。

6.1.7 水泵房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内;当设在住宅建筑内时,水泵房噪声不应使卧室、书房、起居室噪声超过允许值。

6.1.8 卧室、起居室、书房在关窗状态下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白天不应高于50dB;夜间不应高于40dB。

6.2 热环境

6.2.1 住宅建筑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6.2.2的要求。

表6.2.2 住宅围护结构 传热系数(K)限值(W/(m2·K)) 部 位 传热系数(K) 外墙(平均Km) ≤1.5(D≥3.0),≤1.0(D≥2.5) 屋 面 ≤1.0(D≥3.0),≤0.8(D≥2.5) 户 门 ≤3.0 分户墙 ≤2.0

9


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大学语文》综合复习资料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