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靠站:≥40m。
(4) 对于新建道路,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m;改建
或治理性道路,受条件限制时,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最窄不得小于2.75m;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m。
(5) 人行道宽度确有多余时,可压缩人行道设置公交停
靠站;人行道的剩余宽度应保证大于行人交通正常通行所需的宽度,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50m,行人少的场合,也确保不小于1.50m。必要时可在停靠站局部范围内拓宽道路红线。
5.0.15 在快速路和主干路及郊区的双车道道路上,公交停靠站不应占
用车行道,应采用港湾式布置;市区的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至少有两个停车位。对主干路而言,如果两侧路网比较发达,可以考虑结合附近大型交通集散点将公交站点设置在相邻支路上。
5.0.16 符合以下情况时,应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① 机非混行的道路,且机动车只有一车道,非机动车的流量较大(1000辆/m·h),人行道宽度≥7.0m时; ② 机非混行的道路,高峰期间机动车、非机动车交通饱和度皆大于0.6,且人行道宽度≥7.0m时,可设外凸式港湾停靠站(非机动车交通流在驶近公交停靠站时上人行道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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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机动车专用道路,外侧流量较大(不小于该车道通行能力一半),且外侧机动车道宽度加人行道宽度≥8.25m时; ④ 沿分隔带设置的公交停靠站,最外侧机动车道宽度加分隔带宽度≥7.0m时,应设置成港湾式停靠站。
5.0.17 占用最外侧机动车道或机非混行车道的占道非港湾式停靠站,
为减少公交进出对主线车辆交通的干扰,进口与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太短,并且应对进、出口进行导流设计;如果前后路口间距较小,可以让公交车利用路口进出。
5.0.18 公交首末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应符合下表5.0.18
的规定
公交首末站设施用地指标(平方米/标车) 表5.0.18
规模 总计 其中:建筑用地 停车用地 >600辆 200~240 94~111 106~129 201~600辆 210~240 101~110 109~130 100~200辆 220~260 109~127 115~130 注:标准车按9.0米计算,长度为9.0米时系数为1。 5.0.19 非机动车路边临时停存点的一般规定
(1)方便停车是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基本要求,主要体现在从停
车点到目的地的步行距离(时间)不能太长,一般应处于公交站点覆盖的范围内。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交通管理、交通组织的要求,在保证道路服务水平(D级以上)的前提下,采用标志、标线设立停放点。
(2)在非机动车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大型集散点(如大型商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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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公交站点等)附近,应采用集中式停车方式,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且进行停车收费管理;另外,规划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娱乐场所等集散点时,需配建非机动车停车场。
(3)一般路段上应采用分散式停车方式。有行道树时,利用树间
空当来布置非机动车停车区;无行道树但人行道较宽时,可在有停车需求的范围内划定非机动车停车区,并设置停车标志、标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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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术语解释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名 词 机 动 车 非机动车 自 行 车 停 车 场 停 车 库 通 道 公共停车 库(场) 专用停车场 机械式立 体停车库 自行车停 车 架 子母车位 基 地 公共建筑 净高 净宽 柱网 城市中心区 解 释 由内燃机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 由人力驱动的无轨道的车辆 由人力用脚驱动的二轮非机动车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露天停车场地 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有建、构筑物的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底层及地下车库 停车库(场)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出车位所需的库(场)内的道路 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场),包括社会停车库(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库(场) 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场)和私人停车库(场)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通常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 采用构架停放自行车以及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车架 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称子车位。 建筑工程基地简称, 指办公楼、公共中心、商业楼、影剧院、医院、学校等 指车库中汽车高度加通行安全高度 指车库出入口及坡道两侧结构的净距离 指地下室内支撑结构的柱子与柱子的距离 指城市中商业、金融、保险、管理、服务、信息、居住、娱乐、文化较集中的地区,是指市一级中心地区,是城市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带。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指现代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为缓解城市中心地区功能过多和负担过重的状况,而设立的分区中心,这类分区中心基本上具有市一级中心的内容和特征。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划定。 指在大城市外围建立的既有就业岗位,又有较完善的住宅和公共设施的城镇。 指城市市区与城市近郊区交融的地区,俗称城乡结合部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指城市中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旅游度假区等的中心地区,具体范围由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中划定。 18 城市副中心区 19 20 21 卫星城 城市边缘地区 城市重要地段 33
附录B 本规则用词说明
B.0.1 执行本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
行中区别对待。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
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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